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1:30
154人看过
业务
报送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3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上海市银行业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上海市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及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开展综合评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银行业机构当年不列入评价范围。
特殊情况下评价周期可根据需要调整。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成立“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部。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八条 综合评价业务类别包括综合管理、金融市场、金融稳定、货币信贷、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国库业务、营业会计、支付清算、反洗钱、征信管理、金融科技、外汇管理、跨境业务等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组织实施的综合评价具体内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项目与标准》(附件)。
第九条 本评价办法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外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可根据不同时期政策、形势任务的变化,对综合评价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综合评价结果根据业务类别、机构性质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汇总。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业务分项评价细则,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同时结合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业机构的指导和评价。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基本流程:
(一)银行业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通知要求开展年度自评价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各职能部门对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进行分项评价。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各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提出综合评价初步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定各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等级。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就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向银行业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按类别分别设置A、B、C、D四个等级。
A等: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与管理规定,较好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工作部署。
B等: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与管理规定,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工作部署。
C等: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但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与管理规定的行为。
D等: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与管理规定的行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领导小组可直接确定该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为D等: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直接引发辖内金融不稳定事件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重要业务系统被破坏或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三)因内控管理薄弱,内部发生重大金融案件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银行业形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各银行业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反馈被评价对象,将视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及其上级管辖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酌情开展现场检查或将其列为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对象等方式加以运用。
第十五条 对综合评价为“A”等的银行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再贷款、再贴现、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综合评价为“B”等的银行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指导帮助其进一步改进完善。
对综合评价为“C”或“D”等的银行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指出其问题,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要求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与考试、依法限制或暂停相关金融服务、酌情开展现场检查或将其列为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对象等措施。同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日常金融管理与服务需要,结合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情况,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项目与标准
部门业务类别业务项目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法律事务工作(90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30分):遵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调查和调解等活动。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后果发生,扣20分;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扣10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30分):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接受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扣15分;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事件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人民银行的,扣5分;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扣5分。法制宣传和立法调研(30分):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积极开展各类金融法律宣传活动,参与人民银行布置的调研活动,按时保质完成调研事项。未按人民银行要求办理的,每次扣5分。配合活动 (10分)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时认真完成人民银行部署的工作任务,按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未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扣0.5-1分;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人民银行部署工作任务的,扣0.5-1分;不及时按要求反馈有关工作情况的,扣0.5分。