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2025-01-2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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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办发[2006]28号)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支持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宜办发[2006]2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支持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6〕3号,下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意见》,从2007年起,市财政将原安排给民族地区的100万元农业切块资金改设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民族文化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民族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市财政安排的民族教育补助款增加到40万元,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市财政将原安排的民族事业费改为民族工作经费,按全市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相应设立发展资金、民族补助款和民族工作经费。
二、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国家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照顾政策,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地方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支持沪蓉西高速公路、宜万铁路、陆渔一级公路等一批项目的建设,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市直部门要在立项、审批、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大力支持民族地区支柱产业项目建设
市在布点骨干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族地区。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对五峰、长阳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民族地区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加大对民族地区现有工业的技术改造投入,在技改项目布点、申报、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进程
继续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生态农业和创汇农业,壮大民族地区茶叶、畜牧、水产、林果、药材、高山蔬菜等主导产业。在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方面优先考虑民族地区。支持民族地区培育农产品精品名牌,帮助民族地区进行农产品品牌整合、制定农产品标准、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和集体商标注册。扶持一批特色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五、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
加大对民族地区重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力度,把五峰柴埠溪、后河以及长阳清江、天柱山旅游纳入全市重点开发范围。加大对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宣传力度,力争几年内在我市民族地区打造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旅游品牌。
六、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市科技部门在安排各类科技项目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带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七、切实做好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
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扶持,市每年安排给五峰、长阳的扶贫资金,应高于市内平均水平。市直各部门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省实施“616”工程,加大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力度。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八、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要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示范社区建设,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要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并认真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九、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市、县、乡三级换届工作,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选拔领导干部、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选调生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的政策规定。要在市级综合职能部门逐步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大胆把少数民族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并注重选调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市直机关工作。既要注重不断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又要着力提高全市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交流力度,又要保持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帮助改善干部工作条件和待遇。
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民族工作责任制,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按要求落实民族工作机构,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改善工作条件,关心民族工作干部。各级统战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协调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相关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并抓紧落实。
凡我市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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