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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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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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2016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社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2016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统一部署,就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着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全方位开放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建设西部创新中心,推动发展动力转换,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重庆发展战略定位,顺应全球科技发展趋势,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与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供给能力,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
坚持深化改革。遵循科技创新规律,瞄准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突出问题,破除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市场导向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开放引领。适应创新全球化趋势,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快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强化各类创新主体和区域之间的创新协同,在更大范围内集聚创新资源,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序流动、综合集成和高效利用。
坚持人才为先。把人力资源开发摆在创新驱动发展的优先位置,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改革人才评价、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增强人才吸引力,在创新事业中集聚人才,在创新实践中培养人才,让各类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坚持全面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把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推动“两个轮子”协调运转,全方位推进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成西部创新中心,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创新型经济结构基本形成。构建起知识密集、多点支撑的产业结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
--区域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创新要素集聚辐射能力显著增强,产学研协同高效,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大幅提升,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批重点专业学科,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翻一番。
--创新生态更加优化。激励创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创新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四)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更多运用普惠性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流程。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
(五)完善创新产品及服务扶持政策。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新产品,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对采购使用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按其采购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政策,每年小微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0%。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采购及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合约方式约定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稳定创新产品开发者和服务提供商的市场预期;对约定采购的创新产品及服务研制失败的,给予生产服务提供商相关保险费用补贴。
(六)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采取综合措施,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完善所得税优惠、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适时跟进股权投资、上市辅导、转型孵化等专业服务,促进“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组建科技人员持股、社会资本参股的法人化研发公司,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和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通过专项创新券予以扶持。
(七)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从事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并着重在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科技成果分享机制上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理事会领导、各种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并实行会员制的新型协同创新研究实体,开展竞争前技术研究。探索建立财政稳定扶持、竞争纵向课题和横向市场合作等经费来源机制,推动各类协同创新机构可持续发展。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
(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接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实施巴渝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对标同行业先进,通过竞争遴选建立领军企业培育库。开展主导行业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平台培育计划,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形成企业内部创新生态圈。支持创新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建立跨行业、跨国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中心。对于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九)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考核。实现市属和区县国有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鼓励更多国有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等方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创新的第一责任,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成效的考核权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
(十)完善企业创新链配套服务。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芯片专利池、检验检测、模具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智能语音识别模组、样机制造、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创新全链条服务。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支持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资本、信息、市场和人力等资源,培育发展一批创业导师队伍和专业培训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定制化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第三方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化服务。
三、推动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创新
(十一)面向重点产业攻克一批新技术。围绕汽车、电子、装备、化工、医药、材料、能源、消费品等重点产业技术需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为技术基点,研究发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和制造业技术创新路线图,集中攻克一批主导产业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加强基础零部件、基础制造工艺、基础材料的研究开发,形成一批发明专利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重点解决关键原材料、重大装备、基础器件等附加值不高、本地配套率低的问题,支撑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跟踪世界科技前沿,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精准医疗、先进汽车、新材料、清洁能源和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加快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和农村电商模式创新,更好支撑农业价值链扩展。
(十二)瞄准交叉前沿建设一批新平台。设立30亿元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支持重大创新平台、领军人才团队和重点学科建设,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围绕全球前沿科技发展方向和我市战略产业发展需要,引入国内外同行评价和竞争机制,规划布局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形成涵盖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的共享服务平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任务,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支持创新主体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围绕电子核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医药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建一批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优化布局科技资源,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创新平台评价监督体系,有效解决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十三)聚焦融合渗透发展一批新业态。紧紧抓住互联网技术发展契机,推动互联网向各领域融合渗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智慧教育、数字医疗、虚拟物流等一批新业态,培育基于开源软件和硬件平台的社区创新业态。鼓励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促进制造业转型。积极推动形成“云平台+信息管道+智能终端+内容服务”的信息通信服务产业集群。引导传统产品融入智能、健康、体验等新元素,形成以友好、协同和体验等为主要特征的新业态和新产业。
(十四)紧扣技术应用推广一批新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垂直整合、流程外包等新模式,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经济平台,支持大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或委托加工,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研发外包,提高合作创新比重。积极培育发展分享经济,重点推进生产设备、科研仪器分享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人才、大数据、服务等新型分享机制。推广开放式研发设计新模式,在各主导产业构建产业链横向和纵向协同创新平台,实现资源分享、成本分摊。推进网络化制造试点,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智能化管理。大力发展定制化生产方式。
