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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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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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政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是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核心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工作,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确立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将科技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民政科技是国家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政事业、保障基本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出台民政科技发展政策,制定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健全民政科技管理体制,完善民政科技运行机制,改善民政科技工作环境,培养民政科技人才队伍,加强民政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政科技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民政科技基础总体还比较薄弱,科技政策还不太健全,科研投入不太充足,高层次科技人才十分缺乏,科研平台不太完善,原创性科研成果较少,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民政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到民政事业向现代化转型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新阶段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对象的需求,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步伐,全面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
二、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惠民宗旨,按照国家科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服务对象需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民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深化民政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民政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健全民政科技创新保障机制,形成民政科技与民政事业协同发展、相互促进的民政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以民为本、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服务对象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需求,加快科技创新,服务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二是突出创新、强化应用。大力提高民政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民政事业发展与民政科技改革创新,加大民政科技在民政工作整体布局中的分量;统筹民政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突出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四是注重主体、扩大参与。民政科技创新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科研机构、民政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民政科技的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政科技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民政创新体系;民政领域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基本掌握康复辅具、殡葬、防灾减灾等领域核心技术,民政主要产品基本满足民政业务工作和服务对象需求;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2-3个设施完备、管理现代、起引领作用的民政科研机构;培养一批在民政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科技专家和中青年科技骨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研发能力强的创新型民政科技人才队伍;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加,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明显改善;民政系统科技布局更加合理,各层级、各区域、各领域科技发展扬其所长,科技在基层民政管理服务单位的普及应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民政科技发展格局。
三、充分发挥民政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民政科技与民政事业的有机结合
(四)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统筹民政科技发展的主导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科技改革创新,从建构现代民政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和部署民政科技工作,树立科技优先发展意识,将民政事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的轨道上来。要转变政府职能,履行好民政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调查研究、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紧紧围绕促进民政科技与民政事业的有机结合,加快民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民政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民政创新体系建设。
(五)强化民政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民政科研机构、民政院校和民政企事业单位是推动民政科技创新发展的核心主体。要充分发挥民政科研机构各自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完善现代管理制度,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深化改革,提高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地名、老龄等领域的科研水平,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术。要充分发挥民政院校、民政医疗机构学科人才优势,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力争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要充分发挥民政企业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优势,围绕民政服务对象需求开展民政特色产品研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使民政科技成果真正惠及民生。
(六)增强科技性社会组织提供行业服务的支持作用。专业技术社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是民政创新体系的重要补充。要充分发挥科技性社会组织在学术研究、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科技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建立民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服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促进行业科技交流,服务行业发展。
(七)推动各项民政业务创新发展。着眼于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推进民政科技创新。在防灾减灾领域,要研究和掌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估、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导航定位等关键技术的应用,提升灾害综合应对能力。在康复辅具领域,要重点突破和掌握医工结合、能力障碍评估、人-机仿生、功能补偿、特性材料、辅具专用设备等技术,研发特色适用产品。在殡葬领域,要重点突破和掌握殡仪场所节能减排、遗体及遗物无害化处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现代遗体保护技术,推行绿色殡葬和人文殡葬。在康复医学和精神卫生领域,要加强科学研究,发展先进治疗技术,建立重点专科,提升相关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保障能力。在地名领域,要研发地名文化产品,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掌握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技术、地名信息化应用技术,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软科学研究,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重要政策、重大规划和重点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加强民政战略规划、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研究,提高民政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水平。
四、加强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效能
(八)加强民政系统内的协同创新。完善部、省级民政部门与基层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科技创新各主体和各环节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民政科技创新合力。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开展试点探索、实践创新的优势,为民政科技的宏观指导、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统筹不同区域民政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基础较好的东部地区着重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力争实现民政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各级民政部门、科研机构、民政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鼓励科研机构与民政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科技创新机制,形成以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为辅、成果应用与转化为重点的民政科技发展格局。
(九)加强民政系统内外的协调共享。鼓励具备条件的民政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科技报告制度,扩大科技资源共享。支持民政系统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与系统外有关单位在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民政系统内外学术交流、人才流动和资源共享机制。
