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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1〕7号2011年2月2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发〔2011〕7号 2011年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意识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有20.48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85%,涉及18.5万个家庭和63.1万家庭人口。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在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蚌埠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迫切、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格局,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三)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扶贫、宣传文体和专门协会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将残疾人专项、综合和公共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建设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加大对残疾人福利和体育事业的支持,确保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含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安排不低于5%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二、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时,给予重点照顾。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地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城乡低保、五保户中的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畸残儿童矫治手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下肢残疾人安装假肢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纳入残疾人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六)保障残疾人享有安全住房。把城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符合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家庭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在还房时应当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保障资格条件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选房;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楼层的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各级要将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纳入政府安居工程计划,落实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全市的危房改造任务,确保无房、危房贫困残疾人居有其所。
(七)强化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工作。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认真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落实配套经费,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加发残补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贫困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或五保供养。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招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九)积极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认真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创业就业的机会和权力。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各级政府应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积极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享受相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享受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自主择业。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给予补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对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加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确保2015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当地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治疗室,要有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村(居)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免费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优先适配辅助器具。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
(十一)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无障碍建设。县(区)要按不低于700 平方米的面积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康复等各项免费服务。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市、县残联参加无障碍建设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台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栏目,电台、报刊要逐步开设残疾人专题(栏)节目。县级以上图书馆要开设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十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确保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对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鼓励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策。
(十三)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景区、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等保障机制。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四)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抓好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推广和普及,积极开展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扶残助残教育。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的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五)提高为残疾人的公共服务能力。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积极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安养工疗、康复学习的场所。社会福利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生活自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十六)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要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社会各方要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农村残疾人持乡、村两级贫困证明、城镇残疾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就医的,医疗机构给予减免40%的床位费,因病需要做CT、磁共振检查的,检查费减免30%。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的贫困家庭的残疾人适当减收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天然气、供水、供电设备等,凡申请安装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0%的安装费优惠。残疾人免费进入市内各旅游景点和公共厕所。逐步实施残疾人持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普法内容,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法律机构要加大对各类残疾人维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对于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为盲、聋、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加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残疾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加强各级残联机构建设,落实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点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残联应配备专职理事长,社区、村(居)委会应配备残疾人助理员,安排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代表、服务、维权职能作用。
(二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要严格按规定配强,符合条件的应推选为同级人大、政协常委。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下一级残联配备理事长时,上级残联要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同考察,配备班子成员时必须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各地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时,要适当安排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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