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质量,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质量,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人员所在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是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主要有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者,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是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保管。
第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发给《登记手册》;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后,凭学分证书到所在单位登记;接受非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后,由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核实、换算学分后,进行登记;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定期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八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获取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行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销其登记,并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一条 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是指: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五)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是指:以上五项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中医个体行医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批准其执业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评论

慕兮

对中医最严苛!

20分钟前

單純的、愛你

转发下

5小时

陌离儿

转发了

5天前

暗恋是日记

转发了

5天前

深港旧人

看来规定越多限制越死,中医怎么发展?老天睁开眼看看吧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2007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