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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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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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体改委、教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劳动人事厅、局)、
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体改委、教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建设厅(局)、卫生厅(局)、体委、计生委、人民银行分行、税务局、老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社区服务业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四大特点。自一九八七年民政部倡导这项事业起,目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各类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形成了以社区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发展社区服务实体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社区服务业格局。
社区服务作为新时期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办和职工福利向社会开放的一条新路子,适应了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欢迎。
二、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多元化,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急剧增加。为此,各地区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相适应的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社区服务的方向,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深化改革认真帮助解决。
三、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托老所)、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四、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业。加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并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联营共建等形式,与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
五、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从一九九二年起,国家计委以社区服务站为立项指标,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用地等列入当地计划,统筹安排。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考虑;对居住区内用于非社会保障性质的服务的房屋和设施,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六、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各级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为便于地方执行,可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项的说明中,增加对社区服务业补助的内容。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中,有关“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对凡由民政部门所办,专门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区服务项目,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育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对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下发的国税发〔1993〕06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社区服务业中的其它第三产业经营项目的减免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所需资金,各地银行按照银行信贷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实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康复的发展,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服务卫生保健、康复单位,优先发给卫生或医疗许可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支持社区体育的发展,加强社区群众体育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企业在中国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地要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要保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发展社区服务业。
八、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以有偿服务为主的方式,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改变社区服务业价格偏低、价值补偿不足的状况。对老弱病残,服务价格必须优惠;对社区居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
九、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赋予社区服务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享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和编制决定权。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社区服务业职工的收入与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挂钩浮动。社区服务业单位有权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自主决定职工的分配。在社区服务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其职务和待遇由社区服务业单位自主决定。要吸收离退休人员、离岗富余人员和待业青年参与社区服务业。
十、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要建立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评估。要抓紧制定与产业政策配套的各项法规,促进社区服务业走上法制化、产业化的道路。
民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家体改委 国 家 教 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劳 动 部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体 委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 国 老 龄 委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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