金融市场管理部金融市场拆借业务 (20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政策执行情况: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调整同业拆借限额有关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备性;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人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中有关同业拆借业务的统计报表(表1.1和1.2)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调整拆借限额的材料不规范、不完备,每一次扣2分;进入拆借市场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完整,每一次扣5分;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统计报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金融市场管理部金融市场票据业务 (10分)票据市场政策执行情况:“人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中有关票据业务(表1.3和1.4)的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票据业务有关统计报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债券业务 (40分)银行间债券市场政策执行情况: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材料的及时性、完备性;债券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协议备案的及时性、完备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的规范性;国债柜台交易业务营业网点报备的及时性、完备性,柜台交易业务开展的规范性;发行金融债券有关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备性;金融债券发行、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人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中有关债券及其衍生品业务(表2.1、2.2、2.3、2.4、2.5、2.6、2.7、2.8)的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债券借贷等衍生品业务备案表报备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准入备案申请不及时、材料不完备,每一次对准入机构扣2分;结算代理协议备案不及时、不完备,每一次对债券结算代理人扣2分;结算代理业务开展不规范,每一次扣5分;国债柜台交易业务营业网点备案不及时、不完备,每一次扣2分;国债柜台交易业务开展不规范,每一次扣5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备,每一次对主承销商和发债机构各扣2分;金融债券发行、存续期内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完整,每一次对主承销商和发债机构各扣5分;债券业务有关统计报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债券衍生品业务备案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外汇业务 (10分)银行间外汇市场政策执行情况:“人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中有关外汇及其衍生品业务(表3.1、3.2、3.3、3.4)的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备案表报备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汇及其衍生品业务有关统计报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备案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金融市场管理部金融市场黄金业务 (10分)黄金市场政策执行情况:“人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中有关黄金业务(表4)的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黄金业务开展的规范性。黄金业务有关统计报表每迟报、错报、漏报一次扣2分;黄金业务开展不规范的,每一次扣5分。其他 (10分)其他金融市场管理政策执行情况:金融市场业务月(季)度分析报告报送情况;开展金融市场业务专题调研、现场检查的配合情况。金融市场业务月(季)度分析报告每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开展专题调研或现场检查时不积极配合的、上报报告质量差的,每次扣5分,认真配合的、上报报告质量好的可酌情加分。金融稳定部金融稳定日常风险监测报告和数据的报送(15分)积极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及时、准确按要求每月(季)报送银行经营状况、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提供数据,撰写相关报告。1.机构或联系人员联系渠道不通畅,一次扣1-2分;信息变更不及时,一次扣2-3分;信息变更不上报,一次扣3-4分; 2.填报数据出现漏报、错报、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一次扣1-3分; 3.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报告的撰写工作,或报告质量不佳一次扣2-4分; 4.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次扣3分; 5.稳健性非现场评估结果属A类的银行可加3分;B类银行可加1分;C类银行扣1分;D类银行扣3分; 6.不按要求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各项工作、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资料和其它事宜的,一次扣3-5分。风险专项调查报告和材料的报送(10分)积极配合开展风险专项调研,及时、准确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和报告。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非现场评估 (15分)按《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1]188号)要求定期开展金融稳健性非现场自评估,及时、准确报送相关资料。致力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保持金融稳健性评估结果良好。积极配合开展金融稳健性非现场数据的核查和稳健性现场全面(专项)评估。重大事项报告(30分)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44号)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各类重大事项。1.机构基本信息变更却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1分;
2.第五条规定事项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1分;
3.第六条规定事项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3-6分;
4.第七条规定事项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10-30分;
5.零报告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1分;
6.经催报,仍未按要求报告的,一次扣3-6分;
7.经约谈,整改不力的,一次扣5-10分。金融稳定部金融稳定金融机构改革问题调研 (20分)积极配合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重点金融机构改革等问题的专项调研,按要求提供翔实的数据和文字材料。1.未按要求配合专项调研的,视其程度酌情扣0-10分; 2.提供数据和文字材料的质量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酌情扣0-10分。新设机构开业管理(10分)严格遵守《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上海银发[2011]108号),主动及时报告新设机构筹建情况。按照《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南(试行)》的要求规范申报加入金融管理服务体系,配合人民银行依法履职。1.未按《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启动办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体系的扣3分; 2.未在筹建期内办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体系的扣5分; 3.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一次扣2分。调查统计研究部调查统计金融统计数据质量(40分)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各频度各批次统计数据上报完整、正确、及时。报表质量(20分):不同频度、不同批次表单数据质量,存贷款主要指标每次错误扣2分,其他数据错误扣1分,超时重报每次扣2分;结转数质量(10分):不同频度、不同批次表单结转数据质量,每个错误扣3分;数据报送及时性(10分):不同平度、不同批次表单数据,每迟报一次扣1分。