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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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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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鄂办发[2002]37号2002年11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
(鄂办发[2002]37号 2002年11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指导思想
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办学规模、质量和效益,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促进农村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考虑财政投入能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学生方便入学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讲求效益、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逐步调整和完善,使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本地人口出生率的变化、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师资条件等相适应。
在调整工作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普九”的关系。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应该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结合起来,兼顾方便中小学生入学,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二是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不能降低中小学校的办学质量,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整体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三是学生入学高峰和长远规划的关系。布局调整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学校和扩大校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更不得新增债务。四是调整优化布局与保护群众办学积极性的关系。要明晰各方办学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五是处理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关系,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并得到充分利用。
二、制定科学规划,保证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龄人口的变化情况、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等多种因素,制定本地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制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科学测算辖区内学龄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掌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班)和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布局、师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资料,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为今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准备。
(二)为适应城镇化建设和农村人口迁移的需要,逐步将中小学布点向人口密集地区和中心城镇收缩,加大城镇中小学校建设力度。
(三)要注意搞好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的衔接,今后国家和省下达的有关教育专款和其他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一般应用于规划中长期保留的学校。
(四)新建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办在城市(县城),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交通比较方便的中心城镇已办的高中,要继续办好。农村普通初中一般办在乡镇所在地。
(五)原则上15―20万人口办一所普通高中,4―5万人口办一所普通初中,平原和丘陵地区规模在6个班150人以下的小学应实行联村办完小或高小,使一所小学服务区域人口逐步达到5000人以上。根据交通、安全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的山区,初小和教学点仍可保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小学试行寄宿制。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区域服务人口标准可以放宽,调整时间可以延长。
(六)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后的学校要办在现有条件较好、人口相对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原则上不铺新摊子。要充分考虑到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名校的办学效益,扩大优质教育的规模。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和职业、成人教育的协调发展。
(七)农村初中将在“十五”期间处于学生高峰期,为了解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带来的校舍和师资不足问题,各地应主要采取现有初中挖潜,扩大办学规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以满足正常教学需要。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工作
全省各地经济、教育和人口情况差异较大,中小学布局的客观要求不尽相同。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影响到巩固“普九”成果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要采取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省里制定指导性意见,对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根据省里制定的意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中小学调整优化布局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制定辖区内普通高中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方案,并对各县(市、区)调整优化布局方案进行审核。
(三)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将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方案。县(市、区)制定的规划和方案要具体到学校、年级和班,严格按人口出生率变化控制年级数、班组数和班额。
(四)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乡、村的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履行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县(市、区)范围内初中、小学的设置和调整要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普通高中的调整要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要适应乡(镇)、村改革的需要,原则上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工作要放在乡(镇)、村调整合并后实施。
(六)妥善处理被撤并学校校产,做好被撤并学校校产登记、管理工作,健全档案资料,防止资产流失。
(七)在“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调整的时间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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