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教外办学[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六、教育部负责全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规划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并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送教育部。
本意见中未涉及事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有关条款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国际司。
附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报送信息表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开办机构(或个人)
办学者出资额
开办机构在华的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国籍及身份证号
校长姓名
国籍及身份证号
办学层次和类别
招生对象
每年招生人数
收费标准
开设课程
办学宗旨
审批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注:此表请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教育部国际司 制表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教育部
2014年12月23日

评论

及腰长发小女神

我是湖北的,我们整个省的学校院墙上都没有电网。要是没有见不得人的整个电网防谁呢?

10分钟前

牛儿满天舞

我反对这个日本人的观点。

10天前

玥见秋窗落

令人奇怪的是 你跳什么脚呀

10天前

生活如此多娇℡

这政策主要针对双重国籍人士,赴美生子办旅行证的家长受一些影响。

半年前

眼中星光嘴角笑意

乍一看还以为关心外地子女了呢。

半年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