统计情况反映和分析资料报送(30分)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异常变动说明和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统计数据异常变动情况反映(12分):未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异常变动情况说明的,一次扣3分;未上报统计数据异常变动统计表的,一次扣2分;统计分析报告时效性(10分):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法人未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的,一次扣3分,迟报统计分析报告的,一次扣1-2分;统计分析报告质量(8分):按照观点鲜明、结构清晰、能反映当月统计数据变化原因,分为好(8-6分)、一般(5-3分)、差(0-2)分三档。统计制度专题调研和临时性调查 (20分)人民银行组织的统计制度专题调研和各机构自行组织的统计制度研究,以及人民银行组织的专题调查或快速调查。统计制度专题调研(10分):考核分时效和质量两部分。时效2分,迟报一次扣1分;质量(8分),分好(6-8分)、一般(3-5分)、差(0-2分)三档。临时性调查(10分):考核各机构能否按要求准时、准确上报数据和分析材料,每迟报一次扣1分,调查分析质量较差,扣1-2分。调查统计研究部调查统计统计综合组织管理 (10分)考核各机构的金融统计内部管理工作。统计内部管理(10分):考核各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及内部分工;是否配备业务熟练的统计人员至少2名,统计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制;每年在本系统内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培训,建立统计检查制度和开展统计检查工作;对各类原始报表、分析材料、数据库有否建立严格的管理备份制度,严格执行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统计内控管理的,每项扣0.5分。若发现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备重大金融统计事项的,每次扣1分。货币信贷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基本评价 (25分)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政策;完善资金投向管理政策,防止行业投向过于集中和脱实入虚;提高鼓励类信贷投向结构占比;提高融资定价政策与实体经济运行周期的匹配程度;配合做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融资管理工作。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信贷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短期套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中小微企业授信集中度(%)、先导性行业授信集中度(%)、扶持类群体授信集中度(%)、合意增量偏离度(%,人民币)、贷款类资产收息率(%,年利率)。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与反馈机制建设情况(10分)配合建设货币信贷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融资模式和客户服务创新工作;按要求报送金融业务报告,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做好重大事项报告,配合做好重大事项监测周报制度。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融资产品创新机制建设情况(定性)、担保创新类贷款当期新增额占比(%)、同业合作型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新型债务融资产品当期新增额(万元)、小微专项金融债发展情况(定性)、消费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情况(定性)、小微金融定价收费情况(定性)、金融创新推进情况(定性)、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定性)。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调查统计研究部货币信贷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执行情况(17.5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加大对上海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认真填报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时反映金融运行以及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研提可行性政策建议。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贷存比(%,人民币)、贷存比波动幅度(%,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比率(%)、备付金比率(%,人民币)、不良信用资产比率(%)、同业业务合规情况(定性)、再贴现再贷款合规情况(定性)。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6.5分)配合建设利率政策联席会议机制;配合建设利率监测管理系统;配合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点监测工作(参与报价银行团和建立样本企业数据库);按时、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和相关报告;配合做好利率政策导向效果单项评估工作。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存款类资产付息率(%,年利率)、Shibor基准金融交易占比(%)、定价能力建设情况(定性)、内部资金运作情况(定性)、理财业务规范程度(定性)五个指标。货币政策工具使用情况(3.5分)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配合推动再贷款资金集约化管理机制建设;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资金;配合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发债后管理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考核报表和资料。未及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视情况扣2-4分;没有按期归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的扣3分;不能及时准确报送考核报表及材料的扣2分。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中小微信贷政策执行情况(9.5分)配合建设中小微金融政策重点联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要求;推动中小微金融服务专业化运作;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压力;配合做好中小微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单项评估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报表、总结或调研报告。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中小微企业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中小微金融专业化运作程度(定性)。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调查统计研究部货币信贷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10分)配合建设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金融政策和房地产开发金融政策;配合做好房地产信贷政策单项评估工作;加大保障房安居工程开发贷款、经适房个贷和普通商品房开发贷款投放;按要求报送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报表、总结或调研报告。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差别化住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定性)、房地产开发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定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贷当期新增额(万元)、经适房个贷当期新增额(万元)、普通商品房开发贷新增额占比(%)。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可持续发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13.5分)配合做好村镇银行等社区金融机构的投向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的融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转型发展、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就业再就业、扶贫、青年创业等方面政策要求;推动科技金融、民生金融、绿色金融和涉农金融发展;配合做好可持续发展信贷政策单项评估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信贷政策报表、总结或调研报告。