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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2012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市委〔2012〕18号 2012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以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1.重要意义。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自主创新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杭州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人才数量、国家级试点(基地)数量以及信息软件、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创新型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还存在创新资源分散、投入保障不足、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值占比不高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抢抓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机遇,从打造“一基地四中心”的国家战略高度,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以发展创新型经济为重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和产业化(简称产业化)能力,提高科技投入绩效,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全市科学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率先走出具有杭州特色、依靠创新驱动加快科学发展的新路,努力把杭州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高地,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前列。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具有杭州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关键领域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创新效益大幅提高,创新人才竞相涌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产业发展水平进入国内城市前列,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率先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行列。
创新投入持续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2%以上。
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每万人专业技术人员数达到2000人,每百万人口年度专利授权数量达到4000件以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数达到40家,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数超过500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数超过300家。
创新绩效持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业销售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创新环境持续优化。人才、融资、中介服务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创业氛围。
3.基本原则。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方针,抓住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要素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创新为重点,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推动杭州率先科学发展。一是强化需求导向。根据企业需求,完善企业主导产业创新机制;激励人才创业创新,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和人才发展机制,推动科技创新由“成果供给主导”转为“产业需求主导”。二是强化资金统筹。提高财政间接资助比重,加大融资扶持力度,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带动更多资金参与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三是强化资源配置。推动资源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倾斜,加快建设产业创新平台,积极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调动区县(市)、各类园区科技招商积极性,激励创投等机构开展专业化招商,多渠道做大增量。四是强化机制统筹。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完善市、区县(市)两级创新领导体制、督查考核和监测评价机制,形成多主体联合扶持、多因素综合评价、多途径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增强创新型经济发展源动力
4.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专家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科技型初创企业“雏鹰计划”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瞪羚计划”,强化分类指导,加大财政资助、贷款贴息等融资扶持力度。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计划,同时强化品牌培育,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支持,形成一大批上规模的创新型企业。完善国有企业和科研类事业单位考评机制,重点考核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绩效。设立创新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创业创新导师制,引导企业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强化资助或融资扶持,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杭创办企业。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科技人员在杭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的,可由在杭高校聘任为教授,给予至少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科研创新资助,以及创业场地、实验室和人才公寓各100平方米的支持,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5.支持企业开放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技创新大院名校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或共建创新载体,促进科技成果在杭产业化。对合作共建、直接收购国内外科研机构,或在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标准认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财政资助或相应的融资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推进精益制造,改进工艺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
6.强化企业创新税收和奖励扶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并按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新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除按规定享受进口税收减免政策外,因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相应折旧费。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市“521”计划的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奖励支持人才创新。对在杭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和人员,纳入市科技进步奖给予奖励。
7.大力扶持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以十大产业和十大科技专项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扶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技术联盟。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开展技术合作和重大科技创新攻坚,共建公共技术平台,突破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研发并推广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以及节水、节能、节材等技术工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业技术联盟为载体,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经信、科技、财政部门制定。
8.支持企业总集成、总承包推动产业创新。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整体上市等途径,集聚产业发展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转型发展成为总集成商、总承包商。支持企业组建总集成、总承包联盟,共同开拓市场。
对新获得总集成、总承包资质,或实施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中标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给予财政资助或相应的融资扶持。服务业企业实施总集成、总承包的,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优惠政策。连锁企业跨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分支机构的销售盈利状况,由区、县(市)进行税收分成。具体办法由市发改、经信、财政部门制定。
9.强化对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搭建信息平台,发布本地产新技术、新产品推荐目录。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采购清单和指南,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中,不断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应用比重。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推进本地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广泛应用。
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市内新产品新技术,3年内,按首购首用单位纳税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加大首台(套)政策扶持力度,对技术水平突出且取得较好市场业绩的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或融资扶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
10.大力扶持创新产品拓展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赴境内外参展,对展位、整体广告、公共布展等费用给予补贴,或给予相应的融资扶持。发挥杭州“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优势,采取政府补贴、融资扶持方式,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信息、开拓市场。
三、推进协同创新,强化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智力支持
11.深入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人员双向兼职和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派驻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纳入产学研合作绩效评价重点内容。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杭转让并产业化的,转化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完善科研类事业单位自主处置科技成果机制。科技成果在杭产业化,经依法评估,价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自主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通过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12.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产业化业绩作为应用型研究人员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强化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扶持、奖励。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10%以上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人员。
在杭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高校可按60%-90%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奖励有关贡献人员和团队。
