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海洋渔业厅关于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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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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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海洋渔业厅关于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农银闽发〔2011〕257号)农行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为深入实施海峡西岸经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海洋渔业厅关于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银闽发〔2011〕257号)
农行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国家发展战略,积极打造海峡西岸蓝色产业带,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进一步发挥海洋渔业厅与农业银行的各自优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金融服务的良性互动,推动福建省海洋经济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海洋经济的重要意义
福建是海洋大省,具有得天独厚的对台区位优势和海洋资源优势,在推进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建设海洋强国中肩负重要历史使命。“十一五”期间福建省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9.72%,2010年福建省海洋生产总值368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4.97%,总量居全国第五位,海洋三次产业比例为 8.3:43.4:48.3。海洋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海洋渔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船舶修造、海洋工程建筑五个海洋主导产业增加值之和达1321.9亿元,占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的79.64%,形成以这五大产业为支柱的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面向“十二五”,福建海洋经济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福建省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四个海洋经济试点省之一,国务院《海峡西岸经济区规划》提出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洋开发和科研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福建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努力建设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组织编制《福建省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拟将福建省13.6万平方公里海域,以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六个沿海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陆地面积5.4万平方公里作为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并加强与台湾的两岸海洋开发深度合作以及周边地区的涉海领域区域合作。提出了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73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8%的发展目标。加快福建海洋经济发展,打造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是我省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内容,对福建省发展意义深远,有利于发挥福建海洋区位优势和资源环境优势,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福建加强陆海统筹,完善区域开发模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福建总体竞争力;有利于强化福建港口的服务功能,加快形成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有利于密切闽台海洋经济合作,促进两岸和平发展;有利于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福建农行积极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伴随福建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政策扶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大,蕴藏巨大金融商机。继续做好金融支持福建海洋经济的发展,是福建农行践行金融服务海西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福建农行开拓三农和县域“蓝海”市场的战略选择,也是福建农行实现“十二五”各项业务跨越发展的有力抓手,更是福建农行持续深化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农行应抓住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海洋渔业部门等沟通合作,拓宽业务领域,建立双方全方位的支持和合作关系,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服务对象、产品创新、服务渠道、制度建设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度探索,积极服务福建海洋经济的建设。
二、把握发展重点,加大支持海洋经济力度
各级农业银行要以省政府有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为导向,把握福建海洋发展新趋势,明确区域、产行业和客户重点,积极对接海洋经济建设项目,加强涉海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闽台海洋产业合作,加大信贷投放,促进福建海洋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一)支持“一带两核六湾十岛”建设。支持打造以沿海城市群和主要海湾为依托的海峡蓝色产业带建设;建设福州都市圈和厦漳泉两大海洋经济核心区;支持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泉州湾、东山湾等六大海湾建设海洋经济密集区,重点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临港产业集群,支持港口物流业,支持发展现代渔业,择优支持区内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培育区内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平潭、东山、湄洲、南日、大嶝、琅岐、浒茂、三都、西洋、大嵛山等十个海岛的滨海旅游、特色资源开发利用等。积极支持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积极介入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泉州湾等新增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支持实施生态型海洋农牧化工程,扶持亲环境海水养殖模式,支持浮筏式大型生态养殖基地、鱼虾贝藻互补立体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和“海洋牧场”建设;支持实施外向型远洋渔业产业化工程,发展以大洋性远洋渔业为主、过洋性远洋渔业为辅的远洋渔业及其配套服务,促进远洋渔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支持水产品精深加工增值与流通工程,促进传统渔业向资源管理型现代渔业转变,重点扶持培育一批渔业龙头企业和集团客户,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产品研发;支持建设连江、福清、东山等水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发展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支持具有资源优势的渔区产地批发市场和海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三)支持优化发展现代临港产业。支持以炼油、乙烯等石化上游产业为源头,向石化中下游产业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及其后加工、新型化工材料、新型纺织原料等延伸发展,积极打造大石化产业链,支持做大做强湄洲湾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支持临港工业集聚发展,依托重要港湾,支持大型钢铁、有色金属、特种玻璃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船舶工业提升自主开发设计能力,支持骨干造船企业向总装造船方向发展,支持现代化程度高的“专、精、特、新”企业,提升船舶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支持临港能源基地建设,包括经国家核准的环保型核电、煤电建设,以及能源储备、中转基地建设;择优支持临港冶金工业。
(四)支持发展现代海洋服务业。支持打造现代化港口群,支持主枢纽港建设,支持物流节点城市建设,支持福州、湄洲湾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一批现代物流园区、专业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为一体的大型现代港口物流企业入驻福建;支持海洋交通运输业,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船舶运输企业;支持滨海旅游业发展,挖掘整合福建岛、景、渔、能和海洋文化等资源,重点支持具有旅游品牌影响力的AAAA级及以上景区,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构建海峡蓝色旅游带;支持先进的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海洋信息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云霄、南安海洋现代服务产业园基地建设,扶持霞浦海洋拍摄创作基地等建设。
(五)支持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海洋生物与医药业,扶持技术成熟的海洋药物、新型医用生物材料、海洋健康食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集约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扶持技术先进、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的勘探、海底工程、石化、海洋环保、海水综合利用、油气生产平台、大功率风机、港口机械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支持有效益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择优扶持与滨海旅游联动发展的邮轮游艇业、经贸、旅游服务等;关注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业的发展,择优扶持相关项目及企业。重点支持宁德三沙湾东冲半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产业园基地、诏安金都海洋生物高科技产业园、莆田海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等园区建设。
