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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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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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意见(2003年5月7日)各区县国税局、高新区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意见
(2003年5月7日)
各区县国税局、高新区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精神,切实作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下岗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对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税收在经济发展中杠杆作用的重要体现。为此,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规定》,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学习好、落实好、扶持好,进一步促进安置下岗失业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二、切实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通力合作务实高效,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召开例会,互相通报各自所分管的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资格认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以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劳动合同等基础资料要深入企业实地核查,严格按文件中的规定管理审批,并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各种认定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和安置人员资格条件及税收优惠期限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和县以上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七)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八)该《实施意见》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的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程序和减免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申请减免税程序
1、具有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3、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五、改进手段,为下岗再就业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
一是完善举措,做好税法宣传。在宣传方式上力求多样化,要充分利用税法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把国家制定的最新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要求宣传到位。对企业在办理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答,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
二是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适应下岗再就业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研究实施更加便捷实效的办税程序,大幅度简化办税手续。
三是实施多元化申报,拓宽纳税人办税渠道。
四是规范税务检查。在全市国税系统内部,统一口径进行税收检查,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可”的做法,减少对再就业企业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正常情况下对每户纳税人的检查一年不能超过一次,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创造宽松良好的税收环境和发展空间。
五是实行贴近式服务,积极为纳税人排忧解难。针对税收工作特点和纳税人的需求,积极推行“税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节假日值班制”,实行“文明用语”、“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办税厅一条龙服务”等优质服务新举措,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经济信息便利的优势,帮助纳税人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并帮助其健全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开展为下岗再就业企业献计献策活动,主动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当好参谋。
六、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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