在杭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完善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的科研设施应向企业开放,作为技术研发的公共平台。国家和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活动所获得的信息资料,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化方式,向企业开放各类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支持。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财政部门制定。
14.大力支持中介机构开展创新服务。完善专业化服务标准,健全发明专利的检索、评估、交易、咨询、诉讼、代理和人才引进等中介服务体系。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对于服务创新型企业数量多、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制定。
四、坚持多元投入,强化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资金保障
15.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财政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和4%。
对基础共性技术和民生公益技术研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直接资助。应用类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方式,转为间接资助创新型企业为主,逐步提高创投引导基金、发行债券增信保证金、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比重。各专项资金中的间接扶持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到2015年要达到50%以上。
16.构建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参照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扶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在杭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创新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信贷产品,发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和仓单质押贷款。
通过科技贷款补贴、科技保险补贴、企业股份制改制补贴、上市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担保融资、信用贷款、引入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者、到股权交易所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融资。参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支持已上市科技型企业再融资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利用信托工具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的,提供增信保证金或担保补贴支持。
设立40亿元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进国内外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重点投向十大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加大对初创期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专业投资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7.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以政府资金定期存款等方式,由合作银行放大后为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设立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杭州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按年均余额新增部分实施风险补偿。扩大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覆盖面,推广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投资。
五、加快资源集聚,强化发展创新型经济的平台支撑
18.积极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依托浙江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加快建设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和“西溪谷”,整合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支持区、县(市)建设不同层级、互为补充的创新型园区和平台,从国家战略层面完善提升区域创新体系,争取在立法、规划、财政税收、股权激励、人才引进等方面先行先试和重点突破。
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加大投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到重点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创办企业,鼓励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落地实施产业化,共同打造区域创新的战略高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核心平台。
19.促进各类园区平台转型提升。由市经信、科技、外经贸、统计部门组织制定创新集约型园区和创新平台建设标准。各类产业集群和园区都要对照标准,尽快形成重点产业创新链,对引进的产业创新项目,事先进行科技评估论证。
20.增强创新平台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清理整顿和分类扶持,引导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试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提升技术转移、专业咨询、投融资和市场推广等专业服务能力,吸引社会资本,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在创新集约型园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或融资扶持。
本市范围内,孵化毕业的企业迁至其他区、县(市)发展的,由相关区、县(市)按新增税收的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制定。
21.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在用电、用地、用能、投融资、产品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对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创新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项目供地,并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鼓励各类园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土地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经批准,园区用地的5%-7%可用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充分利用原工业、仓储等用地,完善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
高新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各区、县(市)应加快清理和盘活存量房资源,通过政府资助、企业和人才经费共担方式,强化创新型人才住房保障。经批准,有突出贡献的大企业大集团可以利用原有土地建造人才公寓,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建设等部门制定。
22.加大科技资源招商力度。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市科技部门组织发布科技创新成果信息,为各区、县(市)和产业集聚区(园区)广泛招引科技资源提供指导。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投、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专业招商,引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外经贸、经合部门制定。
六、完善统筹机制,强化发展创新型经济的组织保障
23.加强区域创新统筹协调。建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市科技创新专家委员会,为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推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咨询评估。与国内外名校共建工业技术研究院,提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与应用建议,指导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进、集成和再创新。建立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发布科技创新成果信息,强化供需对接服务。
24.建立全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网络化管理和服务,由市科技部门会同经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产业创新重点扶持项目进行联审,为科技成果研发、筛选、评价、信息发布、产业项目立项、投融资和资源配置提供一条龙服务。
依托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数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并定期发布,指导各区县(市)、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市科技创新成果及产业化扶持资金,由市科技、经信、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通过科技服务综合网络平台进行联合审查,对项目扶持方式提出意见,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25.深化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整合科技创新研究资源,综合制定重大科技创新年度计划,提高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比重,重点项目向国内外招标。
项目立项前,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工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科技和市场可行性论证。
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实施产业化,由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期限,相关扶持资金可分期拨付。
26.建立创新成果应用评估机制。由市科技、统计部门研究建立评估体系,突出创新成果应用的可行性、产业带动性和效益提升导向,并增加市场考核期。
国内外创新成果在杭产业化的,应事先进行应用评估。十大产业、重大科技创新攻坚项目的应用评估,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一般项目可通过市场调查方式,由用户和专家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实行专家负责制。
27.健全重点创新项目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部门牵头汇总并负责日常协调。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专题研究。根据协调结果,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顺利推进。
28.完善区域创新评价激励机制。完善市、区县(市)两级创新领导体制,把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纳入综合考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强化对科技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发明专利授权量、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强化基层创新扶持等与发展创新型经济密切相关指标的考核。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完成目标成效突出的区、县(市),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上予以重点倾斜。
健全科技进步监测指标体系和成果转化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健全跟踪督查机制,对科技创新成果研发、产业化的综合服务和资金使用绩效,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29.完善科技诚信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维护良好的科技创新秩序。优化维权援助、保密安全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支持创新主体增强创新成果信息安全保密能力。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扶持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30.营造创新型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区域创新政策评估和动态完善机制,市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健全科技创新服务、科研经费管理、科技项目管理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完善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民之家”审批服务体制,优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服务效率。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崇尚创新、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杭州特色、依靠创新驱动加快科学发展的新路,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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