(十五)引导创新要素向重点区域集聚。以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出台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实施方案,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军民深度融合、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培养和引进、新型创新组织培育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强化高新区、经开区和各类特色产业园区创新功能,把吸引研发团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重要方向,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园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科技支撑和创新活力。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强化科研项目立题的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科研项目立题的导向作用,设立以企业家和产业专家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战略咨询委员会,参与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的制定和科研项目立题决策。更多地采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引导支持企业先行投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市级科技计划中市场类科技项目和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比例均不低于80%。
(十七)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以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在三年内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依法通过强制许可、权利让渡等措施促进其加速转化。
(十八)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同时,切实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收益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个人的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及通过评审立项程序并采取财政资金“拨改投”方式参股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让渡给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国有股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评价情况进行股权确认。探索公办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十九)加快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并与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及国内外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对接,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资源库。鼓励开展科技成果数据挖掘与开发利用,定期发布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国内外科技成果包,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源头供给。实施“智资对接”计划,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常态化对接机制,提高创投基金投向本地项目的比例。
(二十)创建一批新型孵化载体。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建筑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孵化载体。新建孵化器和加速器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允许孵化器载体房屋按幢按层分割登记并实施出租或转让。对具备实验、检测、小试、中试、样机制造等功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运营绩效奖励。鼓励科技园区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制度。
五、推进全方位开放式创新
(二十一)面向全球引进创新资源。围绕重点产业和长远发展需求,在注重引进制造业项目的同时,加快引进研究机构、领军人才和优势技术等各类创新资源,实现招商引资方向的转变。积极与全球百强创新型企业、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知名大学建立研究开发合作关系,争取其来渝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科技组织、标准化组织、检验检测及科技咨询机构的合作,引导其来渝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完善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激励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重奖。对设立独立法人的高端研发机构,依据单位及其员工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连续三年研发补助。对自建自用科研用房给予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推进开放创新合作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兼具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的国际创新合作园。
(二十二)积极开展国际创新合作。鼓励企业牵头、金融机构参与设立产业技术创新并购基金,实施海外研究机构并购。鼓励企业在境外布局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在国外设立研发中心产生的研发支出,纳入企业研发准备金管理,可享受与研发经费国内支出同等的财政奖励补助。对企业加入全球著名大学牵头的国际创新联盟、知名孵化器等产生的会员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对各创新主体与海外高校、研发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并在渝成功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放活对外科技交流管理机制,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市级相关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据实审批人数、批次及在外停留时间,为对外科技交流合作提供便利。
(二十三)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加快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开展军民企业共性技术一体化、基础原材料和零部件通用化试点。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支持地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军工企业、国防科技机构共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鼓励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开放平台、转移技术、参与民用紧缺技术研发,支持地方企业承接国防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部件生产和军品维修,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和产业化互动。
(二十四)促进区域创新合作。发挥重庆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联结点的优势,积极对接沿线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兄弟省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建设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引进高水平研发团队和优质创新资源,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人才合作、资源共享、利益互惠和市场互通。采取分类激励措施,引导五大功能区域创新发展。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要大力发展研发总部经济,强化产业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创新功能;城市发展新区要推动工业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着重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要建立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全市要形成各功能区域产业技术支撑有力、创新驱动发展各具特色的新格局。
六、增强科技创新源头供给能力
(二十五)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动高等学校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高校科研管理体系。优化大学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提高与创新密切相关的学科比重。调整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每年从高校财政教育经费中安排8%-10%,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围绕国家“双一流”目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内外机构整合资源,努力创建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市级财政对创建成功的给予国家扶持经费1∶0.5-1的配套经费支持。以国内外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研究制定市级重点学科评估认定办法,启动一批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系统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支持高校依托优势专业学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合作办学,培养国际化创新人才。支持大学实施创新伙伴计划,吸引企业参与开展竞争前技术研究。
(二十六)提升共性技术研发能力。适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需要,以提升共性技术研发能力为目标,调整优化科研院所组织结构。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转制后原渠道财政经费投入保持三年不变。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实行研发经费多元保障机制;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院所,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组建混合所有制的技术研发公司。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赋予其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评价、工资分配等方面更大自主权。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企业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建立科研院所创新绩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科研院所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七、建设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
(二十七)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放宽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量)限制,试行国有企业科研奖励和研发人员薪酬在经营预算中单列,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收入发放的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探索实施事业单位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主设立的高层次人才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发放激励性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鼓励企业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科技人员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的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实行柔性引进人才弹性考核制度,突出研究进度和绩效,不受在岗工作时间限制。
(二十八)深化职称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技术转让成交额在科技人员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在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进一步畅通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直接认定“绿色通道”。制定应用型科研院所职称评聘分离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工资福利待遇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二十九)实施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下大力气引进一批全职创新创业团队特别是领军人才,鼓励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建立人才市场化认定标准和奖励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渝按揭购买住房或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依据在渝五年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在渝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依据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定制化启动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政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引进人才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全部列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候选名单。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招才引智,视其引才绩效给予奖励。
