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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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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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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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学理论、树正气、保稳定、促发展”百日主题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发展意识,促进全市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建设京南近海强市名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旨在以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精神,治阻促通,治庸促优,治懒促勤,治虚促实,着力纠正政令不畅、违法行政、庸碌无为、精神不振、虚报浮夸等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切实解决推诿扯皮、效能低下、有责不负、失责不究的问题,努力消除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力的现象,使责权对称、层级清晰的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科学公正、优胜劣汰的绩效考核机制更加完备;违责必罚、罚则必严的责任追究体系更加健全;以岗定责、以为求位、以绩效论优劣的氛围更加浓厚,进一步强化机关效能建设。
第三条 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的主体是各级机关,具体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纪依规原则。坚持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
(二)责权统一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受监督,违责必追究;
(三)改革创新原则。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在机制、制度、方法上勇于创新;
(四)实用管用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务求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突出实效性;
(五)惩治与激励并重原则。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既要严厉惩治违责失职行为,又要保护和支持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的行为。第二章 明确责任
第五条 各级机关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工作直接抓,负总责。
第六条 建立标准化责任目标体系。各级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岗位目标责任说明书,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并规范各项具体工作的衡量检验标准。岗位目标责任书实行逐级制作审定,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处室负责人负责,处室负责人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单位副职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主要领导的由组织部门负责。单位主要领导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由组织部门汇总辑印成册下发,单位内部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汇总辑印成册下发。
第七条 建立专项责任目标体系。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社会治安、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翔实、具体的岗位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八条 建立效能建设提质提速目标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对照年度任务目标,分别确定提质目标和提速目标。在法定和规定办理时限基础上,明确提高办事速度和承诺时限。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运行程序,具体的服务标准。各级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要将各部门提质提速目标情况进行备案,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开发责任网格化网络管理系统。市信息办负责市本级系统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等基础性工作。市直部门将本单位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内容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录入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按照全市总体安排,负责本县(市、区)责任网格化网络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并纳入全市责任网格化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2007年进行责任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全面推开。第三章 考核责任
第十条 责任考核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组织部门负责,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年度岗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效能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确定的重大事项,实行责任预警制度。各相关责任单位针对重大事项中的关键环节,制定量化责任运行标准,对各机关跟踪问责,记录在案、定期通报。按照扣分标准,确定预警级别。一级告诫,限期整改;二级黄牌警告,监督整改;三级红牌单项否决,挂账督办。其它职能部门也要根据相关职能制定量化责任运行标准,实行三级预警制度。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对部门提出的红牌单项否决进行审定。
(二)对整体岗位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实行巡查问效制度。由组织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力量,对各级机关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巡查问效。对巡查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履职尽责情况实行明察暗访制度。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优化办、市直工委、人事局等部门,根据职能,每季度深入各级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态、风气状态、精神状态、作风状态、工作状态进行明察暗访,填写《查访情况记录表》,记录影音、图片资料。纪委监察局建立查访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项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量化百分制考核细则,将三项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涉及一票否决内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绩效突出的单位通报表彰,适当追加年度优秀公务员名额。对绩效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视情况调整领导班子,适当减少年度优秀公务员名额。第四章 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它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机构信贷以及其它经济活动的;
(五)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违法施政,或越权审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
(六)项目建设中设置障碍、推诿扯皮,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发展大局的;
(七)虚报政绩、骗取荣誉,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八)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干部调整和选举过程中,擅自许诺或拉票、贿选的;
(十)违反原则,利用自己身份或地位的影响,为有问题或犯错误的下级或查处对象说情,开脱责任,逃避追究,盲目包庇的;
(十一)违反政策,截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或基金的;
(十二)私设账户、小金库,坐收坐支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违反规定,乱发奖金和实物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审批制度执行不严,大额度资金使用不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公务用车或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的,采取公车私挂、调用、借用等变通方式,购买使用公务用车逃避监督管理的;
(十五)滥用职权,违法施政,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其它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
(十七)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十八)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十九)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二十)其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环评等服务环节,拖延怠慢,影响项目建设进程的;
(三)由于监管不力,使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的;
(五)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或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解决,引发大范围群体上访事件或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践诺的;
(八)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或人民群众提出的列入办理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的;
(九)对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十一)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差,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经考核属实的;
(十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三)不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狠抓落实,致使工作被动落后的;
(十四)平庸懒惰,消极散漫,贻误工作的;
(十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或疏于管理、防范不严、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跟踪问责、巡查问效、明察暗访、民主评议、舆论监督、年度考核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通过市委书记民情电子信箱、市长短信平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优化环境投诉中心及纪委信访举报中心等各种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鼓励署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受理机关对于投诉、举报的一般性问题,应在15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在30日内调查核实完毕,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3个月内调查核实完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完毕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经调查了解后情况属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降职使用、班子调整、辞职辞退、党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故意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责任,上推下卸,逃避追究的;
(四)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的;
(五)被省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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