主要考察指标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占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良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比(%)、科技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绿色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涉农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消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4.5分)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内需培育与刺激政策;配合做好消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单项评估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报表、总结或调研报告。主要考察指标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二三四线地区汽车消费贷款当期新增额(万元)、助学贷款同比增加额(万元)、消费贷款合规经营情况(定性)。具体评分规则和统计口径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45号)。 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 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情况(20分)真实性、准确性:各报表数据准确、衔接一致,科目使用正确,余额方向正确;完整性:报表种类齐全,内容、签章完整,不漏报少报数据;及时性:月计表于月末后10个工作日前上报,季报表于季末月后15个工作日前上报,年终决算报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表的审计报告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报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扣1-10分;报表种类及要素不完整扣1-10分;报表报送不及时或漏报扣1-10分。具体考评要求见《上海市金融机构会计报表考核评比办法》(上海银发[2011]173号文印发)。 支付清算系统管理 (20分)认真做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办理各项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保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1. 未按要求做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的,扣5-15分;2. 未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系统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办理各项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扣5-10分。其中:拖延支付,截留客户和他行资金的,扣1-5分;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的,每次扣1分;被人民银行总行通报的,每次扣10分;擅自改变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影响客户或他行资金使用的,每次扣5分;3 . 疏于系统管理,应急处置不到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扣10分。其中:未及时报告系统发生的故障的,每次扣3分;未制定支付系统应急处理预案或不完善的,每次扣1-3分;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头寸不足,造成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的,每次扣10分;未妥善保管密钥IC卡,扣10分;4.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每次扣1-2分。有关执行要求见《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与《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上海银发[2010]198号)、《上海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银发[2011]79号)等。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 账户管理(20分)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正确及时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的;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和建立账户管理档案;按规定办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报(含新增、变更、撤销);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操作员代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按照联网核查相关业务规定,正确办理联网核查业务;做好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政策解释工作。1.账户业务处理不正确的,扣5-10分;2.未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的,扣1-5分;3.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和建立账户管理档案的,扣1-5分;4.未按规定办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报(含新增、变更、撤销)的,扣1-5分;5.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操作员代码的,扣1-5分;6.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的,扣1-5分;7.未按照联网核查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联网核查业务的,扣1-5分;8.未做好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政策解释工作的,扣1-5分;9.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扣1-10分。有关执行要求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6]316号文印发)、《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上海银发[2007]86号文印发)等。 银行卡业务(20分)认真执行银行卡有关业务规定,正确办理银行卡业务;发卡、收单行为规范;积极开展创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及业务报备;积极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相关工作。 1.违反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发卡和收单行为,每项扣2分;2.出现重大风险案件未及时上报,或收到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每次扣1分;3.未按要求报送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的每次扣0.5分;4.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相关工作视情况不同分别扣5-10分。具体考评要求见《上海市银行卡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市银行卡业务2012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12〕138号文印发)。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 票据业务(20分) 严格执行《票据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认真执行上海市票据交换管理规定;认真协助人民银行执行违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处罚措施;认真编制和报送各类票据业务报表;积极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关业务;认真开展票据创新业务。 1.根据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客户、同业的来电来信考核《票据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不力的,扣1-20分;2.根据票据交换中心的清算质量考核数据考核票据交换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执行不力的,扣1至10分;3.