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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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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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年12月28日发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2001年12月28日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法制教育,加强法制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目标与任务
在第四个五年普法(以下简称“四五”普法)期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人员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及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政府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涉及保障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等。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种事务的能力;提高各类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的意识。积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化管理;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对德治国和民主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基本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和考核制度。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和《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人发[2000]101号)及《2001― 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工商人字[2001]第295号)要求,认真组织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经考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开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一年不少于四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党组每年要举办以学习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法活动;要建立健全在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三)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制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采取切实措施,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经营者了解和熟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
四、普法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对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职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重点对象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和基层执法单位负责人,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重点要了解和掌握《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规则;对所属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宣传《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市场经济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普法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规划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一)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二)《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广告法》、《商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四)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知识;
(五)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
六、普法实施方案
(一)抓骨干、抓重点,以点带面。各单位应抓好对重点普法对象的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参加普法学习,做出表率。同时,对普法对象的培训要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在普法上各有侧重。
为抓好骨干和重点对象的培训并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四五”普法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拟于2002年初举办全系统普法骨干培训班,内容侧重于传达贯彻“四五”普法的精神、宗旨和基本目标,通过对骨干的培训带动全系统的普法学习。
2.举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普法培训班和法制讲座(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举办了3期“WTO与工商行政管理”培训班),将领导干部的普法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容侧重于行政法律知识、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知识等。
3.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4.分批分期地举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基层法制工作联系点负责人参加的法律法规培训班。
5.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举办“四五”普法培训班。
为落实上述培训计划,根据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的有关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邀请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专家组成讲师团,根据普法学习的需要安排讲师团授课,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讲师团的成员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确定。
(二)脱产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为保证普法学习的质量,重点普法对象必须脱产集中学习,学习以面授为主要形式,每一次脱产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书面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记入个人档案。
一般普法对象可以以自学为主,有条件的单位也应安排脱产集中学习,每一阶段学习结束后都要进行书面考试。
(三)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并将其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四)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机关、直属单位应此期间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力度。
七、组织领导
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任组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任副组长,李建昌、钟攸平、王学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四五”普法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司。
“四五”普法办公室是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普法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规划,选编“四五”普法教材,组织、安排全系统普法学习,指导、协调全系统普法工作,并负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五”普法工作应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为本单位及本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本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在普法的人员、时间、经费等问题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八、具体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法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在省级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规划;
(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四五”普法学习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法办公室备案;
(三)部署、安排所属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普法学习;
(四)根据需要举办普法培训班,分别组织本单位干部和直属单位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学习;
(五)总结在本部门、本地区有影响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典型案例,同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五”普法办公室;
(六)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五”普法主管机构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四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
九、普法的协调及普法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普法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普法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并在适当时间对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各单位应每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报一次本单位及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普法办公室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召开“四五”普法经验交流会,以加强横向的交流和沟通。
十、考核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四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将于2005年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并将考核验收结果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普法办公室。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普法办公室将于2005年7―9月间对全系统进行“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的结果评选“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考核验收标准届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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