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府〔2012〕22号)。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加大对创新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性产业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一)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30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中小微企业在工业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和融资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统筹3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市财政安排1300万元(其中外经贸专项资金安排700万元,市财政新增安排60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市财政安排29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我市转入共建产业转移园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中小微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贯彻落实市总部经济系列政策,推动企业总部建设,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认定中小总部企业按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专项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统筹使用1400万元市内资百强专项资金,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中小微企业优化重组融合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七)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对中小微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实行“当日发送、当日办理”。免征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及ATA单证册费。(中山检验检疫局、市贸促会负责)
(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减免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补证等业务时,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十一)在现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基础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市国税局负责)
(十二)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负责)
(十三)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办理公证一律从下限收费。(市司法局负责)
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四)市镇两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其中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46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基金,用于为“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提供增信保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五)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金融创新补贴600万元,按“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存续期间各中小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六)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安排350万元专项资金,推动我市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加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补助政策。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达到一定额度,且年平均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相应补助,鼓励其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金融局负责)
(十八)整合银行、会计、审计、担保、投资等金融资源,依托行业协会和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服务机构的工作费以及企业融资利息进行适当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对获得订单但缺少流动资金进行运作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其相应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在订单完成周期内封闭运作。(中山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对拥有或掌控自主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广阔市场的中小微企业,推行政府资金、产业资金以及风险投资资金“三金”共同扶持的思路,支持产品尽快商业化、市场化运作。(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组建中小微企业产业联盟,鼓励商会和行业协会建立价格协调机制抱团竞标,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二)市财政统筹10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各项广货市场开拓活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十三)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60%。(市财政局、各部门负责)
(二十四)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市财政局、各部门负责)
(二十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各部门负责)
五、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以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节能减排等方面为重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服务小微企业镇区行”等活动,全面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七)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业务下放至8个检验检疫区镇办事处,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对中小微企业申请出口企业注册、产地证注册,以及出口卫生备案注册、出口许可证等认证认可类的审批事项时,实行专人指导、跟踪,加快审批进程。(中山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八)组建中小微企业专家服务团队,积极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质量、管理、金融、市场等方面的义务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可持续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十九)免费提供企业登记公告服务。各级工商红盾网免费为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发布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一)对中小微企业为开拓市场办理的招标、企业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和为融资办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办理的保全证据、商标权等公证事项一律开辟绿色通道,将办理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随到随办。(市司法局负责)
本补充意见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和省已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评论

温柔型i

这种规模的企业,你给他20万,他根本看不上。不如支持小微企业[捂脸][泪奔][泪奔][泪奔]

1天前

心痛只因在乎℡

银行对中小企业是不会抽贷、断贷、压货。就是一分都不会贷。

10天前

回眸

为难之中,中小企业更需要扶持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2011年9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汴政[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转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2)1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