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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全爱卫发[1999]第3号1999年1月1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爱卫会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全爱卫发[1999]第3号 1999年1月1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爱卫会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了规范全国爱卫会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性质及组成
全国爱卫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全国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委员由国务院批准。委员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同志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个别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全国爱卫会的基本职能
(一)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推动卫生城市(镇)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族卫生素质。
(三)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全国爱卫会的工作方法
(一)明确各委员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定期汇报,定期检查。
(二)每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为推动城乡卫生面貌的改善办几件实事。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三)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各地工作。
(四)通过简报交流信息,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五)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检查。
四、全国爱卫会的工作机构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的任务,具体承担全国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全国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情况,起草文件,印发简报,承办会议。
五、全国爱卫会的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每年召开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卫会主任或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全国爱卫会扩大会议或电话会议、现场会议。
(三)全国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共同负责委员部门之间具体协调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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