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及扩大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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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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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会计师
豁免
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经双方商定,就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受惠人员范围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扩大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原则
(一)落实《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
(二)符合平等、对等、互惠互利、公平竞争原则。
(三)符合两地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会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相同或相近。
二、扩大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的范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之前通过考核并经申请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豁免相应部分单元科目。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之前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豁免相应部分考试科目。
三、扩大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实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本协议协商具体实施的有关事宜。
四、扩大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形式修正本协议的内容。
(四)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五)本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
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
刘玉廷 郑恩赐
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
为了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在两地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的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对《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补充如下:
一、相互豁免的考试科目
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再豁免“财务汇报”单元科目。
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会计”考试科目。
二、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本协议协商具体实施的有关事宜。
三、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形式修正本协议的内容。
(四)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五)本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九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
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
刘玉廷 郑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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