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和个人财富都有了长足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着家庭成员离世后财产的继承问题,生活实际中也不乏兄弟姐妹们在老人去世后为争夺财产而闹得很僵的情形。财富如何继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不能忽视的问题。
一、遗嘱的分类及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一位老人亲自手写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产留给某个子女,并签字注明日期,这就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例如遗嘱人因病无法亲自书写,委托他人代写,此时就需要严格遵循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3、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注意,不能是遗嘱人自行打印后签字,而必须有见证人的全程参与。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遗嘱人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在录像中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让见证人出镜说明情况。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形式要件予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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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所立遗嘱,因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均无效。比如子女以不赡养老人相威胁,迫使老人立下的遗嘱是无效的。
3、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无效。
4、未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相应处分无效。
5、形式要件欠缺: 遗嘱不符合上述各种遗嘱形式的特定要求,如自书遗嘱未签名、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等,会导致遗嘱无效。
6、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导致遗嘱失效: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7、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尚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某些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其对应的遗嘱部分失效,丧失继承权的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9、清偿债务导致遗嘱失去意义: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需先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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