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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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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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2]1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7号,以下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2]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对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确保全省平均减轻农民负担水平在20%以上,人均负担控制在80元以内,农民负担木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的需要,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对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新审定,并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2.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配套改革措施,着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使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3.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农业税为主的税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采用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管办法,便于实际操作和群众监督。
4.实施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革命,必须认真搞好各项配套改革。同时,税费改革后,乡村收入减少,除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必须切实抓好乡(镇)机构改革,搞好乡村的调整和合并,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
取消现行的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乡(镇)统筹费,即: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学经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卫生、文化、广播、乡村道路修建维护等8项费用。
取消乡(镇)统筹费后,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必需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农村卫生、文化、广播等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修建维护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视财力安排。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农村例、学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及随屠宰税收取的附加、基金,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征收。
(四)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目前,我省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要比税费改革前当地农民负担的“两工”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个;2003年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个;2004年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5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内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一律不得再向农民筹资筹劳。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可一步到位,今年即取消“两工”。
“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筹劳每年劳平不超过10个,筹资每年人平不超过15元,并接受群众监督。筹资与筹劳,只能取其一。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将通过后的筹资或筹劳方案,报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具体按《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轮承包后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个别农户的承包面积确有不准确的,由村委会会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农业税征收机关认真核实,如实确定。但一律不得扩大范围重新丈量土地面积,不准随意增加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第二轮承包后,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可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会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其农业税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核定农作物常年产量。各县(市、区)、乡(镇)在测算出全县(市、区)、乡(镇)的平均常年产量后,对不同质量不同条件的土地实行差别常年产量,经农户认可后,张榜公布,落实到户。
3.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确定为70%。民族地区农业税税率按照“不高于原农业税负担水平”的原则从低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按全省2000年中等稻谷收购平均价1.07元/公斤执行,保持3年不变。
5.农业税减免。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灾情减免实行“即灾即减即免”。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和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确定农业特产税政策。取消原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生产或收购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农民宅旁隙地种植和间种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不得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收取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对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统一采取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收取。附加比例统一确定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20%。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原由乡(镇)、村集体负担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的,可以继续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的集体公益事业金。
(八)征收主体和方式
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在县(市、区)、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地方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并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集体公益事业金以征收代金为主。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也可以征收实物,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由粮食收储企业接收,按当年的粮食收购价格结付价款并扣缴农业税及其附加,农民在当年内可分夏秋两季或一次性缴纳。
牧业税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制度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必须采取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予以推进。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通力协作,保证改革的成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规范管理。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在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转移支付的同时,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办法,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确保乡(镇)机构、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二)规范征收行为,强化农业税收征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繁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依法征税,依法减免。要在农村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农民理解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缴纳农业税收。同时,坚持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搞好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三)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
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乡(镇)政府机构正常运转,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乡(镇)机构和公务员队伍:一是彻底清退编外和临时聘用人员;二是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压缩财政供养人员20%,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三是清理和整顿执法队伍;四是继续做好撤乡并镇和村社合并工作。支持乡村干部、村社干部交叉任职。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各部门不得要求上下对口,干预乡(镇)机构改革。
(四)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保证农村基础教育的基本支出
按照办学规模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科学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实行教师竞争择优上岗,试行校长聘任制,对不符合教师条件的及其他富余人员予以辞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各级政府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和管理全部上收到县(市、区)。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按规定上划到县级财政,实行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教师个人。教育部门要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着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基础教育的基本支出。
(五)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中央和省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各级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工作中搭车收费。乡(镇)有关站所承担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有偿服务收费,推向市场转为经营性收费,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将取消的各种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监督。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的考核范围。
(六)清理修订有关法规文件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七)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村级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按照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对村社集体收入的取得和支出,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财务人员培训,制定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基层组织财务核算和管理。农村报刊订阅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压缩报刊订阅开支。村社一律不得设置招待费用。
(八)调整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最根本的是靠发展农村经济。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转变农村工作思路,调整农村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狠抓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促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和农村劳务输出,加快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步伐,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制定本区域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提供市场信息,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从今年2月起,我省分五个阶段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3月底之前,做好组织准备。调整健全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修改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并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4至5月,调查测算,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5至6月,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学习、宣传、动员、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思想;二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方法、措施、目标传达到农村,让广大农民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三是培训工作骨干。省上将通过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市(州)、县(市、区)干部进行培训,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尽快让各级干部和基层工作骨干掌握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阶段:6月,审批和组织实施。省政府批准市(州)实施方案,市(州)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阶段:6月以后,检查落实。组织力量检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成功。
二00二年六日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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