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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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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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根据珠江口西岸地区金融业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珠海城市发展定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横琴总体规划》等国家战略部署为指引,以改革创新和深化粤港澳合作开放为主要动力,以横琴新区开发为重要契机,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主线,推动金融业在珠海聚集发展和创新发展,不断提升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强珠海金融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力,支持珠海经济向“三高一特”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成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需求带动,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强化金融服务的系统创新;坚持聚集发展,发挥横琴新区金融创新先行先试优势,推动金融业在横琴新区聚集发展;坚持区域合作,深化对港澳金融合作开放,加强其他区域金融业与横琴新区的联动;坚持政策引领,以政策创新带动金融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金融改革创新;坚持风险防范,在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的同时,通过制度配套、监管创新,建立与金融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金融业稳定发展和安全运行。
(三)总体目标。通过推动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和金融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及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健全金融服务功能,提升金融业对经济社会服务水平。做大做强金融产业,积极对接港澳金融服务,全力打造粤港澳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先行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先行区。到2017年,实现金融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金融机构种类基本齐备,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要素市场聚集,金融产业结构合理,金融市场功能完善,金融创新活跃,跨境金融和离岸金融初具规模。到2020年,实现金融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以上,初步建成广东省 金融产业强市、珠江口西岸金融核心区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副中心。
二、推进金融资源聚集,打造特色金融组织体系
(四)推动类金融机构准入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积极争取率先在我市进行类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改革,争取放宽或取消不涉及社会公众负债业务和托管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准入行政审批,支持类金融机构发展,形成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为市场提供更多元、更具竞争性的金融服务。支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租赁等金融机构,打造珠海市综合金融产业集团;支持横琴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业发展壮大。
(五)推动传统金融业进一步聚集和创新发展。积极促进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在珠海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引进法人型机构和区域总部机构,鼓励现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做大做强后升格机构层级,扩大管理及业务辐射区域。在CEPA框架下,继续大力引进港澳传统金融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
(六)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聚集。加强政策指向性和针对性,巩固和强化在基础设施、政务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有侧重地吸引租赁、信托、保险、证券、期货、基金、资产管理、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货币兑换、第三方支付及各类金融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聚集发展。
(七)大力发展各类要素交易平台。积极推动组建服务粤港澳、面向国际的金融资产、产权、大宗商品等要素交易平台,引导和鼓励交易平台创新交易模式和业务产品。推动将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结算以及信息发布等功能延伸到境外,开展跨境业务。推动在横琴设立重点服务粤港澳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推动建立适应大宗商品交易需要的金融机构、保税交割仓库。推动设立连接商品期货与现货交易市场的创新型交易平台;推动建立沟通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交易服务机构。积极建立保理资产、租赁资产、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等资产交易平台,探索发展票据服务和票据交易市场。
(八)积极发展民营金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发起或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兴金融机构。推进民营企业在珠海发起民营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通过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调剂中心、行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
(九)大力引进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际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完善产业配套,打造金融全产业链条。
三、完善金融市场功能,构建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机制
(十)全面提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水平。加大企业上市培育指导力度,完善上市奖励措施,大力培植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主板上市;支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逐步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珠海上市公司板块;争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横琴设立区域中心。大力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推进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债券;促进资产支持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发展。积极推动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
(十一)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建立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政策体系,出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办法,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综合运用引导基金、专项补贴、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聚集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的融资服务。搭建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平台,改进对接方式,促进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高效对接。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探索建立有效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对后备上市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让服务;积极利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为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的产权(股份)转让、融资提供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授信模式,扩大质押物范围,扩大质押融资规模,开发质押融资新品种,提高融资额度。
(十二)积极推进保险市场深化发展。推进保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公司特色、个性化、专业化的新产品。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小微企业信贷保险、责任保险,探索巨灾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珠海设立专业保险公司,推动保险公司在珠海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全国性客户服务中心。积极培育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鼓励与港澳合资组建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鼓励设立中外合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利用境内外保险资金,拓宽保险资金使用渠道,灵活运用股权、债权方式投资珠海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十三)促进私募基金业加快发展。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并购基金、对冲基金。重点引进母基金以及基金评级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完善支持私募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基金募集、政府跟投、市场退出等问题,激励私募基金扩大在珠海市的投资规模。发挥珠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加大对 “三高一特”产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保障涉及金融创新的资金需求。发起、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支持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基金注册、托管、抽检、公示等监管措施,推动成立私募基金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出台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项目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工商注册、税收征管、财政补贴、金融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监管、人才激励等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推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各类专业设备租赁业务。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创新。
