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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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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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9年12月18日)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9年12月18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推动“科教兴冀”战略的深入实施,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主攻方向、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主攻方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集成,着眼未来,调整结构的原则,在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与新医药、环境保护、现代农业等七个重点领域,大力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努力在液晶显示、电力电子、光电子、软件、数字通信、生物制药、新型功能材料、环保设备、高技术育种等九个方面形成具有我省优势和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用高新技术改造化工(医药)、建材(建筑)、冶金、机械等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增加技术附加值,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奋斗目标:到2002年,九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发展取得突破,初步形成规模,创出名牌。全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其中工业达到43%,农业达到48%。到2005年,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在全国前移2-3位,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7%,其中工业达到46%,农业达到51%;高新技术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8%;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技术装备6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其中2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种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和进入前10名,并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识创新为先导,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为桥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互为补充,各创新要素关联互动、协调运行,能有效地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的、开放的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到2010年,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体现我省优势和特色,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位,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2%,其中工业达到50%,农业达到55%。
(三)从现在起到2002年,集中优势力量组织实施六项重点科技工程。
1、良种产业化及节水农业工程。充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强动植物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和推广应用,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和种子加工标准化、产业化进程;以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适合不同生态类型区,以抗旱节水品种为基础,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新一次,良种覆盖率稳定达到95%以上;全省灌溉水的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粮食水分生产率由目前的0.3公斤/毫米,提高到0.37公斤/毫米。
2、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工程。按照《河北省近期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和项目指南》,大力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具有国际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在确保完成“九五”期间组织实施的火炬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同时,再组织实施100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石家庄、保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唐山、廊坊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示范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全省高新技术技工贸总收入达到8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以上。
3、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采取技术复合、设备改造、产品嫁接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业智能技术、高效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和产业技术的优化升级的步伐。全省大中型企业流程式工艺生产线、工业窑炉加速实现计算机控制,制造业和工程设计行业80%以上采用CAD技术,7-10家工业企业实施CIMS工程。
4、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工程。围绕创名牌产品、知名企业,培育和扶持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建设10个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400亿元,超亿元的企业达到60家,超5亿元的5家,超10亿元的2家。
5、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程。精心筛选20项对工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多方面力量抓好转化。抓好8个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成果推广和试验示范工作。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显著提高。
6、技术创新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带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稳住和培养我省骨干科研队伍;完善设施管理,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管理机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达到20个,逐步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
二、深化改革,加速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体系
(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大中型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创新战略,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企业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办技术开发机构。到2005年,全省所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都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其中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达到40家,省认定的达到60家;70%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要有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必要的试验手段及条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创新成果。
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都要培育一个具有当代最先进技术、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标志性企业,带动行业技术水平实现新的跨越。
企业要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从2000年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大中型企业提高到2-3%,一般企业不低于1.5%。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考核。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用足用好国家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关税、技改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技术开发费超增长部分抵扣所得税和省新产品开发按增值税金额的25%返还企业、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招标和专家评估,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和新产品开发。每年组织开发对全省经济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新产品100项,积极培育在全国占有技术和市场明显优势的强项产品。
加强技术业务培训,造就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通过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到国外深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增强企业领导者的创新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促进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企业职工的岗位技能。企业要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创新人才。
对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支持其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积极扶持多种所有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降低注册资金,简化审批手续。
(五)以企业化转制为核心,深化国有科研机构改革。应用型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1999年出台省属科研院所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力争完成20个省属应用型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制工作。
2000年底,完成省、市属全部应用型科研院所的转制任务。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继续对其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需求,机构自身在发展科技产业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公益类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于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或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主要从事基础性社会公益研究,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撑自身发展的,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采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予以扶持。
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可转为科技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或进入企业。
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育种、病虫害防治、环境资源、农业高技术等应用基础性研究的,可按非营利研究机构运行和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较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的,转变为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能力,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产品开发的,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
