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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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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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0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重点面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加强担保行业自律,明确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和服务对象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二)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或双方协商确定),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七)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
(一)市政府每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累计担保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除外,奖励出资按征税关系划定,具体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计算)。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点支持。工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与企业登记事项相关的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海事等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与合作
(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高度重视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监分局等共同参加,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和县(区)经贸委(局)。工商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人民银行和经贸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经贸委备案。市经贸委应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各级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切实帮助金融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解决问题。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加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舟山市中小企业银行信用统一评级制度,逐步建立与信用评级制度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制操作办法,提高服务中小企业效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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