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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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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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驻政〔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驻政〔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驻政〔2015〕4号)下发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改制、重组整合、破产退出等形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基本途径,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改革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三)主要目标。按照“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原则,在2020年前对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完成改制任务,实现“僵尸企业”有序出清。进一步完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加强监事会建设。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由政府出资人集中分块分类统一监管,基本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二、改制形式
(一)整体退出。对停产或半停产、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改制,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其中:对有一定有效资产(主要是土地)的企业,采取“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出让,国有资本整体退出,职工安置补偿,企业注销”的形式实行改制退出。对资产质量差、有效资产少、地块较小的企业,采取“资产(土地)政府收储,职工安置补偿,企业注销”的形式实行改制退出。
(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质量较好、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包括吸收民间资本)或管理层、员工持股等方式,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或长年停产停业、名存实亡、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破产、关闭。
(四)其他形式。
三、改制程序
(一)制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资产、负债、土地、金融债务、经营状况等)、改制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具体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截止日、主要债权银行沟通意见、改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改制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提出改制申请。企业提出改制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改制方案一并报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入改制程序。
(三)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对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出让的企业,规划部门依规出具改制企业用地规划条件。
(四)审计评估。国资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审计、评估结果需在企业公示不低于10个工作日),划拨土地需对划拨权益价进行评估,出让土地需按土地登记用途对剩余年期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由国土部门备案。资产评估结果由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五)资产处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六)制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企业根据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费用清算结果和企业内部算账结果,制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企业主管部门(职工安置补偿方案需在企业公示不低于10个工作日)。
(七)报批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由市国企改制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市政府以正式文件下达批复。
(八)落实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资产(土地)整体出让企业,改制费用先从市财政借支,待资产(土地)处置后用处置收益偿还,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土地资产政府收储企业改制费用由市财政筹集。
(九)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和变更登记。受让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属地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结束后,按照《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驻办〔2016〕10号)要求,企业主管部门要稳步把改制企业的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信访稳定、家属区等移交到属地政府,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工作。
五、资产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处理。清产核资中符合认定条件的资产损失,中介机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出具经济鉴证报告并附相应证据资料,由企业申报、国资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进行核销处理。对批准核销后仍有变现价值的实物资产移交国资部门,变价收入仍属国有资产,上缴市财政。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属国有资产,统一上缴财政管理。
(二)土地房产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府收储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房产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无形资产(土地除外),如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应列入改制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于受让方有偿使用。
(四)对外投资损益的处理。改制企业对外投资按评估基准日企业投资额与占被投资企业实有净资产的份额计价。改制企业实际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额小于对外投资额的差额部分,经中介机构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国资部门审查批准,直接核销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无净资产或资不抵债的,经中介机构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全部予以核销。对外投资损益处理后的资产,列入改制企业资产,转让给新企业,由新企业拥有投资收益。对没有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对外投资,由国资部门直接收回。
(五)被抵押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资产(主要是土地)因银行债务被抵押、查封或被剥离、转让的,先由企业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还款解封协议,才能进入改制评估范围。还款解封资金纳入改制费用。
(六)未进入改制范围资产的处理。对职工安置难度大、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公有住房和职工住房占地可不进入改制资产范围,应单独造册建账,根据实际,或委托改制后的新企业(或受让方)代管,或由国资部门收回。对未进入改制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证等无形资产,改制后的企业(或受让方)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六、债务处理
(一)银行债务的处理。企业改制时,应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对整体出让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受让方或新企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
(二)职工个人债务的处理。对经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单位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代单位垫缴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是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等,计入改制费用,给予一次性清偿。
七、职工安置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安置。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新企业负责接续留用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产权整体出让企业)的职工安置。
1.在职职工。在职职工(含符合内退条件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日时的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满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已在其它单位参加改制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调入新企业的职工,新企业改制时,其工龄从调入新企业之日起计算。
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时,若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则按最近一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2.内退职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实际工作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企业改制方案批准日时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提至退休,并以此标准进行发放,内退期间不再增长。企业改制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按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时的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补足15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8%计提至法定退休年龄,内退期间随缴费基数增长而增加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实行内部退养或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其中一种形式。
3.退休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已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以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时的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一次性补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时的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单位6%,个人2%)一次性补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4.离休职工。按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时的当年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标准,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疗费。
5.工伤(含职业病患者)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2011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照企业改制方案批准时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计提。
7.其它。中介费、留守人员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国资委、财政、人社、国土、规划、法制办、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统筹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责任。在市政府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国企改革工作。企业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属企业改制的组织实施。国资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改制政策。法制办负责法律政策把关。人社部门负责清算改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职工安置补偿等改制费用。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房产资产处置,办理土地出让、划拨、转让、收储等相关用地手续。规划部门负责出具整体出让企业用地规划条件。
(三)确保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和改制企业要加大政策宣讲和落实力度,引导职工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既要确保改制的顺利进行,又要落实信访稳定责任,确保大局稳定。按照政策切实做好职工安置补偿工作,既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不得随意突破职工安置政策,引发相互攀比和不稳定现象发生。对改制时因证据收集不全暂未纳入改制费用的事项,企业主管部门和留守人员负责进一步清理核实、化解处理。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已改制的企业按当时文件执行。各县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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