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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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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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2〕14号2012年6月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开放崛起”战略,通过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湘发〔2012〕14号 2012年6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开放崛起”战略,通过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发展,促进承接产业创新提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承接、互利承接、绿色承接为导向,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突出产业承接发展重点,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我国中部地区产业承接的新平台、跨区域合作的引领区、加工贸易的集聚区和转型发展的试验区。
2. 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带动、互利合作,探索建立承接方与转移方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与珠三角等区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向示范区有序转移;坚持突出特色、创新推进,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完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示范区内良性竞争、错位发展;坚持“两型”引领、跨越发展,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承接发展“两型”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在承接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
3. 发展目标。到2015年,示范区城镇化率达到50%,非农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8%,利用外资占全省比重达到33%,利用省外境内资金占全省比重达到35%,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23%,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4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0年,示范区整体经济实力有较大提升,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与珠三角等区域分工合作发展的格局基本建立,成为承接东部、辐射中部的重要平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新支点。
二、培育主导产业
4. 科学布局。高水平规划建设示范区,打造衡阳、郴州和永州三极,每个市确定1-2个主导产业,依托重要交通干线和湘江水系,形成四大产业聚集带(京港澳沿线产业聚集带、二广沿线产业聚集带、泉南沿线发展带和厦蓉沿线发展带)。
5. 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支持政策。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在示范区内投资设厂或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服务机构,以及投资额1亿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于上述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省给予市县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额3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外向型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支持。
6. 鼓励引进配套企业。发挥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示范区内新引进注册资金15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配套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市县给予主导企业与配套企业适当奖励。
三、加强载体建设
7.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自2012年起,省财政从省级开放型经济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专项支持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能力和重大项目建设。省内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科技、交通、教育等各专项资金要向示范区重点倾斜。
8. 支持园区扩容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经开区、高新区申报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扶持没有省级园区的县(市),筹建省级园区;鼓励现有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有序扩容提质。
9.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发展。加大对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的财政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于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实施标准厂房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免收工程报建费(人防费、劳保费除外)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省里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0.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示范区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并规范技术评估、检测论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11. 创新园区建设模式。支持省级以上园区设立专业合作园区,吸引跨国公司、国企和民营企业、商协会等各类投资主体对园区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
12. 加强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示范区内省级园区公租房建设纳入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园区规划建设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四、完善基础设施
13. 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拓展示范区与粤港澳、海西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等跨区域立体交通网络。以衡阳枢纽港口建设为重点,提高湘江永州至衡阳段的通航能力;支持将郴州机场列入全国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和提升衡阳机场,扩建零陵机场,建设国际航空物流港,开辟国际物流航线,提高客货运能力;支持在广西钦州设立对接东盟的出海港口基地;加快二广、道贺等高速公路建设,构建连接北部湾出海基地通道。
14.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示范区内各类园区纳入城镇统一规划建设,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示范区内电网、电源点建设,加快神华集团火电项目建设,加快建立保障有力的能源生产供应体系;加快建设天然气、成品油管道输送工程,建立能源供应储备基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加快建设高速宽带网络、无线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综合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加大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口岸建设力度,加强省级以上园区七通一平、环境综合治理、数字园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15.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示范区物流、金融、信息、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各种投资方式参与示范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五、保障土地供应
16. 推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
17. 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倾斜力度。省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根据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需求,重点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额5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使用省用地计划指标。
18. 科学确定园区配套用地比例。确保生产性、生活性配套服务业用地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示范区内生产性物流用地可纳入工业用地范围。
19.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调剂。对示范区内通过土地整理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作价入股,共建合作园区。示范区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占补平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异地补充。
20. 实行市场地价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依法依规实行市场地价;对投资强度大、产出高的项目,可合理奖补。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获得建设用地,逐步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工业用地格局。
21. 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调整所辖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其在建期间的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创新用地方式。支持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以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中区等方式拓展范围。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土地流转政策,依法创新用地模式。
六、强化金融支持
23.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全国性金融总部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金融总部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省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购建自用办公房的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4.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内开办分支机构,办理国际结算和外汇服务业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等多种抵押融资担保形式。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基金。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重点企业的融资,力争示范区的信贷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强金融诚信建设,支持示范区创建金融安全示范区。
25. 鼓励企业融资。对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股权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政府按融资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力争示范区信贷融资规模和直接融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为企业上市做好税务方面的服务工作。上市的前期辅导工作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26.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信贷体系。支持示范区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督促和指导再担保机构创新多形式、多层次的“再担保”模式,为示范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及借贷服务,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按担保总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七、保障人力资源
27.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在示范区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配套的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为示范区企业提供合格员工。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新招用员工考试合格上岗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性培训补贴给予重点倾斜。重点支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专场招聘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回乡就业。
28. 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29. 合理确定企业“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对用工5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缴纳标准与沿海省份保持基本平衡;认真做好跨省区域流转农民工等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30. 积极引进技术、智力和人才。创新人才引进与流动机制,实施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计划,支持两院院士和长江学者以及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示范区发展。对来示范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由地方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在户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八、鼓励自主创新
31. 建立创新基地。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化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32. 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转移企业的重点投资项目,积极推荐纳入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四千”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并享受有关建设费用减免优惠待遇。
33. 鼓励科技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除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外,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示范区进行二次投资的,市县财政3年内以适当方式奖励企业。
34. 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立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产学研创新平台,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重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技术、人才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高校联合示范区内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九、加强环境保护
35. 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加快实施示范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在向下分解下达能源消费总量时,向示范区倾斜,保障示范区内重大项目落户。
36.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示范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统一截污,集中收集处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按标准给予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补助。
37. 简化环保审批手续。示范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示范区各市政府,对属省级审批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流程。
十、优化物流通关
38. 建设快速物流通道和现代物流园区。支持示范区开展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物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充分发挥五定班列的作用,根据需要开通湘南3市至广州、深圳、湛江、钦州等地的五定班列,并适当增加沿线站点,扩大受益面。
39. 推进跨区域口岸通关合作。全面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和“属地报检、属地验放、口岸通行”的通关模式,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建立关企、检企合作机制。简化出入境人员查验手续,争取将港澳个人自由行范围扩大到湘南3市。支持郴州出口加工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十一、提升政务服务
40. 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省级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示范区各市。示范区内国家级园区可以经依法委托后行使有关审批权。对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全程代理服务。
41. 优化价格监督服务。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实行监管,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示范区内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
42. 实行园区企业收费优惠制度。园区地方行政事业实行零收费;企业需要的社会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由园区所在地政府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
43. 承继原有优惠政策。整体搬迁来示范区的企业,沿袭原有评定的管理类别,按相应的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类别予以办理。凡在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认定后,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44. 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由湖南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示范区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日常工作。示范区建设坚持“省统筹,市为主”的工作原则,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政策创新、争取国家部委支持、重大项目协调等相关工作;湘南3市政府作为示范区建设的主体,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支持政策的落实、建设项目的推进等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调度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涉及的政策创新、产业布局、规划调整等问题。对投资额达5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定期进行调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用地、用工、用电、用水、用气、融资、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对示范区建设中的临时性重要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交办,具体承办部门要及时反馈承办情况。示范区各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45. 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区建设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示范区建设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每年对湘南3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监察部门要把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报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报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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