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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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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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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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萍发〔2007〕3号2007年1月19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萍发〔2007〕3号 2007年1月1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继续贯彻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加快发展”的方针,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先发展后规范、先放开后完善、先扶持后受益”的原则,努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全面激发全民创业活力,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奋斗目标:到2010年,实现“三争先”,即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占财政收入比重、新增就业人员比重等三项指标在全省处于先进行列,分别达到80%、80%、85%;实现“四提升”,即提升非公有制科技工业企业户数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户数占全部非公有制企业户数的比重、提升外贸出口占非公有制工业销售收入比重、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和安全保障。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3、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加快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供水、供气、公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创办教育、文化、体育、科技产业项目及社区服务、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享受?市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
4、降低注册资本门槛。降低对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只需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的首次出资额只需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允许公司以科研成果、专利、版权、技术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以外,不得为企业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5、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从事设计、软件开发的非公有制企业,只要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凡是改制后的工业企业,允许使用原名称、字号,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鼓励全民创业
6、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创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成果转让及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
7、鼓励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可免费留存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毕业证?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集体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件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萍创业,凡回本地投资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享受外商同等待遇。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其它认定条件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8、鼓励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的,对其前三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9、实行企业预备登记制度。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非公有制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仅供筹建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的优惠政策,可暂缓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登记。对处于创业阶段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定额或定率征税,税赋从轻,一年一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另有规定的外,只登记,不收费。
四、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10、加强银企交流与合作。继续坚持政府与金融单位的定期联席会议和银行与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其贷款比例应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量的30%。银行、银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凡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商标、知识产权做抵押、质押获得贷款;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要简化审批程序;凡是涉企贷款的中介收费项目,尽量降低收费标准,杜绝收取重复抵押、重复登记的中介费用。
11、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注入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新产品开发,争创名优产品;支持发展外向型、环保型非公有制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等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全民创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快的县区,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创业能人。
12、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并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和重点中心城镇建设资金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13、大力激活民间资本。鼓励发展民间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要求,支持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间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互助性合作基金、民间借贷等融资组织。发挥财政、税收等政策杠杆的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上来。
14、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落户萍乡,让外部资本进入我市。同时,要抓住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凡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缴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较上市前的新增部分,前三年的18%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
五、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15、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致富光荣”的传统文化,营造想创业、敢创大业的浓厚氛围。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主自觉克服“小进则满、小富即安”的思想,树立敢闯大市场、敢当大老板、敢干大事业的胆识。各非公有制企业要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加企业凝集力,严格内部管理。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1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投入。从2007年起,市内民间资金在本市投资新办的工业和农业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原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扩大企业规模的,可按新增效益分别予以奖励。凡当年非公有制企业实交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按1%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并优先对该企业予以支持。对一般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的,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
17、鼓励发展外向型企业。继续精心筛选一批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帮助其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进出口经营业务。财政部门在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出口退税金,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服务和退库管理工作,放宽对有涉外经营权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项目,加强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按因公出差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18、引导企业向集群化发展。积极扶持具备发展潜力和竞争势力的行业实行产业集聚,组建行业企业集团。加快我市冶金、机械、建材、医药化工等行业的产业集聚,延长产业链,向紧密型或松散型集团化发展。凡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含3个)控股公司的企业,均可设立企业集团。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和控股、参股而组建的大企业、大集团,其总部设在本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其资产、证券变更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
19、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股权,吸引外部企业及生产要素入股。家庭式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结构要逐步走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步伐,不断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管理企业的水平。
2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创名牌企业奖励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担。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列入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计划。从2007年开始,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凡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和国家论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按市、县区两级各半的比例,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凡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县区政府奖励5万元。凡新获得萍乡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县区政府奖励1万元。
六、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21、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行为,对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的事件,经查实,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凡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操作。凡涉及罚款和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实行收费登记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完善各种检查申报制度,除高危产业外,涉及企业检查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方可进入。
22、加大政策法规支持力度。政法机关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熟悉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严肃处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依法受理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执法投诉,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23、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经济职能部门要以政府网站为基础,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综合信息服务中心,及时向非公有制企业发布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出、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信息;科技部门要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构建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组织为依托的服务网络;每年从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等机构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举报。要进一步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规范组建行业协会(商会),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章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利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
24、搞好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培训基地和网络,有计划地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才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家到发达地区、高等院校和优强企业跟班学习、交流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不断开拓视野。建立市、县区两级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库,健全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帮助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对来萍投资客商和引进的科技人才,经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其子女入学费用享受本市国民待遇。
七、完善工作机制
25、理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制。成立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调整和充实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市民营经济服务局要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
26、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激励机制。开展“创业明星”评选活动。根据年度新增投资规模、销售收入、产品出口、上交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每年对全市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行分类排队,评选出“五十强”创业明星企业。凡评选出的“五十强”创业明星企业,可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将企业当年实际新增税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同时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奖励和通报。各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27、建立工作落实督查制度。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每季度要对各项政策的落实和部门承诺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挂牌督办,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建立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代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要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调度会议,听取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28、进一步完善行风评议制度。从2007年起,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关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年组织企业开展一次政务环境评议评价活动,凡在评议中排在前三名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年排名在最后一名的,应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排在最后一名的,调整主要负责人岗位。对执法违法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9、本意见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解释权为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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