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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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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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1984年4月3日林发(财)[1984]182号)为了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根据中共中央、国
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
《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4月3日 林发(财)[1984]182号)
为了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实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拨营林投资限额至年末尚未支用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或建设单位会商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暂行规定转入“营林投资存款户”。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仍与限额拨款部分统一编制。
三、会计核算上的处理,仍按“国营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办理。
四、本暂行规定试行中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完善。
附: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业投资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据此精神,结合营林建设受自然条件制约和季节性很强的特点,为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经研究决定,改进营林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划分为“营林投资”和“林业房建工程和设备购置投资”两部分。“营林投资”,由现行的限额拨款改为资金汇拨,年终结余不注销,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林业房建工程和设备购置投资”,仍按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实行限额管理。
二、营林投资的使用范围:
(一)营林建设费,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栽植、飞播造林、施肥、抚育、次生林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二)经营设施费,包括林区简易公路、林道、简易建筑物如打井、修渠、种子处理设施、防火线、liào@①望台、境界线以及林区通讯和供输电设施等所需的费用。
(三)其他费用,包括营林设计费、营林技术培训费等。
三、林业部在国家确定的林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范围内,按一、二两条原则分类编制投资计划,向建设银行编报财务计划并提送“营林投资”拨款申请单,经建设银行总行审定,将“营林投资”汇拨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据此在同级建设银行开立“营林投资”存款户,按照批准下达的年度营林投资计划,将“营林投资”汇拨到建设单位。
四、建设银行经办行收到“营林投资”汇拨通知单后,在“52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存款”科目下开立“营林投资”存款户,此项存款不计利息。经办行按年度营林投资计划、合同或协议和建设单位提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掌握付款。地方用于联营的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管理。
五、当年未完营林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下年度继续完成。所需资金在上年结转的“营林投资”存款中支付,并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为提高营林投资效益,管好用好营林投资,凡林业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与国营林场联合搞营林建设的项目,均应签订合同或协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与县、场,县与社队、专业户均应用合同的形式,对联营投资、造林地址、造林面积、时间、树种、成活率、成材年限和数量,上交或国家收购量、收益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七、主管部门在审定营林建设项目时,应通知建设银行参加。建设单位和经办行要互相配合,经营深入营林现场,检查整地、苗木和造林质量,核实造林、抚育面积及造林成活率。凡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拨款。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营林的基建投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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