根据违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上报,协查回复,黑名单的执行力,宣传解释等工作考核违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协助执行情况,执行不力的扣1-20分;4.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拓展力度、纸质商业汇票登记率考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关业务的发展情况,业务发展不力的,扣1-20分;5.根据支付业务季报表、贷记凭证报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报表等定期或不定期的数据报送工作,考核票据业务报表编制情况,编制不符合要求或报送不及时的,扣1至20分;6.授信支票及其他票据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1-10分。第1项执行要求见《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等;第2项执行要求见《票据交换工作质量考核规定》(上海银办发[2001]423号文印发)、《上海市支付清算业务质量考核细则》(上海银发[2008]112号文印发)等;第3项执行要求见《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发布、使用暂行规定》(上海银发[2006]95号文印发)、《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等;第4项执行要求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关于做好上海市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和组织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宣传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0]154号)等;第5项执行要求见《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报送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15号)等;第6项执行要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330号)等。金融服务一部货币金银 现金分析工作(15分)月度现金收支统计表和季度、半年度、年度先进分析报告的报送及时性;基础性统计报表规范性;分析报告和统计表数据准确性;分析报告质量;年度现金预测准确率等。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银行现金服务与管理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工作及问卷调查 (10分) 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分析材料报送及时性;分析材料规范性;分析材料数据准确性;分析报告质量;《人民币先进抽样调查答案汇总表》报送及时性;汇总表数据准确性等。人民币收付业务(30分)建立健全人民币收付业务规章制度;营业网点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柜员准确掌握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制度规定;营业网点公示;按规定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钞券质量符合人民银行要求;按要求上报检查报告和统计表;完成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回收指标;小型清分设备配置符合规定等。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银行现金服务与管理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金融服务一部货币金银反假货币管理(30分)制定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按规定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包括网点宣传、日常宣传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设立反假宣传站并开展社区宣传;柜员持证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业务操作符合规定;柜面员工散把点钞水平达到5分钟800张;假币实物的保管符合规定;按要求开展反假货币工作检查;上解人民银行钞券符合要求;按要求上报假币和统计表;营业网点规范使用点钞机和自助设备;自助设备记录对外支付钞券的冠字号码;营业网点设置反假货币多媒体(自助)宣传机;按要求开展员工反假货币技能培训;柜员反假货币技能水平符合规定;《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证书获得率符合要求;按要求受理并解决客户假币投诉;按要求上报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和反假信息。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银行现金服务与管理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综合业务管理(15分)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会议;及时报送年度现金服务与管理工作总结,报告质量符合要求;落实人民银行普通纪念币发行规定;人民银行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国库业务内部制度建设及落实 (10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及时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按规定向分库报备自行制定的国库业务与管理制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国库经收业务、代理业务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建设及执行落实不到位,视情况扣1-10分。金融服务一部国库业务代理国库业务(25分)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账户;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数字准确一致;组织管理和监督辅导辖内国库经收处的工作;主动接受分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对代理国库业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不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处理不正确、不合规的,视情况扣1-25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30分)认真履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协议规定,相关科目与账户的设立、使用合规;按规定程序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分库备案;在额度范围内及时、准确、合规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涉及业务信息传输、加工的处理流程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坚持对账制度,明确对账责任,确保账户核对相符;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确保日终账户余额为零;按规定向分库报送各类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不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处理不正确、不合规的,视情况扣1-30分。国债业务 (25分) 储蓄类国债发行机构的营业网点名单以及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报分库备案;认真做好储蓄类国债宣传、发行、兑付、质押贷款等业务;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储蓄类国债发行、兑付等统计报表。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对储蓄类国债业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不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处理不正确、不合规的,视情况扣1-25分。金融服务一部国库业务国库经收业务(10分)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经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对国库经收业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不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处理不正确、不合规的,视情况扣1-10分。营业会计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管理(30分)(1)核准交存款范围。法人金融机构会计科目或科目核算内容有重大变化涉及交存款范围调整的,应在变化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申请核准交存款范围。(2)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规定时间办理交存,报表科目及数据准确,足额交存。(3)外币存款准备金。