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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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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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委发〔2010〕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准确把握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形势。我市现有49.36 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 6.4%,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但是必须清醒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状况依然存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能力还比较薄弱,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仍需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二)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巩固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推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逐步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器、助听器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等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继续为贫困残疾人开展“三助一给”康复助残实事项目。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并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救助,保证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五)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市和区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全面完成市和区县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辖区人口0.3元/人和0.5元/人分别落实社区康复经费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进一步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职能,培养、配备基层康复指导员和协调员,完善全市康复服务网络和考评考核机制。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强部门合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最大限度降低残疾儿的出生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突出做好精神残疾的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工作;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三、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七)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200%以内的一户多残、孤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安居工程,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残疾人家庭,由政府配租廉租房;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符合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残疾人,给予发放租赁补贴。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
(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城镇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并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贴。对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所需单位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制定,市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免收电话初装费、网络接入费;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宽带上网及手机短信优惠。残疾人免费阅读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邮政部门免费寄送盲人读物邮件。在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等残疾人节日,影剧院免费为残疾人安排一场电影专场。经济困难下肢残疾人使用机动轮椅车代步的,给予燃油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残联共同制定。落实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推进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市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重点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全面落实《南京市关于资助和奖励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实施办法》,对考入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
(十二)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成功率挂钩、发放“培训券”、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高专业技能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把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考核。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各类经济组织(含南京市各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采取各种手段,帮助残疾人大学生实现就业。市、区县政府每年开发购买的支持残疾人事业的 100 个公益性岗位,要优先保障残疾人大学生和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就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十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公共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开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项目。深入开展“文化进社区”活动,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参加各类比赛和交流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进行表彰奖励。积极推荐和安置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业。将残疾人群众性体育纳入全市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广泛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
五、全面改善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
(十五)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到2012年,市和区县全面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镇、街道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到2012年,市和各区县都要有1 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达到规定标准。制定出台《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办法》,政府通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设市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交流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六)继续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要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推进省级无障碍先进县和示范行业、单位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随意占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由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加强无障碍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现场发现、及时督促整改。积极推进无障碍建设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社会福利机构、进公共服务场所。城市商业及窗口地区停车场应开辟残疾人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志。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六、全面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强化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指导,强化宣传,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要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各类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针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帮扶结对活动和为残疾人办实事活动,切实为残疾人解决生活困难。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行动起来,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扶残助残新局面,使广大残疾人真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
(十八)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依法给予残疾当事人应有的照顾;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应免除残疾当事人诉讼费。低保家庭残疾人办理继承、遗嘱、赡养等公证的,免收公证费;低保标准200%以内家庭残疾人办理上述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调查研究。加大投入,建设以残疾人基础信息、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平台。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完善信息网络质量,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七、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要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规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督办反馈、监督检查等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考虑,协调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市重点扶残项目的配套资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统筹比例,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健全区县、镇街、社区(村)三级基层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联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市残联要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
(二十三)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按要求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各级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各区县应按照有关要求,将基层残联专职委员作为公益岗位优先安排优秀残疾人,并合理确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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