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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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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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公益性
事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6]2号2006年2月24日)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6]2号 2006年2月24日)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对提高群众素质,振奋民族精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群众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公益性文化事业呈现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整体发展不平衡,事业经费缺乏、设施数量不足、活动形式单一、资源利用率不高等困难和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还不相适应。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新形势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面临新的课题,肩负新的任务。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对加强新时期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省委七届七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全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加快民族文化大省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性质和范围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由国家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其主要内容涵盖公益性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体育事业等领域。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较高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由政府重点扶持。
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解放思想、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加强领导、改善服务;建立完善全省城乡文化网络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的原则。要突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参与、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原则。要立足基层、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咨询服务。三是坚持倡导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风尚的原则。要大力宣传爱国主义,弘扬民族精神,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文化,保护优秀民间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四是坚持重点扶持和突出特色的原则。要大力扶持重要的新闻媒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较高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文化发展。五是坚持“两手抓、两加强”的原则。要把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全面发展作为前提和基础,正确处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关系,大力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同步、协调发展。
三、“十一五”时期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程
(四)全省“十二五”时期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确保实现全省县县有达到国家规范建设标准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和农村电影流动放映队伍,乡乡有文化(广播、体育)站,城市社区有文化、体育服务设施,60%以上的行政村有文体活动室,90%的行政村建立妇女之家(妇女学校);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全面维护和合理利用,85%以上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抢救性维护,50%以上的重点博物馆和有文物但无库房文管所的保管条件达到规范要求;20户以上通电的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全省每个县都建有“村村通”维修维护站,实现云南广播电台经济生活、音乐、交通旅游、民族语四套节目覆盖全省,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改变边境地区广播电视“外强我弱”的局面;初步构建起以省为中心,州市为枢纽,县、乡、村为基点的完整的公益性文化事业设施和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民族文化特色鲜明、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社会效益显著提高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新格局。
(五)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点工程。为确保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要不断加快实施“文化基础设施两馆一站建设工程”、“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兴边富民文化建设工程”和“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等八项公益性文化建设重点工程。要按照填平补齐、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和不重建、不漏建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建成省博物馆、云南大剧院等省级重点项目和若干个州、市级公益文化事业重点项目;重点规划新建和改扩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70个,乡镇文化站800个;实施省级文物保护维修工程20项,博物馆文管所库房建设工程9项;规划建设行政村科技文化室(含妇女之家)8000个以上;创建特有民族文化保护区16个,特色文化保护区9个,省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50个,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100个,为实现民族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扶持力度
(六)整合财力资源,增加资金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入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应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近年来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和要求,保证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入的资金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要整合各级财力资源,多渠道筹措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基础上,省级每年筹措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县及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对纳入“十一五”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将根据当地投入状况,给予项目建设补助或奖励资金。州、市级项目原则上由州、市政府自筹建设资金。省博物馆、云南大剧院等省级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审批并专项安排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全省公益性文化设施现状的调查研究,大力整合乡及乡以下公益性文化资产,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原有公益文化设施的作用。
(七)放宽准入限制,拓宽筹资渠道。要进一步放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准入政策,积极支持和促进各种所有制性质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发展。鼓励集体、私营、个体兴办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允许境外资本开办公益性文化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国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试行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招标制度,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要通过逐步放宽准入,不断拓宽资金渠道,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良性投融资机制。
(八)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投入、税收减免、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积极扶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和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同时,城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允许和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结合业务工作和群众需要,在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
(九)完善激励机制,调动积极因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对优秀文艺产品和文化创新项目以及为云南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媒体的评价、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绩效和水平。
五、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活力
(十)理顺关系,明确职能。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文化单位自主运行的原则,理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赋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充分的自主权。要实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逐步取消其行政级别和管理职能,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协调下,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自主开展服务活动。
(十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快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在定编、定责、定岗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按岗按需竞争择优上岗。可实行高职低聘或不聘的办法确定聘用关系,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十二)积极推行分配制度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逐步形成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基础上,采取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岗位责任与报酬挂钩,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付酬,使实际收入与工作实绩紧密结合,拉开分配档次。各级财政可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基本支出预算包干办法,促进其分配制度改革。
(十三)转换机制,增强活力。要进一步改革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方式,提高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投入产出效益。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实现投入方式从“养人头”向“养事业”、“养项目”转变。在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前提下,加大事业性投入,实行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将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改变为成果采购总量核定。
(十四)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改革成果。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可行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妥善解决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六、丰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繁荣农村文化事业
(十五)丰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要把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把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普及科技和卫生知识等有机地融入基层文化活动中,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科技、卫生宣教活动。要重点培育和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家庭文化、节庆日文化;重视和关心少儿、老年人和残疾人以及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群众文化活动健康有效、丰富多彩、常年不断。
(十六)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重点在基层,主要是农村。要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开展创建文化(体育)先进县、先进乡镇和“一县一特色”的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并将其纳入县域文化建设工作统筹安排。
七、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管理。促进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十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提升地方综合实力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坚定不移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认真解决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十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既要冲破束缚、促进发展,又要牢牢掌握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大决策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对国有资产的配置控制权,确保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领导,确保引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十九)各级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建设、税务、国土、劳劝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问题、制定政策,积极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增强活力,共同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各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十)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基本功能和用途,不得影响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群众开放。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和损坏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因城市建设需拆除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必须先建后拆或边建边拆。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十一)制定规划,创造条件,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文化人才。要拓宽视野,把社会工作者、自愿者作为队伍建设的人才资源开发好、利用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培养合格人才,同时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严把人才资质关,做到不培训不予从业,不持证不予上岗。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把文化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人才规划和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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