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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精神,促进基层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特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中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用5年时间,通过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基层中医药服务数量,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使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达到《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基本标准》,让广大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到方便、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95%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设立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配备中药饮片300种以上。90%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100种以上、中成药50种以上,中医常用诊疗设备5种以上,能开展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稳定、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达25%以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1名以上中医或能开展中医药服务的人员。强化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在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鼓励中医院校毕业生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引进和培养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人才。
(三)扩大基层中医药服务。扩大中医医疗服务,鼓励患者就诊中医,鼓励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积极采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着力提升中医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人次、处方数量要达到总诊疗人次、处方数量的30%以上。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运用中医中药理论和知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为群众提供中医中药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独特作用。
(四)提高基层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人员能运用中医理论辨证施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牵引等不少于10种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开展1-2个中医特色专科或专病服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运用中医理论辨证施治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不少于5种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基层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发展基层中医药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将基层中医药工作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的考核工作,科学制定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将基层中医药服务关键指标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中,要把中医科室、中药房等中医药基础设施,同规划同建设。要建立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督导机制,适时对基层中医药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不断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
(二)加大对基层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方针政策,加大对基层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并不断增加中医药专项经费投入,每年在中医药事业经费中列出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基层中医药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要制定医保中医药优惠政策,鼓励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中医药服务。要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稳定、充实、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
(三)大力开展创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以创建促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整体水平。继续开展全国和市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推动5年期满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市有20个区县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四)充分发挥区县级中医院在基层中医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区县要进一步明确区县级中医院在基层中医药工作中的职责,要把区县级中医院支持基层中医药工作纳入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各区县中医院要设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确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基层中医药指导工作。各中医院要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帮扶机制,帮助各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中医药骨干、培训中医药知识、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要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指导机制,定期帮助指导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中医技术、中医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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