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做起国际生意,这其中难免会有很多合同纠纷问题。那么,当我们遇到这些问题时,该如何保障权益?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如何判断?这些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有多久呢?一、明确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涉外合同诉讼法...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做起国际生意,这其中难免会有很多合同纠纷问题。那么,当我们遇到这些问题时,该如何保障权益?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如何判断?这些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有多久呢?
一、明确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城市、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城市、或是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是履行,或是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是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是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能够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城市、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城市、或是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明确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明确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到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一样,进而形成了不一样的明确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总的来说,主要有下述几类: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指的是以双方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情况下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按照,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指的是以双方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现阶段,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双方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能够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指的是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比如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是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到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到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未必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明确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明确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明确原则有很大不一样。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能够选择明确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一样,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
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双方在诉讼之前明确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双方起诉后,对方双方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说应诉管辖不是双方事先协议明确,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双方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明确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类:
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出的诉讼。
②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出的诉讼。
③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出的诉讼。
(5)协议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明确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双方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双方能够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
二、涉外合同诉讼时效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取呈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取适用程序法,二是选取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来说,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要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相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取适用该项国际条约。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明确。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售卖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是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是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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