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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实施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2〕2号2012年2月27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实施意见
(潭办发〔2012〕2号 2012年2月27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切实提高全市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就创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幸福湘潭的要求,以创建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为载体,促进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规范化,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目标要求
通过10年努力,到2020年,全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含园区)创建成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
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标准:
--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基本建立多元化、多类型、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县市区辖区内9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创办家长学校;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站、咨询站,50%以上的村建立村级家长委员会。
--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广泛普及。县市区辖区内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长积极主动参加家庭教育知识学习,参学率城区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家长教育子女的能力明显提高。县市区辖区内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长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成效显著。通过创建学习型家庭,在县市区辖区内形成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支持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
1.办好家长学校。家长学校是普及现代家庭教育理念和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家庭教育科学方法的主要阵地。各县市区要以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为依托,按照“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办学条件到位、教育管理到位”和“六有”即有牌子、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方案、有良好效果的要求,办好家长学校;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家长学校;倡导根据不同群体家庭教育需求,开办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以及亲子苑等,形成多元化的家庭教育办学模式。家长学校要认真落实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妇联、教育部、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模式,系统全面地向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帮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家长学校要完善规章制度,做到管理科学规范;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要进一步健全对家长学校的考核评价,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长学校。
2.建好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是集研究、培训、服务、检测、评估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市本级以湘潭市社区教育学院为依托,成立湘潭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县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或咨询站。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要注重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家长学校和其他家庭教育机构提供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定期开办家庭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切实提高家庭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要定期组织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组开展家庭教育咨询、讲座,为家长答疑解难。各县市区要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新模式,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创办各种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机构,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家庭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务。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是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基础工程。各县市区要注意从各行各业热心家庭教育事业、具备家庭教育素养的专家、学者、教师、志愿者和“五老”人员中遴选家庭教育师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教师纳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列入年初预算。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和管理,从实际出发建立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要依托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会和研究会、各级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开展家庭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家长学校要建设稳定的教师队伍,定期安排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家庭教育教学水平。
4.注重资源整合利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向社会广泛宣传家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宣传现代家庭教育观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传播成功的教子方法和经验,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县市区要协助办好《湘潭家校教育》期刊,开辟宣传专栏,开通家庭教育咨询热线。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设立并利用好家庭专线、学校家庭联系卡和联系箱、家长开放日等,切实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各地青少年宫、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农家书屋、社会实践基地、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场馆、湘乡东山学校、乌石彭德怀同志纪念馆、湘潭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校外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充分发挥公共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尽可能为广大家长、儿童接受家庭教育提供更广阔、更优良的外部环境。
5.广泛开展家庭教育活动。一是要组织好节假日教育活动,特别要充分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母亲节”、“六一”国际儿童节、“五一五”国际家庭日等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的节日,开展征文、演讲、才艺表演等各种家庭教育竞赛活动,增强家庭教育的吸引力;二是要组织指导好家庭教育专题活动,精心设计活动主题,通过开展家庭艺术节、家庭夏令营、家庭运动会、亲子游戏等活动,活跃家庭教育气氛;要不定期邀请英雄模范、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给家长、学生作家庭教育讲座,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三是要组织好“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四是建立一支“爱心妈妈”家长志愿者队伍,加强城乡家长交流及合作。
6.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创建学习型家庭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积极创建学习型家庭,提倡人人爱学习,形成好学向上的家庭氛围,营造优良的家庭育人环境,从而推动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工作。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创建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工作作为推进建设教育强市的举措来抓。成立市创建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对照各项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2.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按照《湘潭市建设教育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依托各级教育关工委创办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重点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办好家长学校,推动家长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并为家长学校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妇联组织负责协调社会各方面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站)工作,发挥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文明办负责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推介家庭教育方面的先进典型。共青团组织负责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营造家庭和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关工委组织要主动配合,积极指导、协调、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动员和组织好符合条件的“五老”人员参与到家庭教育工作中来,开展老少共建学习型家庭活动。财政部门要对家庭教育这一战略性工作的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提供支持。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村组的家庭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尤其要重视离异和重组家庭、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和留守儿童家庭、贫困家庭、服刑人员家庭等的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提升。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创办“母亲学校”和“母亲课堂”,并将科学育儿的培训纳入准生内容和程序;物价部门要为家长学校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宣传、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引导鼓励干部职工参与家长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列入年初预算。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为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当作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落实。民办家长学校收费办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兴办家庭教育,多渠道筹措经费,对于创建成功的家庭教育示范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4.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要把创建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与建设教育强县市区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市创建家庭教育示范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省统一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方案和评估考核细则,并定期对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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