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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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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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周政[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与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和技术水平;坚持中西医结合,促进两种医学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通过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服务功能完善、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建成一批全省知名的中医院和优势学科,有条件的县级公立中医院要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建设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功能明确、成效显著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区域内至少办好1所公立中医院,其设施、规模、功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和优先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抢抓项目机遇,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努力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明确中医医院的功能定位。市、县级中医院主要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危重急症中医药防治工作为主,成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基地,发挥其示范带头和辐射带动作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利用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继续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调整中医医院发展思路。加强对各级中医医院发展模式和规律的探索,重点在“大专科、小综合”和“大门诊、小病房”的中医医院发展模式方面进行探索性的实践和尝试。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中医急诊科建设,提高院前急救能力,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临床诊疗途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设中医坐堂医,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五)加强和改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建立完善中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积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工作。充分利用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严格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强化依法执业。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中医院改革。充分借鉴试点地区经验,按照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中,合理规划公立中医院的布局,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政策,体现中医药特色价值。探索制订常见病的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强公立中医医院的运行管理和内涵建设,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管理和服务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三、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在全市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优质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简化报批程序,提高中医药制剂附加值。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教育体制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坚持以中医药院校为依托,规划发展中医药教育体制。调整中医药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把临床实践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以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为契机,加强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为培养合格的中医药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强化读经典、做临床、跟名师的人才成长规律,培养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使刚进入医疗机构的中医专业毕业生在临床实践中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使其真正成为合格的中医医师。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五、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中管局的统一部署,加强中医药古籍文献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启动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实行中医药资源共享。整理全市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力度,总结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针灸、中药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临床证据为基础,结合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明确中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和优势环节并加以推广。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科技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和聚集,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三)繁荣中医药文化。建立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宣传机制,积极培育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专家队伍,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宣教基地,开发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组织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探索一个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机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中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七、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探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提升中医药工作的社会地位,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促进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落实政策,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投入增长幅度要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不断加大对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等的经费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媒体对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功能。各地在实施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时,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严格自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各地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五)因势利导,加强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阵地,采取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中医药在养生保健等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了解。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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