(三十)健全人才引进配套制度。事业单位应留有一定余编,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随到随办原则完善人事关系及入编手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便利,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协助安置就业,优先安排入学。建设一批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和国际化购物娱乐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和在渝外国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给予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人才“绿卡”、签证和居留等便利,争取开展技术移民试点。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渝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三十一)优化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科学、技术、工程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满足创新经济发展需求。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校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制定博士后留渝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双证融通”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现代学徒制,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部分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技术高校转型,鼓励中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措施。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开展探究式、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三十二)支持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特支计划”等人才专项实施力度,培养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市级技能专家、企业首席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完善企业领衔专家、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技能带头人制度。扩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规模,有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创新资源合理匹配的考核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在钻研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时间从事相关性业务和探索性业务研究。鼓励企业培养高科技装备操作、维修检测等应用型人才。重视高级技工、技师的引进和培养。
(三十三)畅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改革科技人员薪酬、职称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建立“双师”流动兼职制度,支持企业工程师兼职当教师、教师到企业兼职当工程师。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院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选择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从事科研工作的“双肩挑”领导人员科技创新改革试点,准许其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在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相应合法报酬,或者在渝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鼓励“双肩挑”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三十四)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加大优秀民营企业带头人、高层管理人员培养力度。支持企业家主导企业创新活动决策,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设立企业家经营业绩档案和人才数据库。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搭建职业经理人与企业有效对接、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市场平台。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
八、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功能
(三十五)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实施创投资金倍增计划,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制定分红让利等优惠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吸引有产业和技术背景的优秀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来渝设立各类子基金,引导创投管理基金在渝落户。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保险资金支持,新设立一批战略性创投基金,市级引导基金以一定比例配套出资参股。积极引进外商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落实国家对各类创新投资活动的扶持政策,调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创业证券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在产业园区、科技园区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科技保险等金融创新业务。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小贷公司与创投基金、股权投资机构及保险机构合作,实现投贷保联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政府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配套财税政策等方式,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的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的财政激励政策。
(三十七)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技术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指导企业制定上市路线图,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企业与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设立科技创新板,专门提供科技型企业挂牌展示、融资路演和资本课堂等服务,支持实施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提供退出渠道。推动孵化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九、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三十八)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清理废除科研管理全流程中一切妨碍创新活动的规定和做法,切实解决科研管理过紧过死的突出问题,为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松绑”。健全更加灵活有效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的导向作用,让创新主体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战略研究、规划制定、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具体项目。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好科研经费。改革完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科研成果评价工作,改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益,增强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为科技人员对外交流构建宽松、顺畅和便捷的通道。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十九)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适时修订完善相关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异化竞争转变。
(四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针对重大科技成果,制定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加强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探索实施诉前证据保全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快速维权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救助和行业自律,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力争使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发明专利能在一年内进入市场。
(四十一)完善支撑创新的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推进通信设施及廊道升级改造,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出口带宽提升到20T以上,重庆至国内外主要城市通讯网络时延、丢包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加快建设中新国际数据通道。发展无线网络,城市人口集聚区高速无线网络接入率超过80%。建设全市数据资源一体化平台,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开发和利用。开展新型孵化载体数据驱动创新试点,引导科技园区为企业创新提供数据服务支撑平台,努力提高利用数据推动创新的能力,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四十二)加强创新的法治保障。制定和及时修改科技创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规章政策全面公开,促进市场主体用好用足创新政策。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引导科技工作者恪守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建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制度。加紧制定和实施科技人员创新探索的保护政策,维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尊重科技人员探索价值。
(四十三)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科技人员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科技人员在各类评选表彰奖励中的比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造、宽容失败的文化。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单位和个人在创新活动中勤勉尽责但未达成预期目标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理念正确、程序正当的创新举措与现行政策有一定冲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免除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对创新改革探索违反程序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及时叫停和纠正;对抵制、阻挠、延误改革创新,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责。完善信访举报快速查核机制,及时澄清不实反映,还相关人员清白,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四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将“第一动力”“第一生产力”放在全局中优先谋划、优先落实。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跨部门、跨领域沟通协商机制。从上到下建立严格责任制,责任到人,督查到位,严格考核,抓好落实。完善科技创新统计监测机制,将研发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率、发明专利数、科技进步贡献率、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等科技创新能力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制定并发布全市科技创新指数,科学评价创新发展状况。完善以新发展理念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加大创新驱动发展指标的权重。
(四十五)形成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效应。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同,细化措施,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各级科协组织要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要充分发挥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教育和科技普及,努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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