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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0]50号2010年9月19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徐委发[2010]50号 2010年9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我市有各类残疾人59.28万,涉及170多万家庭人口。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扎实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服务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城乡、区域之间还不平衡。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理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助残意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巩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徐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积极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的差距,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同步、与广大残疾人期盼相适应。
(四)坚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跻身前列”的工作目标,切实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使全市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跻身于全省前列。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试验区建设任务,残疾人服务需求得到较好满足;残疾人都能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重点康复项目不断拓展,贫困家庭残疾人得到免费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享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逐年增加,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残疾人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文化体育生活日益丰富,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优良;残疾人事业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残疾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
(五)遵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指导方针。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完善地方法规,强化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责任,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有效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融入全局,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按照“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促进大局、加快发展”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特别扶助,特殊照顾,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同步推进”的工作理念。按照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兼顾差异、分类指导的要求,制定城乡统筹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残疾人事业支持力度。根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兼顾各类别、各年龄段残疾人的利益,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特别照顾。
--坚持“加强基层,完善体系”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完善残疾人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坚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工作方法。既要解决好当前残疾人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既要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又要着眼于残疾人的长远利益,不断提升残疾人的全面发展能力。鼓励并支持残疾人工作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坚持“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的工作措施。坚持普惠和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工作和专项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重要工作,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特别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加快制度建设,促进事业发展。
二、实施残疾人民生工程,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六)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50岁以上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优先进入“五保”或“三无”供养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保证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人残疾人家庭,通过轮候原则取得或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优先选房。对符合条件的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城镇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落实扶残助残优惠政策,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给予免费。
三、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九)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按照“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降低起报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的原则,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扩大救助范围。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就诊,实行“五免五减半六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增强残疾人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
(十)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快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抓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全面完成市、县(市、区)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大力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全面普及农村社区康复服务。从2010年起,各级财政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安排日常社区康复经费和精神病防治经费,列入预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配齐康复工作协调员和康复技术指导员,并为其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员。
(十一)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徐州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使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都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市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重点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不低于普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的2倍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
(十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落实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或变相拒招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生,优先享受创业专项资金资助。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要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列为残疾人庇护工场专产和专营,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健全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抓紧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率挂钩、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助对象,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积极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至2012年,全市各镇建设1个残疾人扶贫创业基地,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给予资金资助和补贴。
(十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积极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各地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定期举办各种特殊艺术比赛和展演,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城乡体育健身场所逐步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重视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队伍,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措施。市及各县(市、区)要加大经费投入,逐步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和教练员选派等激励机制,定期举办残疾人综合体育赛事,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切实提高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水平。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
五、构建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
(十五)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徐州市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到2012年,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并达到国家标准。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
(十六)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加大财税、金融、土地和公用事业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扩大残疾人受益面。将残疾人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性服务项目。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镇(街道)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政府通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到2012年,市及各县(市、区)要建有1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100张以上。到2015年,各镇(街道)要建成具有托养、康复、日间照料功能的公益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和镇财政按敬老院标准给予资金补贴。鼓励市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七)规范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人,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就业指导、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人、监督、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
(十八)加大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人才和技术优势,大力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残疾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建立包括残疾人社工师、康复治疗师、假肢矫形器制作适配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鼓励大学生特别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从创业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
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九)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宣传支持力度。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表彰“爱心助残模范城”、“爱心助残模范人物”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人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二十)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制定《徐州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强化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时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省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和示范行业单位建设工作,逐步将无障碍建设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残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电视台要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七、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规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督办反馈、监督检查等制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和增长机制。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确保用于残疾人事业的经费预算逐年增长。落实好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存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存公益金中,提取群众体育活动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福利补充作用,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积极争取海外资金支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生产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以及对残疾人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二十四)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确保正常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地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市残联要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
(二十五)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抓好专职、专业残疾人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按要求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市、县(市、区)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优先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鼓励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残疾入网上服务平台。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
(二十六)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切实加强考核和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评论

小可爱的微笑、

我是四级下岗工人,现在找不着工作。

2小时

幼稚

残疾人自备的电三轮棚车,作为代步工具能上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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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霸先锋

有啥用,三级就没有啥补贴。

10天前

巛天堂国度灬军团

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体限在对弱势群体的尊重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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