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66]内城字第56号[66]中劳办简字第6号[66]财文杜字第70号1966年4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
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66]内城字第56号 [66]中劳办简字第6号
[66]财文杜字第70号 1966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今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以来,有些地区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求解释。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五项规定:“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所精减的职工。”这是否说,所有在这期间精减的职工,同等条件下,都享受同样的待遇?
答:这项规定的意思是,各项精减待遇,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内精减的职工;在这个时期以前和以后精减、辞退职工的待遇,另按精减、辞退当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处理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时,各项待遇仍应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执行期限办理。例如,安家补助费,应从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之日起按该规定的标准执行,等等。
二、《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七项规定,被精减职工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安置地区负责。系指安置地区的哪个部门负责?
答:这是指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包括给予工伤复发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困难救济。这项规定适用于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减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
三、《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四项规定:“对于合乎享受退休待遇的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条件的被精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现有还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经过审查核实后,即给予他们应得的待遇”。这里所说的固定职工,是否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在内?
答: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在内,但是不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非因工致残的固定职工。
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因工致残的临时工,能否享受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长期救济的待遇?
答:考虑到这个问题牵涉面比较广,对这部分人还不宜给予这种长期救济待遇。对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评论

敗筆

补员顶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弊端

5小时

堇色素颜凉城空

好政策,可以继续。

1天前

無賴de豬

厂就是家

1天前

♂韩云水月

省一级还好,市、县两级应急局还是很乱,机制不建全

10天前

月光光心慌慌

真正懂应急管理的人并不多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66]内城字第56号[66]中劳办简字第6号[66]财文杜字第70号1966年4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赠与、继承的契税问题,规定如下: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增与,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卖、典、
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1963年6月23日)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