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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2010年8月18日鲁发〔2010〕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委九届十次全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
(2010年8月18日 鲁发〔2010〕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就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1.切实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的,不单是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任务。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农民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200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119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占51.1%,工资性收入占40.8%,财产性收入占3.2%,转移性收入占4.9%。但也要看到,我省农民增收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与先进省市还有很大差距,离广大农民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放缓,收入水平不高,这与我省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称,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不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真正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有效手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2.明确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做好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和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按照省委九届十次全体会议要求,突出转方式调结构,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产业化提升农业,以城镇化繁荣农村,以工业化富裕农民,大幅度提高高效农业占种养业的比重,大幅度提高非农产业占农村经济的比重,大幅度提高非农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增创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今后几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力争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实现每年2位数增长,5年内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半岛地区大多数市及30个经济发达县2-3年内达到1万元以上。
二、着力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扩大农业内部增收
3.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现有粮食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和品质,增加总产。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搞好土地综合整治,力争每年改造中低产田500万亩,亩增粮食300斤,建设粮食生产能力千亿斤省。做大做强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流通企业,提高加工转化增值能力,把粮食总量优势、品质优势转化为农民增收优势。
4.大力发展高端高质高效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集中建设粮油、蔬菜、畜牧、水产品、果品、棉花、林木、花卉、种业、乡村旅游等10大产业体系,构建从田间到餐桌、从原料到成品、从生产加工到消费,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完整产业链条。实施蔬菜、渔业、畜牧、果业、苗木花卉等产业振兴规划,对全省3000万亩蔬菜、近900万亩水果进行改造升级,使其普遍达到设施农业、园区农业水平,大田蔬菜亩均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大棚蔬菜亩均收入15000元以上,水果亩均收入10000元以上,到2015年高效特色农业产值占种植业的比重达到65%以上,实现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加快建立一批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培育一批特色农业产值过10亿元的县、5亿元的乡镇和亿元的村,打造一批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200亿元的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产业。
5.突出发展畜牧业。调整优化养殖结构,大力发展节粮型食草性畜禽,推行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实施良种品牌开发、生态养殖示范、龙头企业培育等重点工程,推进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跨越。畜牧业发展速度要高于农业发展速度,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达到35%,农民人均畜牧业收入占农民现金收入比重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
6.加快发展林业产业。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依法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林产品精深加工,建设木材加工、果品储藏加工、苗木花卉、森林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林业产值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0%。
7.加快发展现代渔业。以“现代渔业十大基础工程”和“十大渔业品牌工程”为抓手,大力培育渔业主导产业和主导品种,重点发展渔业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渔区经营大户,着力抓好渔业资源保护修复、健康养殖、远洋渔业和水产品精深加工。2015年实现渔业增加值860亿元,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提高到16%,渔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00元以上,2015年达到17000元以上。
8.强化科技对农民增收的支撑。大力引进和培养农业科技高端人才,加强良种研发和种业科技创新。制定种业产业科技振兴规划,培育一批大型种业龙头企业,加快良种更新换代升级步伐。深入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完善农村科技推广网络,推广与普及现代农业技术。推进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加快农业科技信息化。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乡村之星”选拔与管理工作。
9.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加强农产品产销和价格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充分运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政策,使农产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10.拓展农业发展空间。以实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为契机,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现代畜牧业和现代渔业示范区,打造全国重要的优质粮棉、特色果蔬、生态畜牧、健康渔业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和经济林草基地;加快山东半岛地区外向型农业发展,打造高端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出口基地;加快鲁南地区特色农业发展,打造特色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不断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抓紧在境外建立一批棉花、大豆、玉米、木材、橡胶、植物油等农产品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
三、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大幅度提高非农收入比重
11.大力发展农村民营经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审批手续,落实财税支持、融资服务、土地使用、水电保障等政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育一大批农村民营骨干企业,带动乡村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到2015年,农民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0%。
12.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完善产业化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推进龙头企业联合重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每个县都要规划建设农产品或食品加工园区,乡镇要有农民创业园区。
13.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加工业和中介服务业。以实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程为契机,大力发展建材业和农村家居类加工业。适应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病虫害防治、农资供应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公司。适应农村社区化服务需要,大力发展超市、餐饮、物业、金融、文化、娱乐等服务业,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14.大力发展农村家庭工副业。挖掘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和工艺技术资源,大力发展柳编、草编、刺绣、雕刻、绘画等工艺产品和小商品加工业,积极发展来料加工、厂外加工,实现家庭经营收入多元化。到2015年,家庭二三产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比重达到30%以上。
15.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业。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供销系统、邮政物流、交通运输、大型商贸、粮油企业5大流通网络,建立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农超对接”和“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一批现代流通示范县、示范镇。分批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加快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和标准化农家店建设,在大宗农产品产地和集散地建设一批面向国内外的大型农产品交易中心,发展农业会展经济。
16.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搞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观光、休闲、体验旅游,培育一批旅游强县、强镇、特色村,逐步把乡村旅游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新亮点。到2015年,全省乡村旅游收入达到2000亿元。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17.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特别要抓好现有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养一大批与我省二三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工人。整合市、县两级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推进职业技术教育集团化发展,吸引大型企业投资参股。每个县建立1个具有特色和较大规模的培训中心,在乡镇和农村社区设立培训点,面向各类企业实行订单培训,适应农民多样化需求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建立用工地与劳动力输出地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发展境外劳务合作,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20万人以上。到2015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把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再就业、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等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建立专门考核体系。
18.优化农民工务工环境。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时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加强和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9.鼓励城市企业向农村扩散。适应农村“4050”人员转移就业需求,发挥农村人力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推进城市农产品初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小城镇转移,或在农村社区设立加工点。新办加工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尽可能放在小城镇驻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以及农民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到户,组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千方百计增加村级经营性收入,增强服务农民增收的实力。
21.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开展农民宅基地有偿取得和退出试点,腾空的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标准厂房租赁、以土地入股参与开发经营等。搞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形成的级差收入,应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和农村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2.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在市、县两级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乡镇建立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农民承包土地、水域、滩涂经营权流转提供无偿服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开展市场交易,对农民其他产权交易提供平台。鼓励城市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到农村投资,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营销、农村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强化政策扶持,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23.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认真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推进汽车摩托车、家电、建材等下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多方面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到2015年,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扩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落实库区移民等扶持政策,确保扶持资金及时兑付到人,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
24.提高金融支持服务农村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服务向农村倾斜。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惠农作用,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扩大农村地区信贷投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评估、抵押、流转制度,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便利度,满足农民投资需求。
25.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开展试点。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搞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加强农民负担监管,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七、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农民富裕步伐
26.加快小城镇建设。突出抓好96个国家重点镇和252个省级中心镇规划建设,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提高承载能力和集聚效应,力争用3-5年的时间将20个左右的重点镇发展成为小城市。研究制定扩权强镇政策。积极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实施建材下乡,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就业向小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人口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
27.加快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为依据,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并同等享受当地城镇居民一切待遇。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为依据,设立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权益和待遇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八、切实加强对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工作的领导
28.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抓农民增收工作的责任。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农村工作,县级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坚持把“三农”工作放在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定期分析农民增收形势,理清增收思路,研究增收措施,破解增收难题,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各市、县(市、区)都要明确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
29.落实省直部门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和分工,按行业、产业、产品逐项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增收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其他部门要围绕促进农民增收,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帮扶农村、发展农村的工作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共同推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30.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要求,把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等作为衡量农村工作水平的主要依据,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依据,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严格防止在农民收入指标问题上弄虚作假,各地农民收入指标一律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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