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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双发〔2008〕14号2008年8月1日)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确保全市“综合实力一年
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双发〔2008〕14号 2008年8月1日)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确保全市“综合实力一年位次前移一位、三年进入全省第一梯队”总体目标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全市煤电化基地、钢铁冶金基地、安全优质绿色特色农产品基地、市“一区四园”和各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大上煤电化项目、钢铁特种精深加工项目、高附加值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节能环保项目、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允许外来投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本地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同等条件下,对内外投资企业实行市场准入一视同仁,政策扶持一视同仁,项目服务一视同仁,监督管理一视同仁。
二、放宽各类企业名称的条件限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均鼓励其冠用“双鸭山市”或“双鸭山”字样。鼓励、支持并帮助协调预先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黑龙江省工商局申请冠省名。
三、开通企业集团设立“服务专列”。对符合企业集团设立条件的,均指定专人、全程专门从事政策咨询、登记指导、事后服务,直至集团设立完毕,正常运转。
四、放宽相关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批手续。我市原有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外资而改变企业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证经营项目,企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投资者由境内投资者改为境外投资者或者由境外投资者改为境内投资者的,依照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五、实行税收鼓励政策。税务部门要依法用足用好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和洗煤项目),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第三年分享部分的20%,由同级财政扶持;前两年对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0%、15%、20%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返还企业,扶持发展。
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2009年起,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优势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也要视财力情况,依法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资金。
七、完善政银企保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银企保项目对接会,解决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银企保三方增进了解,加强合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深入企业了解实情的基础上,每半年向金融部门推荐一次财务制度健全、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八、改善金融支持环境。金融部门应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投放重点之一,每年信贷投放额度不低于新增贷款的30%。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资金贷款要求,并根据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担保、抵押物标准上适当给予倾斜。
九、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对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财源建设等项目,各级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担保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逐步增加财政担保资金,用于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尚未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建立起政策性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实际问题。政策性银行与地方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应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促进担保机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一、加大环保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投资项目,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帮助企业、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争取各级政府环保资金支持工作。
十二、落实创业扶持措施。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条件。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国家、省、市扶持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政府要适当给予补贴或补助。劳动就业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有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对符合《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贴息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7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由市融通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发放。
十三、支持技术创新。各级政府要在现有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中适当确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比例。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加强质量技术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计量标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为企业培育名牌产品、免检产品。
十四、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县(区)政府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免检产品、国际专利的中小企业,市政府将适当进行奖励。
十五、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配套项目,可以享受同级财政的无偿资助或者贷款贴息支持,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简化手续,减少程序,采取“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重点搭建信息网络、项目开发、信用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法律支持等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服务。政府资助建立的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实行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发挥其自律、服务、沟通和监督的作用。
十七、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省财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在行使审批权和登记权时,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强制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接受有偿服务,加入各种协会和订购报刊杂志。
十八、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监管;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事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和破坏我市发展环境和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建立和完善县(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定期进行运行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市统计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指导,做好有关统计数据的衔接。
二十、强化激励机制。自2008年起,全市每两年都要对市、县(区)纳税50强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排序、公示,评选出明星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对被评为全市纳税前10强、明星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奖励大会给予重奖。增加民营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十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专业化协作,尽快做专、做精、做强、做大;要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
二十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成果,宣传纳税大户、明星企业的社会贡献,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政策落实,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大合力。强化政府督办机制。各级政府督办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有关部门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企业评议部门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有关部门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考核机制。从2009年开始,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评之中,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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