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0:10
213人看过
医疗卫生
公共卫生
基本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9]39号2009年12月31日)医药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关系经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委发[2009]39号 2009年12月31日)
医药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和疾病防治能力不断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于全省前列。但从总体上看,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仍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亟待改革,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群众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徐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寻医就诊方便、看病费用降低,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区域性医疗卫生高地,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三)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明确全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等。从2009年起,推进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到2011年,60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率农村达到60%、城市达到90%,其他人群达到40%以上。
(四)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需要,制定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
分娩补助、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特困家庭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窝沟封闭预防龋齿等项目;健全和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自2009年起启动自愿免费婚前体检工程,并逐步开展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市加大对市辖区的绩效考核补助力度。
(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均等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强化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机构的设施条件。进一步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采供血、健康教育、农村计划生育等机构建设,提升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协作,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实现功能互补、防治互助和中西医并举。
(六)明确政府举办公共卫生职责。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水平,2009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增加服务内容,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以推行新一轮农民健康工程为抓手,大力开展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行政监管,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强化除害防病工作,积极推进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卫生单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八)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要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对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则要加大改革力度。每个建制镇要设立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全民事业性质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可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由当地政府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妥善处置,原则上将非驻镇卫生院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门诊部,防保机构、村卫生室逐步纳入统一管理。每个行政村或3-5千人口建成一所村卫生室,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及县(市)政府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等资源,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原则上按每3-10万人或街道(镇)所辖范围建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区××(街道名称或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县级医院建设,发挥其医疗技术指导中心作用,到2011年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基本现代化标准要求;各地要抓住国家和省对经济薄弱地区县级医院建设给予扶持这一有利时机,搞好县级医院建设。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中心卫生院改造、村卫生室房屋和设备建设,确保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完成111所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2192个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任务;各地要积极争取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在公共卫生
服务、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积极争取省扶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项目;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到2011年完成主城区3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县(市)、贾汪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并实施规范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并报省、市编办备案。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量,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不符合准入或报考国家卫生资格条件的新进人员,不得办理进编和聘用手续,不得超编进人。人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和分类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对于全民事业性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村卫生室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政府对村卫生室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保证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对村卫生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进行考核,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
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宜技术、适宜设备范围和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上门服务,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要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十三)建立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每所三级医院与1-2所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医疗专家进社区”活动,每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口支援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发展的考核评估办法。同时,开展县、镇两级卫生机构纵向合作,通过人才扶持、设备支持等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
(十四)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建立完善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按照国家《就业促进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用2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2009年起所有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不断完善
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十五)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努力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差距。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到2010年将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50元。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积极探索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合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5%,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45%。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十六)规范基金使用与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各类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采取完善医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费用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探索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规范、监管和引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十七)改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探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
(参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建立市级新农合计算机管理平台,2010年底前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管理。简化转诊和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鼓励开展事前救助试点,尽可能降低其自付比例,方便困难群体及时就医。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障全覆盖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八)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参加商业保险,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九)建立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用药特点,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和更新建议。成立多部门参加的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
(二十)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省指定机构的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以市为单位推荐上报,由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并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坚持统一市场、平等竞争,建立和完善统一采购配送模式,鼓励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基本药物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建立基本药物采供违约惩戒机制,保证基本药物供应与使用。
(二十一)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2009年,在铜山县、云龙区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
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的报销政策;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使用;到2011年,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院也要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发挥其在临床用药方面对药品使用、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防止药物滥用,促进规范合理用药。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十二)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发挥规模效益。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建立便民惠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生产。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二十三)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加快试点、大胆探索、积极推进”的要求,深化医疗服务领域的改革,进一步把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发挥出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2009年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选择1-2家公立医院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方面积极探索,为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2011年起在全市逐步推开。
(二十四)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市政府重点办好承担全市或区域性疑难重症诊治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等公立医院;县(市)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
(二十五)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围绕建设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目标,进一步调整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提升辐射功能。市、县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和主要功能。平稳有序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医院改制或充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适度
降低公立医院比重。
(二十六)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服务。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建立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医院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实现形式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途径。建立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机制。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药物使用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十七)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发展规模适度。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待遇与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等综合绩效挂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规范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等多种管理办法试点。
(二十八)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不得再负债建设和超标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十九)努力改善医疗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研究病种质量控制方法,实现医疗质量长效管理。大力推广预约挂号、一站式服务等一系列便民措施,完善双向转诊,
缩短病人等候时间,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坚持把深化改革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和落实行风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医术高超、医德高尚”的先进典型,深入持久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医院,争当人民满意医生”活动,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十)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积极推动非公立医院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高起点、高水平、有特色的医院。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民办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获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外,政府应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七、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三十一)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创新,力争率先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革进展和成效作为衡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考核,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价。
(三十二)强化区域卫生规划。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建设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构建区域性医疗卫生高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保障基本医疗和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以及机构建设、人员、设备等基本配置标准。充分利
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三十三)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通过政府筹资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比重,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机制,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对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建立政府对医药卫生事业投入与产出的绩效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进行群众满意度等系统性评价,促进政府投入达到预期目标。
(三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市、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授权范围具体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按照扣除财政补助、药品和医用耗材差价收入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分等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定期调整非营利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重点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积极推进以病种为计价单位的多种价格核定方式。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
法,提高透明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价格监督和管理。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抵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
(三十五)实行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全面开展体系评估工作,健全市、县、中心乡镇卫生监督网络,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能力,实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全覆盖。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院职工、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人和运行监管。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惩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合理规范安全用药。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规范药品临床使用,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执业药师相结合的办法,发挥执业药师在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三十六)建设高素质的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实施“科教兴卫”工程和“三名”(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下沉机制,重点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加大医学科研投入力度,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领军人才。科学调控医学教育的结构和规模,大力发展适应我市农村、城市社区医药卫生工作需要的学历教育,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建立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护理、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疾病控制队伍建设。规范和强化继续医学教育,构建卫生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将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逐步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取得执业资质,所有基层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县级及以上医院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均需要到下一级医疗机构服务一年以上。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依托各级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探索区域性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服务平台。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医生业务水平。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将传统师承教育与现代院校教育相结合,培育建设一批“名医、名科、名院”。
(三十七)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适应深化改革和现代管理要求,加强行政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保险经办、医药流通信息化建设,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透明公开、方便利用的信息平台和业务系统。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统一采集与综合利用,为城乡居民提供系统化、连续性、全过程健康服务,同时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方便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透明度。推进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的统一,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网络体系。完善市县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结算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有序有效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