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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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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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2009年6月27日鄂发〔2009〕1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2009年6月27日 鄂发〔2009〕1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要求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政策规定,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各层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要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要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五)规范机构设置。市、县政府工作机构的控制限额原则上按照中发〔200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是:大城市政府机构限额为40个左右,中等城市为30个左右,小城市为22个左右。县政府机构限额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不同县情,按14-22个左右掌握。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机构限额控制在25个以内。市辖区政府机构限额,副省级市的市辖区政府机构可参照小城市的限额,即按22个左右掌握,其他市市辖区控制在20个以内,由县(市)改设的区,按县级政府机构限额确定。各地不再新设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现有事业单位归并整合。
市、县政府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不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城市政府机构设置要充分体现城市管理特点。
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加以规范。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六)完善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中央和省规定的地方各级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县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结构。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领导职数。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报中央编委备案。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市(州)党委、政府审批,并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总体要求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改革方案的拟定和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等工作。
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机构改革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市、县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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