选择在全国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和专业,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室和中试基地,稳住一批骨干力量,从事应用基础、高新技术和社会公益性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下大力解决重复研究,重复建设问题。
(六)加速建立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科研、高新技术产业化三位一体的科技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是高等院校的核心任务和主要目标,要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位点建设,下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突破,加快培养造就我省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创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高等院校要努力成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和中坚骨干力量。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专家学者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活动,研究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强化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支撑和依托,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结合机制。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关系。结合科研机构改革,以产业为基础,鼓励和支持企业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研究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到企业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产学研合作。以项目、课题为纽带,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帮助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尽快形成科研成果在企业,人才集中在企业,筹措资金为企业,选择产品由企业,开拓市场帮企业的局面。
加强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批设备齐全、手段先进的重点研究机构和实验室。继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增加经费投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和培养创新人才,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
高等院校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在区内创办大学科技园,开发区要给予多方面支持。高等院校独资或绝对控股在校内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免收其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构建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以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专利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技术交流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为主体,联合宏观研究、信息产业、技术开发服务等部门和单位,构建多功能的综合性中介服务体系。尽快建立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办科技信息“超市”,加强技术供需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营造有利于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中介队伍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中介机构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大力支持包括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联合体在内的各类农村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与市场的联结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八)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园区。制定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条例。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行使所在市、县一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属省、市、县(市、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在区内征收的各项规费,除缴纳法定有关费用外,其余全额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或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经过努力,确保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公开选聘懂技术、懂经济的管理者。
着力发展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生物医药与医药化工、通信与电子器件、计算机软件与应用等领域,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电力电子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感光材料、生物制品、精细化工等领域,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由起步阶段向良性发展阶段的跨越。鼓励成立“虚拟制造”公司,采取“虚拟制造”的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要积极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的特色产业。
建设功能完善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石家庄、保定两个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核心,构建全省“孵化器”网络体系;在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中建立专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通过招标,支持一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设立创业孵化资金。
鼓励各市、县(市、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等各类试验示范区。在环京津各市,重点扶持潜力较大的开发区,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生产要素吸引、聚集的密集区。
(九)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集中、统一的服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除缴纳法定有关费用外,返还所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颁布《河北省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目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明确各阶段发展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和项目,加大对高新技术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发展计划,并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参与各类计划项目的竞标。抓紧制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民营科技产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强强联合,培育民营科技企业集团。5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核心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组建民营科技企业集团。
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各类产权纠纷。国有科研开发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十一)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两环”优势,进一步加强与部委属及京津沪等外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人才。在薪金、住宅、交通工具、科研设备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形成系统、高效的吸引体系,吸引有真才实学、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工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积极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最新科技信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进行再创新。对于有重大开发前景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海外专家学者创业园和留学生创业园,引进人才、智力和高新技术项目及资金。加强河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推进中外合资合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又懂外经外贸的复合型人才。采取多种形式,推动高新技术及产品更多地走向国际市场。鼓励国有企业到境外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年出口额连续3年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自营出口经营权,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安排出口产品项目的科研立项和贷款贴息计划。
三、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面向和服务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加强主要农作物高产高效生理基础及调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与病虫害演变规律及控制、主要畜禽生长发育规律与调控及免疫防病机制、海洋生物种群生长发育规律、主要农作物产后生理及调控、农业主要资源演变规律等应用基础研究,为21世纪我省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加强动植物优良新品种的选育、节水与旱作农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设施农业、新型农机具研制、海水养殖、畜禽集约高效养殖、农副产品贮运与保鲜及加工、农业信息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三)加快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按照自主创新、引进提高、系统集成、产业推动的工作思路,应用现代技术设施装备农业,改善动植物生长环境,采用先进技术成果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逐步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四高(高土地生产率、高劳动生产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农产品商品率)、三化(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三结合(种养加结合、产供销结合、农科教结合)的现代化农业样板区。近期开发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带动形成动植物疫苗种苗、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绿色产品等一批新兴产业。
加大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制定出台《河北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对在建的藁城、遵化、香河等20个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考核和认定。经认定的,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四)建立农科教结合的农业技术创新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紧密结合的科研、开发、推广机制。农业科研单位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科研、开发、推广一体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鼓励和扶持科技人员领办或联办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产业政策和信息发布,引导科技开发方向和农业产品结构调整。