按时提交凭证报表,凭证报表数据准确,按时交存准备金,交存金额准确,足额交存。(4)财政存款。按时提交凭证报表,凭证报表数据准确。未上报会计科目和科目说明的,扣10分;上报会计科目和说明不及时,影响日常考核的,扣1-10分;报送内容不完整,影响核定工作的,扣1-10分;未按时交存的,每次扣30分;凭证、报表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5分;数额有误的,每次扣5分;未足额交存的,扣30分。会计核算管理(20分)(1)结算业务。遵守业务规范,做到凭证要素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业务流程符合规定。(2)再贴现、再贷款。应按期主动归还资金,凭证填制合规、准确,再贴现(回购)票据为电子汇票的,应及时在电子汇票系统中签收。凭证要素不规范的,每次扣5分;再贴现(回购)到期时电子汇票未及时(16:00前)签收的,每笔扣5分;再贴现、再贷款资金到期未归还的,扣20分。金融服务一部营业会计资金管理 (20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头寸充足,避免发生日间、日终透支现象。发生日间透支的,每次扣5分;发生日终透支的,每次扣20分。对账管理 (30分)设置专人管理对账系统,严格操作、及时对账,有异必查;按时返还对账回单;积极配合面对面对账。未设专人管理的,扣5分;未及时对账的,每次扣5分;不按时返还对账回单、内容填制有误的,每次扣5分;面对面对账资料不齐全的,扣5分;不据实对账的,扣30分。支付清算合规管理 (20分)1、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2、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清算中心备案。3、制定相应的系统运行、维护操作规程,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清算中心备案。4、前置机系统的主要设备和系统变更,应当事先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清算中心报备;发生支付清算系统故障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故障排除后应提交故障处理报告。5、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新系统、新业务的推广升级和测试任务。1、未设置岗位或岗位设置不合理扣3-5分;未及时报送人员及联系方式每次扣1-3分。2、未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章、日常检查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要求报备的,每次扣4分。3、未制定相应的系统运行、维护操作规程,或未按要求报备的,扣2分。4、前置机系统的主要设备和系统变更,未按要求执行每次扣3分;发生系统故障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故障排除后应提交故障处理报告,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4分。5、未配合人民银行按时完成运行测试的,每次扣3分。金融服务一部支付清算业务运行管理(30分)1、严格按照系统新业务上线步骤完成上线运行工作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文件或报文要求完成系统停运、启运工作。2、在日常支付系统业务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确保支付业务正常运行。3、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规定。每个工作日按规定运行时间登录大额支付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应保持24小时登录状态,未经允许不得签退。4、实时监测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出现清算资金不足,导致支付指令排队的,应及时解决。5、及时查看人行报文,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收到业务查询报文,按规定时间予以查复(大、小额支付系统于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予以查复,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于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予以查复)。6、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所辖间接参与者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其业务运行情况,督促所辖间接参与者及时办理业务查询查复和降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退票率。1、未按照上线步骤操作影响系统上线运行的,每次扣4分;未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完成停运、启运工作的,每次扣2分。2、未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出现操作失误影响支付业务进行的,情节轻微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6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8分。3、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允许迟延登录或提前退出系统的,每次扣1分。4、因清算轧差净额导致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开启清算窗口的,每次扣10分;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造成清算窗口开启的,每次扣8分。5、未及时查看报文或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每次扣直接参与者2分;未按规定办理业务查复的,每次扣直接参与者3分。6、未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每次扣2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退票率高于10%(含),每次扣2分。金融服务一部支付清算维护管理 (30分)1、为前置机系统生产和备份设备、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2、前置机系统配置能够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无单点故障,备份设备保证良好状态并能够及时投入运转。3、按照规程完成每天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按要求定期对前置机系统的数据库日志进行清理;系统变更前应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所有的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工作都必须作好记录,记录要全面、详细、真实;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应按规定及时向人行清算中心提交故障处理报告。4、按照要求完成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年度巡检工作,及时提交巡检报告,积极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清算中心组织的巡查工作。1、生产设备和备份设备运行环境较差的,扣3分;无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外来人员进出审批登记制度,每项扣2分。2、当生产设备遇到无法正常运行时,备份设备未能在半小时内投入运转的,每次扣5分。3、未按照规程完成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的,每次扣2分;数据库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清理,造成运行故障的,每次扣3分;系统变更前未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的,每次扣2分;所有检查、维护工作未作记录或不详细的,每次扣3分;未按规定及时向人行清算中心提交系统故障处理报告的,每次扣2分。4、在规定时间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巡检工作的,每次扣5分;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巡检报告的,每次扣2分;巡检巡查工作评价为优秀的,一次加5分,巡检巡查工作评价为较差的,一次扣5分。信息安全 (20分)1、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2、系统维护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应按规定要定期更换用户口令;应按要求做好每季度识别信息码修改工作。3、按规定对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按规定在支付清算系统主备机上禁止安装与支付清算系统无关的软件。1、未做好支付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密押设备、密钥遗失每次10分,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遗失每次扣3分。2、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用户口令的,每1次扣1分;未按要求做好每季度识别信息码修改工作的,每1次扣2分。