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十一五”时期是农村教育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时期。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人[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十一五”时期是农村教育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时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农村教育要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农村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农村师资力量总体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新办法,解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教师队伍差距。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的重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探索有效途径,因地制宜、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为重点,不断优化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3.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农村学校实际需求,制订本地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充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资源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要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支持城镇办学水平高的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建立办学共同体,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省份和受援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支教成果,进一步加大东部对西部的教育支持力度。
4. 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教师统筹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认真做好县域内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规划;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编制,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积极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并统筹安排落实好其他城市的教师到当地农村支教的工作。各地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急需补充的新教师,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
5. 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要抓住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契机,针对当前农村学校合格教师紧缺的突出矛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的新机制,可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师资紧缺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岗位,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岗任教,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于在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方面做得好的地区,教育部在实施重大项目计划时,将优先予以奖励支持。
6. 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鼓励支持新任公务员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其中,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和教育对口支援关系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7.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要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组织实习指导。在保证师范生培养质量和实习支教连续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多种有效途径。参加过农村学校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就业时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8.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在做好选派城镇教师长期支教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组织开展短期支教、兼职支教等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智力支教活动。通过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巡回下乡送教,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带教或“走教”、“联聘”等形式,缓解农村学校紧缺师资不足的矛盾。各地也要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办学水平高的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要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教育课件,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9.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建立支教师资供求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今后评价地方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0、认真落实支教的相关政策。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11.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支教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并经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教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及时对支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12.大力开展支教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支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支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评论

沉淪你的笑

把高考外语满分150分降为100分,并由必考改为选考,想考本科的可以加试外语、也可选考,考专科就不用考了,专科段也没必要设外语类。 对于大学必须学外语的专业在高考时可选考外语。 让整个社会摆脱外语的困扰,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把用在学外语的投入用到其他有利于祖国建设的学科上。 这样,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就会大大减轻。让我国教育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1天前

街头ベ

乡村教师队伍包括原民师吗

10天前

可惜不是我

非师范生去乡村当教师奖4万,师范生奖励多少钱呢?非师范生拿农村孩子练手还有奖金,唉!怎么想的?

10天前

下①╚的幸福

当今教师队伍的最大问题是非教学任务过多、职称、安全问责等问题让老师不能安心教学!

10天前

╭淡淡小月光、如此苦楚。

教育全免费,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收入基本平等,解决根本问题,生育也上来了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
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计委、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扶贫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