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创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打破行政地域界限,建立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充分发挥农村产业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组织、民办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为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产业化提供快捷服务。
进一步拓宽“太行山道路”,引导专家学者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研究解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调动方方面面的科技力量,组织实施科教兴农、兴海、兴山示范工程,太行山千万亩片麻岩山地综合治理工程,优势资源产业开发工程。力争3至5年内,在山区开发治理速度、规模、水平上取得新的突破,切实提高山区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五)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加大对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的普遍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政府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和评估制度。院所改革削减下来的事业费及科技周转金,用于设立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
加大省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保证新产品开发资金、产学研资金和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并视财力和项目情况逐年有所增长。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增加科技投入。
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推动全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保证金,继续增加投入,扩大其使用范围,除原职能外,还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以及我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金。省要建立统一资金使用协调小组,保证省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保证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各设区市都要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
从2000年开始,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投资由每年的6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十六)实行专项扶持政策,保障科研机构顺利转制。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科研机构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做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做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转制后,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及转制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为企业的可将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可以通过参与竞争的方式,继续承担政府科技项目,享受科技开发活动的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转制5年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省、市财政要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
对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在转制期的3年内,由省政府每年筹措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重点扶持转制院所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各类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院所长;赋予院所长人事管理权,可由院长聘任副职和中层干部。可实行项目首席专家责任制和客座研究员制。转制后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政府人事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
(十七)实行金融扶持政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有关部门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依法采取集资、入股、使用、引资等多种方式广辟资金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认真筛选科技项目,发布信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扩大引资规模。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作用,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十八)改进科技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课题制、合同制、首席专家负责制,重大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专家论证、择优立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投标,重大科技项目可面向全国招标。要加强部门间科技计划的衔接、协调。实行科技经费使用责任制、科技投入滚动发展制。在具体投资方式上,可区别项目性质采取直接拨款、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风险投资与信用保险的结合模式。
五、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投身高新技术产业
(十九)面向新世纪发展的需要,全面实施创新人才发展战略,推动知识分子工作与经济建设更加紧密结合,为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并实施《河北省面向21世纪创新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抓好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河北省两院院士后备人才重点支持计划》,激励省内拔尖人才向更高专业技术水平发展。
(二十)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制定客观、公正的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办法,完善评审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应用研究成果主要考察其应用前景、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技术开发成果主要考察其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及知识产权作为生产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要有新发现,主要考察其学术价值。没有取得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成果不进行鉴定和奖励。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减少奖项设置和奖励数量,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的权威性。成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继续实施省长特别奖和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年获奖总数由400项左右减少到300项以内,并增加奖金总额。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只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区市政府可以设立1项市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技奖项。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
(二十一)改革和完善人才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内高层次人才在成果转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多出快出适用性创新成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在校研究生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经批准,技术职称资格和学籍两年内原单位予以保留。
实行技术资本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将不低于技术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分配比例给其办理股份登记;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从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技术成果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按1%至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给予重奖或股份期权。
外省市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来冀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其家属、子女的入学、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问题要优先照顾解决。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的服务工作,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
积极引进省内急需的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鼓励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承担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科研任务,优先安排计划,优先予以资金资助。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普法内容。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项目和产品。在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引进时,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实行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科技进步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亲自组织研究技术创新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大政策措施,亲自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大问题,亲自抓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亲自协调科技资金的落实到位,亲自抓科技队伍的培养提高,亲自检查技术创新工作的实施情况。实行各级领导联系重点科技项目制度。
省科教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全省技术创新工作,每年要召开一到两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问题。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协调攻坚,取得突破。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考核指标体系,把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考核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验收。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切实履行好管理和指导全省技术创新的重要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积极措施,为技术创新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创新工作计划。
实行重点工程部门分工负责制。良种产业化及节水农业工程由省科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工程由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牵头,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由省经贸委、省科委牵头,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工程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程由省科委牵头,技术创新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省计委、省科委、省财政厅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省、市成立技术创新工作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的咨询、评议和监督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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