3、未对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进行病毒检查,导致计算机病毒侵入的,每次扣2分;在支付清算系统主备机上安装与支付清算系统无关的软件,每次扣1分。金融服务二部反洗钱岗位职责 (15分)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反洗钱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的,扣1-7.5分;反洗钱组织机构未能有效开展工作的,扣1-7.5分。人员素质 (15分)应根据机构自身的特点配备足够的反洗钱人员,反洗钱人员应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分析可疑交易等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能力。未能配备足够的反洗钱人员的,扣1-7.5分;反洗钱人员不具备相关履职能力的,扣1-7.5分。内控制度 (10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执行到位,能根据相关政策变化及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内控制度不完善的,扣1-5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扣1-5分。客户识别 (10分)按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合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未按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的,扣1-5分;未合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的,扣1-5分。资料保管 (10分)按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未按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的,扣1-5分;未按规定做好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扣1-5分。可疑报告 (10分)按规定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5分;未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扣1-5分。协助打击犯罪(10分)配合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未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扣1-5分;未协助好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扣1-5分。保密工作 (5分)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未按规定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扣5分。金融服务二部反洗钱宣传培训 (5分)自行开展或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未自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的,扣1-2.5分;未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的,扣1-2.5分。内部审计与整改(5分)定期有效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稽核,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未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扣5分;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扣1-5分。信息报送 (5分)按规定做好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等信息的报送工作。未及时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等信息的,扣1-2.5分。未准确完整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等信息的,扣1-2.5分。征信管理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 (20分)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能及时报备;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组织所辖基层信贷网点贯彻实施;定期开展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积极配合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每发现1次扣2分。征信系统运行管理 (30分)按照要求进行系统用户管理、报备;做好贷款卡推荐,配合开展贷款卡年审工作;按照规定在办理信贷业务前查询贷款卡有效性,不与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发生信贷业务;能严格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和解决异议。未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每发现1次扣4分。金融服务二部征信管理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 (20分)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征信系统业务数据,数据质量考评结果达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并及时改正;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季度统计报表、应用典型案例。未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每发现1次扣2.5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外部评级结果推广应用、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及应用(20分)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内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应用工作,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完善的外部评级初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协同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信贷市场企业评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初审报告质量,并积极参考应用外部评级结果;积极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宣传与推广。未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每发现1次扣2分。宣传培训与信息调研 (10分)积极开展各项征信宣传活动:能够按照人民银行关于”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知识宣传周(月)”等活动的部署,认真开展富有特色、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活动。能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培训;业务人员、热线服务人员能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征信工作调研。未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每发现1次扣2.5分。金融服务二部金融科技信息安全管理(30分)包括制度建设、机房环境、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人员岗位管理、应急管理、运维管理、安全事件报告等。