(六)支持渔民生产生活。支持有实力、有经验、有信用、有效益的渔业养殖大户、渔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生产发展;支持水产品运输专业户、渔业专业经纪人等经营大户;支持以渔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的水产养殖、加工、销售、饲料供应等;支持渔区渔民的渔船更新改造、海洋捕捞、订单渔业以及合理的消费需求等。
三、紧贴市场需求,提升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水平
海洋经济具有涉及行业多、客户广、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特点,各级农业银行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拓宽服务海洋经济的业务领域,不断提升福建农行服务海洋经济的服务能力。
(一)提高一揽子信贷支持。对符合海洋产业投向、符合信贷政策的涉海项目及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予以支持;对“十二五”海洋经济的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对接,优先调查审查审批,倾斜配置信贷规模,提供快捷服务;对海洋经济客户的资金需求,结合其生产经营周期,合理匹配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海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需求,可视具体情况适度突破授信理论值核定季节性收购贷款单项业务额度,解决资金周转需要;对基本面好、信誉度高、风险意识强的海洋企业暂时性经营困难,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涉海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全产业链生产模式,增强企业盈利和抗风险能力。
(二)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对起步阶段的小型海洋经济企业,重点提供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可循环贷款、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等创业性贷款支持,资金结算与支付以及金融咨询服务,支持其做大做强;对成长期的中型海洋经济骨干企业,提供包括短中长期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业务、电子银行服务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其可持续发展;对成熟期的大型海洋经济龙头企业(集团),量身定做专属的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包括各类信贷产品在内的企业综合授信、银行保函业务服务、国际贸易融资、账户理财增值服务、现金管理平台,财务顾问等一揽子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财富增值、规避风险的金融要求;以惠农卡为载体,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渔民提供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特色三农个人信贷产品,并为渔民提供各类便捷的结算、理财等服务。
(三)创新推广适用的信贷产品。研发适合海洋经济特色的信贷产品,扩大涉海资产的贷款抵(质)押范围。依托海洋经济链核心企业,延伸对其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提供核心企业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等多种组合担保方式,解决融资担保难;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继续稳步推广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业及海洋运输业发展;完善船舶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采用“在建船舶+造船厂”,解决新建船舶担保问题,采用按揭还款方式,减轻船主经营压力;制定规范化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支持渔业及养殖生产的融资需求,将海域使用权单独抵押贷款范围延伸至工业用海,支持临港产业发展;研发产业链配套中小企业客户信贷业务和物流链中小企业客户信贷业务;推广“公司+渔民”、“公司+基地+渔民”、“公司+合作社+渔民”发展模式,试行“渔船+保单”抵押方式,解决渔民贷款担保难题。
(四)加强金融服务渠道建设。在海洋经济集聚区及重点渔区的农行网点,要立足所处经济区域、客户群体、业务的特色,强化网点服务功能提升,实施“硬”转型与“软”转型同步到位,提升网点服务水平;加强无网点乡镇的金融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电子服务渠道建设,增加各类自助设备投放,大力推广网上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手机银行、转账电话等高效服务手段,推广“惠农e家”签约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缴费、贷款、自助签约、投资理财等服务;设立离行式自助服务区,试点开办助农取款业务,积极改善渔民用卡环境,努力解决取用现金困难;组建流动金融服务小组,走村入户,提供面对面的金融咨询与服务,延伸金融服务半径。
(五)探索服务渔区新模式。选择沿海的福州连江县、泉州石狮市、宁德霞浦县、漳州东山县等四个县(市),作为福建农行服务海洋经济的试点县(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渔业客户特点的产品、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等,通过配备专门人员、配套专项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海洋经济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着力开展银村共建活动,在每个有农行营业网点的渔区乡镇选择1-2个共建村开展银村共建,合力将共建村打造成信用村,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起到示范作用。信用村村内企业及村民可享受优先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发放惠农卡、驻村金融服务、优先配置硬件服务设施等优惠政策。积极为共建村村内企业及村民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金融支持,协助共建村普及现代金融知识,指导渔民使用惠农卡、转账电话等金融服务工具,有针对性地推广适合渔民的个人理财业务,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
四、搭建海洋经济服务平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各级海洋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为农业银行支持福建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规范海洋资产评估抵押登记流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农行做好相关抵押资产的确权、抵押登记,其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做好海域使用权的确权、抵押登记;各级渔港监督部门重点做好渔业船舶的确权、抵押登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在建渔业船舶的确权、抵押登记;各级海事部门重点做好在建非渔业船舶的确权、抵押登记;各级交通运管部门重点做好非渔业船舶的确权、抵押登记。要加强海洋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建设,规范其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公正性。加快建立海洋资产流转交易平台,积极构建抵押资产的变现渠道。对逾期贷款,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债权维护、抵押物处置等。
(二)探索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海洋经济支持力度,以财政贴息、担保资金注入、专业担保机构创立、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奖励、风险资金池创建等方式,支持海洋现代渔业、海洋现代服务业、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扩大渔业保险范围,探索将渔船等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实行保险政策性补贴,扩大对渔船、渔民保险履盖面。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设海域使用权、沿江资产、船舶资产等电子化管理信息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复抵押、抵押悬空现象。在重点渔区渔村探索建立农(渔)户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推进信用村建设,强化农民信用意识,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业主不予办理渔船年检等,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加强风险防控。农业银行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海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与市场研究,密切关注区域、行业、渔产品食品安全等重大风险事件,及时发布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预警提示,增强对整体风险的控制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海洋经济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海洋经济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主动投保,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建立政银协作机制,合力助推海洋经济发展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要把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优先向农行推荐重点建设项目和优质客户,适时组织银政企项目对接会,提高资金供需对接效率,共同做好海洋经济的金融服务。建立双方定期联系机制,采取联合调研、座谈会、项目推介、信息简报等方式,共同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金融服务工作动态和业务发展情况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双方要及时总结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做法、新经验,及时向全辖推广。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共同促进福建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福建省海洋渔业厅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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