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1:51
180人看过
老龄
老年人
加强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2号)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苏发[2000]22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了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事业作出了重要部署。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决定》精神,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不断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现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人口老龄化是个社会问题。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在1986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是全国第一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数已达到91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2.54%。据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省人口老龄化水平将达到顶峰,老年人增加到2000万左右,约占全省总人口数的25%。同时,我省老龄人口呈现高龄化的趋势,1999年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00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0.98%,百岁老人1100多人。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出生率下降和人均期望寿命延长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给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加强老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老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全省认真贯彻国家颁布实施的关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开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老龄事业的合力;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加快,老年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省的老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由于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我们的思想准备不够,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对人口老龄化形势认识不足,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老年服务业发展不快,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我省老龄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强和改进。
(三)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和我省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历史。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二、确立面向21世纪的老龄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全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我省的省情出发,适应人口迅速老龄化、高龄化的发展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老年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多形式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江苏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老龄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多层次老年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继续发挥家庭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老年服务业,积极组织和引导社区开展老龄工作,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问题;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思想境界都得到提高;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城市、农村不同的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现状,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江苏省情出发,遵循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步建立起国家、单位、社区、家庭、个人相结合,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法律服务、体育健身、文化教育等在内的老年保障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有比较明显的提高,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民政牵头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新局面。
三、加快建立老年保障和服务体系
(一)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保障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普遍开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要确保养老金发放。积极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的网络,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贫困老年人实行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对高龄、伤残、孤寡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逐步建立规范的特殊困难补贴制度,给予生活照顾和医疗帮助。
(二)建立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二、三级综合性医院要成为本地区老年保健工作的指导中心。一级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换后,要成为社区老年保健工作的基地,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将老年预防、老年保健、老年医疗、老年康复有机结合起来,并指导社区卫生综合服务点、卫生站更好地开展老年保健工作。要为城市社区和县城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面建立健康档案。继续办好老年门诊或老年病专科门诊,积极发展老年护理医院。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管理,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利用各种传媒和场所大力开展老年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
(三)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老年服务事业既有福利性又有社会性。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制定和实施老年福利事业区域发展规划,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康复健身等服务。要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托社区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努力形成适应社区特点、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社区养老一条龙服务工作,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资金、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扶持。要加快老年产业发展步代,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研制与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全省城市和县城镇居民委员会应普遍建立老年活动室,农村乡镇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现有文化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各大中型公园都应增设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文体设施。新闻出版部门、文艺团体要努力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举办老年专场文艺演出。有关新闻媒体要开设老年专题栏目。要将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成人教育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按每个老年人每年1元的标准落实老年教育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要办好各种老年学校。老年教育要多样化、多层次,方便老年人就地就近参加。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还要因地制宜发展各种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使更多的老年人有学习的机会。
(五)帮助和引导老年人老有所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倡导低龄和健康老年人、特别是具有高级技能或专项技能的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要对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中作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积极扶持老年人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建立老年人才库,广泛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综合运用教育、舆论、行政等手段,弘扬中华民族的美德,树立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中小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要把敬老、养老、助老教育同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树立、表彰一批尊敬奉养老人的好子女、好职工、好公民的典型和开展各种富有教育意义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司法行政、宣传部门要把《老年法》、《办法》纳入普法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赡养人特别是子女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要移风易俗,转变观念,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提倡和鼓励老年人之间建立互助关系。老年人也要自尊、自强,要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维权网络建设,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婚姻、财产、受赡养扶助、住房、教育、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力度,制裁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组织。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就近、就地、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符合条件、有需要的老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和免交的优待。
五、积极开展老年思想政治工作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重视和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老年群体中的各种思想问题,使老年人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已经成为各级党组织面临的重要课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老党员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二)认真进行老年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作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遵纪守法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不渝地与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
(三)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老年生活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科学、健康的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特别是组织老年人举办咨询、科普活动,开展关心下一代和教育青少年活动。开展活动需要的场所、经费,要本着合理、节俭、实用的原则认真予以解决,为广大老年人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一)全面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必须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做好老龄工作放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上,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大事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加强老龄工作的对策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特别是加强对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老年保障体系的研究。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重大老龄工作政策,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各地要根据中央《决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全面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和完成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的作用,积极协助老龄工作委员会协调、督促、推动各项老龄工作的落实。要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到社区,把老龄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和服务体系,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的作用,并和社区中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便老利老。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老龄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时,要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老龄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的老龄工作要责任到人。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的老龄工作队伍。同时,要选拔年轻优秀人员充实到老龄工作部门。
(四)确保资金投入。老龄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老龄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积极推进体育、福利彩票的募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民间、社会捐赠,以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发展老龄事业。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江苏老龄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2000年9月26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