建立安全管理、机房、设备系统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管理等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设置合理;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网络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接入城市金融网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有效;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手段符合运行管理要求;成立信息安全和应急管理机构,制定并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造成业务中断的,每次扣5-20分,情节严重的,此项不得分;未按照人民银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因人为因素造成城市金融网网络中断或其它机构网络中断,影响业务运行的,此项不得分;未按要求执行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每次扣10分;通过检查,发现在制度建设、机房环境、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人员岗位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有效整改措施的,每处酌情扣5-20分;未按要求执行信息安全运行每月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的,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配合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或未落实人民银行部署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酌情扣5-20分,没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扣5分,内容质量不合要求的扣5分,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金融IC卡 (15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金融IC卡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落实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金融IC卡发行、拓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做好金融IC卡宣传及培训工作;严格按照金融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工作,避免恶性竞争;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要求按季报送金融 IC卡相关报告、报表及相关材料。未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酌情扣5-15分;相关报送材料质量不高的,酌情扣1-5分;未及时报送材料的,酌情扣1-5分。金融服务二部金融科技银行卡联网通用 (10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通用要求切实开展工作,符合国家、行业和人民银行有关标准、规范及文件;发卡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人民银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根据联网通用要求完成相关受理环境改造任务;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未按要求开展银行卡联网通用检查工作、影响辖区银行卡联网通用环境的,扣5-10分;发卡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和人民银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扣5-10分;相关报送材料质量不高的,酌情扣1-5分;未及时报送材料的,酌情扣1-5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 (20分)严格执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交机构新增、变更和撤销申请,办理业务时表格填写准确、材料准备充分且符合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工作,按要求报送年度验证材料及总结报告;做好金融机构编码在应用系统中的推广与应用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新增、变更或撤销金融机构信息的,导致金融机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酌情扣5-15分;未按规定要求做好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或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年度验证工作的,酌情扣5-10分;相关报送材料质量不高的,酌情扣5-15分;未及时报送材料的,酌情扣5-15分。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重要应用系统推广工作(25分)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总部的相关文件规定,配合做好各应用系统推广相关的系统开发、测试、联调、上线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系统的建设工作的,酌情扣5-25分。外汇管理部外汇管理业务合规 (60分)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执行。关于风险性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附加项目等总行考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数据质量 (30分)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及其他(10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是否到位,外汇专项检查是否给予配合,整改措施是否积极、及时等。跨境人民币业务部跨境人民币业务内部控制及管理(15分)根据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可能的风险;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RCPMIS系统)接入管理及相关制度,明确岗位相关报送职责;建立RCPMIS系统内部控制与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未建立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扣3分;未建立业务相关操作流程的,扣3分;未建立RCPMIS系统接入管理及相关制度的,扣3分;未明确信息报送岗职责及信息报送要求的,扣3分;未建立RCPMIS系统内部控制与应急处理机制的,扣3分。业务合规 (35分)严格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及规定,遵循展业三原则,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相关单证。不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扣5-10分;未留存相关备查单证的,扣5-10分;未按展业三原则为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并造成业务风险,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跨境人民币业务部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质量 (35分)确保RCPMIS系统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根据人民银行提示,认真及时修改、补报RCPMIS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数据。数据报送(30分):1、错报(10分)。在一个考核期内(年/季/月)内,对于错报信息大于0条少于5条或条数占比大于0低于5%的,扣1-3分;对于错报信息多于5条少于10条或条数占比介于6%-10%的,扣4-6分;对于错报信息多于10条或条数占比超过10%的,扣7-10分。2、漏报(10分),漏报信息评分标准同上。3、迟报(10分),迟报信息评分标准同上。数据修正(5分):在修改和补报结果正确的情况下,银行完成工作日期相较人民银行规定日期晚1天的扣1分、晚2天的扣2分,以此类推,直到扣满5分;如果修改和补报数据不正确,此项不得分。政策宣传及其他(15分)及时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涉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文件;组织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与培训,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材料;配合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非现场监测。未及时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总部涉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文件的,扣2分;未开展政策、业务、及系统培训的,扣2分;相关工作人员对政策及业务不熟悉,造成进出口企业无法顺利开展业务,向跨境人民币业务部投诉的,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未及时按照要求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材料,扣4分;不配合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非现场监测工作的,扣4分。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规定,促进辖区金融机构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15年)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监测,维护广西区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中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执法检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执法检查办法(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外汇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