五、推进民政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学研究效益
(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意义,确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品为主线的研究开发模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可行性政策建议、管理技术标准、民政特色产品,发挥科研成果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十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积极争取将民政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推广计划,将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地名等领域民政特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管理服务和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引导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可按协议获得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对民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成绩突出的科研人员,依照相关办法进行奖励。
(十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组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基地,增强成果转化能力,提高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完善民政优秀科技成果宣传和推介机制,发布年度民政优秀科技成果目录汇编,加大优秀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快民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民政科技成果转化预评估和验收机制,将成果转化可行性评估和成效验收环节分别纳入项目立项和成果验收过程,使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使用紧密结合,形成以技术研究促进产品开发、以产品开发带动技术研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六、深化民政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科技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三)落实和深化科技项目管理改革。贯彻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落实《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1]194号),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督导检查、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实行重大项目招标制,对于技术难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研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建立科研项目预决算评估制度,提高科研项目预决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备案登记、宣传推广和奖励评审制度。建立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提高课题经费中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落实课题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自主权,发挥绩效支出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建立和完善科技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民政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完善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科技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加强对科技项目决策、实施和成果转化的后评估。科学运用科技评价结果,探索建立科技评价与成果转化应用的联动机制。发挥民政科技专家库的作用,实行科技评价信息公开,保证科技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十五)加大民政科技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发[2011]265号),逐步解决人才队伍规模素质结构不适应民政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支持科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职学习、进修深造,为科技人员参与国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创造条件。加强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将人才培养作为项目研究、基地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鼓励和支持各级民政科研机构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的民政科技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加大一线科技人员培养力度,提高基层民政队伍科技素质。加强民政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建设,强化民政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净化科学研究风气。
(十六)完善民政科技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优化科研机构岗位设置。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科技人才选聘机制,面向国内外聘用高技术人才,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关键岗位,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探索实行重大科研课题负责人和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招聘制度。研究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在科研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加强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建设,依托重大科研和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大力引进和培养民政科技工作急需紧缺领军人才。建立全国民政领军人才信息库。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
(十七)健全民政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修订《民政部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稳步推进民政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健全民政职称管理政策。对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教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限制,破格评审。建立健全民政科技奖励制度,完善民政科技奖励的奖项设置和评价标准,重点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出的科技项目、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工作者。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区市劳动模范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评选推荐。对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影响重大的民政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孺子牛奖”人选推荐。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民政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十八)发挥科技协调机制作用。继续发挥民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等民政科技协调机构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民政科技工作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统一部署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把握好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和工作推进的关系,做好衔接配合,掌握改革节奏和进度。要建立民政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考核,形成齐抓共管,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
(十九)加快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民政系统各类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设施、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地名、康复辅具、老龄科学、殡葬污染治理等系列数据库,加强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属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制定出台评估办法,明确评估指标,科学使用评估结果。探索建立民政部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民政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尽快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方面实现突破。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财政等部门对民政科技领域的经费投入。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彩票公益金项目支持部属科研单位开展项目(课题)研究或科研平台建设等工作,建立部属科研单位经费投入长效机制。贯彻落实《民政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民政部重点实验室发展专项资金,加强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民政科技工作,形成财政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资金共同推动民政科技创新发展机制,保证民政科技投入占民政事业总投入的比例逐年提高。
(二十一)加强民政科技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民政科技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民政科技改革创新各项工作的进展和先进经验,宣传民政科技创新的成果成就,形成群策群力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利用学术交流、科技研讨、技术培训、工程示范、成果展览、技能竞赛等形式,弘扬创新精神,推广科学方法,传播科学理念,努力在民政系统形成崇尚科学、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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