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09:07
200人看过
学龄儿童
小学
学生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发布)普及初等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是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奠基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决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
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发布)
普及初等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是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奠基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国要在八十年代基本实现初等教育的普及。为了便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现对普及初等教育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学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 坚持读满修业年限, 并达到小学毕业程度。鉴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在现阶段一般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为: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三)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达到百分之九十左右,其他地区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
(四)在十二至十五周岁少年儿童中,初等教育的普及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各省、市、自治区应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自治县、旗)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地区的要求,还可以适当低一点,宽一点。
二、 对基本要求的解释: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是指已入全日制小学和多种形式简易小学(包括教学班、组)的学龄儿童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学龄儿童在小学实行五年制的地区系指七至十一周岁儿童,在小学实行六年制的地区系指七至十二周岁儿童(六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依此推算学龄儿童年龄)。居住分散、教育基础差的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是否需要适当放宽,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规定。
要加强在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中的普及教育工作。由于盲、聋哑教育具有特殊的规律和特点,盲、聋哑儿童的入学情况另作统计。弱智儿童目前多在普通小学就学,故除智力严重障碍和其他失去学习能力者外,在计算入学率时仍应包括这一部分儿童。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是指学年末学生数占学年初学生数的百分比。
学年末学生数,可按下学年初学生数,加上本学年实际毕业生数,减去下学年实际招生数计算。
关于学生转学问题,在计算一个地区的巩固率时,可以把转出转入视为一个互相抵消的因素;在计算一个学校的巩固率时,则应如实计算学生转出转入等情况。
各地初等学校要努力改进教学工作,尽量减少留级人数。对于非正常流动的学生,要耐心做好家访工作,及时组织他们返校复学。
(三)毕业率是指应届实际毕业生数占应届毕业班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学生毕业应从德、智、体几方面全面考查。
毕业班学生除根据规定达到毕业程度的以外,其余学生凡会认二千五百个常用汉字,具有初步读、 写能力, 能进行整数四则运算的,可准予结业;达不到的,应继续留校学习。对少数民族学校学生的要求,由有关省、自治区确定。
农村小学的毕业考试在县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心小学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命题,并对不同形式、不同要求的学校有所区别。城市小学毕业考试如何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自行决定。
(四)初等教育的普及率是指十二至十五周岁少年儿童中的小学毕业生数占这个年龄组少年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教育基础较差的地区,计算初等教育的普及率时,除了小学毕业生外,还可把通过多种途径会认二千五百个常用汉字、能进行整数四则运算的少年儿童数计算在内。但应随着师资状况和各项办学条件的改善,逐步降低这一部分少年儿童在普及率中所占的比重。
在计算普及率时,应将继续在小学学习的十二至十五周岁的少年儿童数从这个年龄组总数中减去;而在中学学习的十二至十五周岁少年儿童数则应列入这个年龄组计算。
三、 建立验收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要对申报达到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县,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证书;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根据实事求是、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制定。
各省、市、自治区每年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县级单位名单及验收资料,于当年年底以前报教育部。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部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
我部1981年发出(81)教学字007号《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通知》后,各地高中做了很多工作,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档案如何建立,内容应包括些什么,从高中开始还是从初中开始,都还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