(十五)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研究制定专项政策,推动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大力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引导互联网企业在我市聚集发展。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规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境理财等方面的业务创新。
(十六)积极发展社区金融。推进金融机构设立社区金融服务网点,为社区居民、商户、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支持专业市场运营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发展特色小微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业务。继续完善企业融资增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融资对接和增信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十七)大力发展海洋金融。完善海岛金融服务网络,增设海岛金融网点,推广基于移动终端的金融服务,促进海岛金融服务便利化。推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船舶抵押贷款、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船舶融资租赁等海洋金融产品。积极引进、设立海洋产业基金。推动银行、保险、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海洋投贷联盟,支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能源、港口物流、海岛旅游、现代海洋渔业等“特色海洋经济”。推动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境内上市。大力发展航运保险业务,探索发展海洋灾害保险等新品种,促进保险机构提供更多适应海洋经济需要的保险产品。
(十八)着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支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职能,扩大商业银行乡镇服务网络,促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更加便利化。发展村镇银行、农业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保险互助社、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探索建立农渔产品交易中心。加快推进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有关抵押流转机制。深入开展农户评级授信和信用村创建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产业基金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推广期货在农产品套期保值方面的作用,尝试发行债券促进农业发展。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推动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大力开展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扩大农产品保险范围,提高农(渔)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农(渔)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
四、推动金融开放,促进横琴新区跨境金融业务创新
(十九)探索开展自贸园区背景下的金融开放创新。推动横琴在跨境资金管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实现横琴与境外之间资金自由流动和兑换。争取允许横琴居民和非居民在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允许横琴银行机构设立分账核算单元,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
(二十)深化珠港澳金融合作。密切珠港澳三地金融监管部门会晤联络,带动三地金融机构形成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氛围,加强三地在金融市场、机构设立、产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稳定等领域的合作,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和业务协作机制。推进横琴与澳门实施同城结算,便利两地资金往来和结算。争取进一步放宽港澳各类金融企业到横琴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加快组建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推进更多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在横琴设立营业机构和开办人民币业务。依托澳门加强与葡语系国家的金融合作,吸引葡语系国家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横琴,推动设立面向葡语系国家的“走出去”基金。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对港澳机构在横琴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不作持股比例限制。探索建立珠港澳金融共同市场,实现金融从业人员资格互认,争取横琴的合格金融机构推出面向港澳居民的人民币、港币、澳门币金融产品,允许港澳合格金融机构向横琴居民销售人民币、港币、澳门币金融产品。推动境内银行机构与港澳银行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承接香港金融功能和金融服务的转移、辐射,以横琴为平台努力打造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副中心。
(二十一)加快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推动扩大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规模,积极争取在横琴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支持珠海企业赴港上市和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各类要素交易平台探索开展跨境交易业务,鼓励银行机构为其提供跨境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跨境支付业务。争取开展经常项下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二十二)推动离岸金融业务创新。争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横琴开展离岸金融业务,鼓励有离岸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在横琴设立离岸业务中心。推进横琴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同业离岸业务。探索在横琴建立离岸人民币在岸结算岛,推进与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协同发展。
(二十三)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争取跨境直接投资与前置审核脱钩,由银行办理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推动外商投资保理公司借用外债额度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政策执行。推动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推动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争取在横琴开展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
五、营造优良金融生态环境,构建国际化、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
(二十四)创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在珠海进行地方金融审批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的支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将部分机构准入、业务创新、产品审查、高管核准等职能授权珠海属地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行业,创新监管方式,实现风险防范、经营自主和金融创新的合理平衡。适时组建各类金融行业协会,推动各类金融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律发展。针对新兴金融业发展状况,调整完善金融风险识别、评估、分类监测及处置机制,促进珠海金融产业的良性稳健发展。针对金融风险易感人群开展投资者教育,在大学、社区尝试推进金融常识教育。推动金融审判、金融仲裁、金融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多渠道、高效率解决金融纠纷,维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公正、高效、专业的金融法治环境。
(二十五)营造良好的金融公共服务环境。密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相互信任、合作发展的长期稳定关系。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搭建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对接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双方高效便利地对接。适应交易需要,优化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的抵押、质押登记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六)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大金融行业人才优惠政策力度,解决人才户口、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实际问题。支持在横琴新区设立高端金融学院,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珠海设立高级金融培训机构,积极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的高端金融人才,加快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创新人才培训基地。
六、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七)加强市区联动。市金融工作部门着重推进金融招商和改革创新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重点推动特色金融发展,着重服务企业,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高标准配备市、区政府金融工作人员。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开展金融业增加值实统试点,全面反映金融发展成果。合理分配金融发展任务,探索建立金融发展量化考核体系。
(二十八)优化区域布局。以横琴为龙头,大力发展跨境金融和创新金融,建设粤港澳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和新兴金融聚集区;以香洲区为核心,大力发展社区金融,建设社区金融先行区;以金湾区和斗门区为主阵地,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建设农村金融普惠区;以高新区为主平台,大力开展科技金融探索,建设科技金融先行区;以万山区和高栏港区为重点,大力发展海洋金融,建设海洋金融先行区。
(二十九)完善金融产业政策。加快制定或推动制定有关人民币跨境业务、人民币离岸业务、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方面的金融产业政策,根据改革创新的部署和产业发展的态势,适时清理、修订现有金融产业政策,不断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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