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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03〕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外事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
中国地质调查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中地调发〔2003〕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外事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外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三定”方案和部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合作研究、国际会议、来华接待、智力引进、出国(来华)办展等。
第三条 局外事工作的内容包括:编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年度计划;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地质工作“走出去”和“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内容;国际合作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价和推广;与国外有关机构和国际地学组织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议;各局属单位业务、经济工作涉及的其它外事活动等。第二章 外事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局属单位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和本年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总结报局。
第五条 各局属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必须按程序逐级申报,经局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涉及内部报批和外部申请出国和来华签证等手续,一般应提前2-3个月向局申报。
第六条 申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填写局统一制定的相关表格,连同请示文件一并报局。
申报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合作研究等要填写《派出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境外有效邀请信。参加国土资源部以外单位组团的出访,须同时提供派出单位的《关于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要填写《参加国际会议项目申报表》,同时提供会议邀请信和本人有效外语能力证明。外语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国科[2002]28号《关于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需提供外语水平证明的通知》。若有论文参会交流,应同时附上参会论文摘要。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要填写《请进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通信记录。
第七条 申请在华举办国际科技会议,一般应提前6个月办理报批,外国科学家参会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要提前12个月办理报批。国际科技会议实行分级审批,外国科学家参会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局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报科技部,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外国科学家参会人数在150人以下的,由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并由国土资源部报科技部备案。
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由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海峡两岸科技会议由局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报科技部审批。
第八条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要以国内项目为依托,填写相应的立项申请书,在项目批准后与国(境)外合作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报局备案。第三章 出国(境)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派出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业务工作与发展需要,从严要求。在选派出国人员时,要注重政治条件,选派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并有相应的外语能力的骨干出国。
派出团组工作任务要明确,并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严禁变相出国旅游,原则上不得同时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同一地区。
第十条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涉及外系统人员参加时,由局外事管理部门商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后统一对外协调。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安排公务出国。派出单位如需要聘用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需征得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的同意。派出单位如需要聘用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需由派出单位向局提出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出国项目批准后,副处级(含)以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审手续。局级和正处级人员出国免政审,但派出单位应填写政审备案表报局备案。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政审批准后,出国人员本人到国土资源部外事服务中心办理因公护照和出国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 出国任务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改变预定的任务,延长在外停留的时间,增加、绕道或变更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在出访期间要保管好因公护照和国际机票等重要证件,防止丢失。回国后一个月内须把因公护照交回国土资源部外事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以备再次出国使用。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
第十六条 各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出国团组人员进行出国前的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出国团组在外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团员要自觉服从团长的领导。出国团组在外期间要自觉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的出国(境)费用按照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规定的标准报销。由国外接待单位或国际组织提供全部费用的,个人回国后不得再向本单位报销出国费用。国外接待单位提供部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派出单位按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规定标准补给。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出国费用报销手续。
经单位同意的借调和聘用人员,其出国费用由借调或聘用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合作研究和交流活动的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各局属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出国团组尽量少带外汇现金,在国外能够使用旅行支票或者信用卡支付的费用,务必使用旅行支票或者信用卡。对外汇携带人保管不当在国外被抢或者被盗,其损失原则上由外汇携带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对在外事活动中不按政策办事、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在国(境)外期间不遵守外事纪律、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四章 接待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安排外国人进入非开放地区,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外办和军区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带外国人进入非开放地区。
第二十二条 邀请外国人赴西藏的项目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接待单位向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国(境)外人员进藏许可函”。获得“进藏许可函”后,接待单位才能向被邀请人寄发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签发的签证通知表。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采集标本、样品须按有关文件执行。不允许采集标本和样品时,应事先向外国人说明。第五章 保密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地学数据和资料的有关保密规定。向外方提供或展示的技术资料,应该是公开发表的,未公开发表的数据和资料,必须按局保密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向外提供。第六章 合作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局名义与国外地质调查机构和国际地学组织签订地学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由局外事及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各局属单位未受局委托或授权不得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名义与国外地质调查机构和国际地学组织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局属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与国外机构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协议内容在签订前要认真检查。合作协议涉及到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和协调。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单位要把签订的合作协议报局外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以单位名义与外方签订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第七章 合作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在两个月内向本单位提交出国报告,同时提交10份出国报告给局外事管理部门。出国报告内容包括出访目的、任务、主要活动、收获、体会和建议等。
出访期间搜集的技术资料,回国后要交单位资料档案部门统一保管,资料共享,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合作单位要向局提交国际合作成果报告,内容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所解决的理论和技术问题,社会和经济效益,国内外水平比较,合作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等。对于重大的国际合作研究成果,局将组织专门评审。
第三十条 各局属单位要将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报告纳入本单位的科技外事工作档案,并将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成果报告纳入科技项目成果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交出国报告和国际合作成果报告的个人和单位,局将不予审批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再次出国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局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局将不定期举办局国际合作项目工作交流会,评选优秀国际合作项目成果,表彰先进个人。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外经贸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但需通过所属挂靠单位上报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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