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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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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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03年5月16日深发[2003]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3年5月16日 深发[200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我市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和生命力较强等特点,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增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深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沃土,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和各种经济形式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三至五年内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三)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三高”农业和物流业、商贸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旧城(村、工业区)改造,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允许民营企业开展保税加工贸易业务和对外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业务。对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四)放宽企业准入条件。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用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以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进一步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深圳市”,可不标明所属区名;实行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一致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其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取消要求投资者提供暂住证明的做法。进一步放宽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和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条件,其经营方式、组织机构、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其股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证费用减半收取。工商部门应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三、努力支持民营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五)实施民营企业50强计划。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从2003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市民营企业50强,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50强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其认定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六)鼓励民营企业走园区经济道路。我市现有产业园区要制定规划,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入园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七)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重奖民营企业的品牌经营活动,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以及由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对参与我市对口扶持项目,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由市政府经济合作基金给予适当资助。
(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鼓励民营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逐步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收购、兼并、承包、托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成企业集团的,取消地区和行业的限制。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十一)鼓励国内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总部类用地可享受政府优先安排和优惠支持,并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挂牌出让等方式解决。研发中心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十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相互配套的产业组织体系。
(十三)落实对民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及有关部门的配套规定执行。
四、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商贸物流型民营企业发展
(十四)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和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同等享受其他类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我市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已列入国家部委有关专项发展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在资金方面根据国家部委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市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的新技术专利、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专项资助。民营科技型企业,在安排科技项目、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
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市政府资助建设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按照“市场导向、公共财政、社会共享、开放管理”的办法,实行低标准收费。
(十五)外向型民营企业。放宽生产型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凡我市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民营外贸出口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政策,平等申请外贸专项贷款和出境展摊位费补贴。具备自身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依法实行电子报检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享受便捷通关程序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包括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都适用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出口退税指标和进口配额指标的分配,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出口指导。市政府积极协调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海外投资中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等实物投资,经审核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资金和外汇管理等政策优惠。
(十六)商贸物流型企业。要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对象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按规定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
(十七)建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2003年安排1亿元,而后4 年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再安排1亿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市产业发展基金今后5年每年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1)提供创业辅导和服务;(2)提供公共技术实验服务;(3)提供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4)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5)提供融资担保服务;(6)提供理财服务;(7)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8)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八)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扩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制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损账补贴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市财政再安排1亿元资金作为市政府支持建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增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所产生的担保贷款额,按照担保贷款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优质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企业受益面,每年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担保总额的50%,其中第一次获得融资担保的民营企业数不得低于担保企业总数的30%。鼓励民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享受我市对创新投资机构的优惠政策。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通过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有条件的区、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参与、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十九)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扩大我市创业投资机构资本金规模,鼓励创办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建立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和政府各类专项基金的沟通协调、联合投资机制,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积极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我市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民营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提高信贷审批工作效率。商业银行应从优执行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特别是信用保证贷款的利率下浮政策,增加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通过开办个人创业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满足民营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票据融资,积极对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开展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管理税收事务,办理具体税收事项,要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二)优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和壮大的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
(二十三)优化政务环境。开展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涉及收费项目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公开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和承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各职能审批部门要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赞助项目,应由企业自愿参加。民营企业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入会或强行收取会员费。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监督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二十四)优化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构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用地、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以及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五)优化人才环境。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等界限,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尤其是特别优秀的人才。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聘用。民营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员工的培训,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一定资助。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我市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二十六)为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提高和对外交流提供便利。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商务签证不须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团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予以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外事部门应为其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二十七)建立健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设立中介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培育与发展中介组织,监管中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解决中介组织有关问题。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会计、法律、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性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规范
(二十八)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民营企业要努力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二十九)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定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不做假账。不断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对民营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发展以相关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引导民营企业守信经营。
八、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成立全市性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
(三十二)抓紧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综合机构。要强化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综合服务网络。组建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为市经贸局下属的副局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十三)充分发挥总商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类企业、工商业主、行业协会、工商社团,均可以个人、企业或团体会员加入总商会。总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民营经济的愿望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主动为民营经济服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把设立在市总商会的民营企业党委改建为市委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与市总商会合署办公,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党的工作。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党建工作的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营经济党的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各区民营经济党委(党工委)开展工作;加大在民营经济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民营经济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民营企业的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适当增加民营经济工委的编制,加强党建工作力量。
(三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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