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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2016年2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2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以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四)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让企业职工有更多获得感。
(五)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引导职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
(六)认真落实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严格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推动行业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指导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七)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加大职业安全执法检查,强化生产和操作规范,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三、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
(八)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企业用工诚信和劳动者就业诚信档案。
(九)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加快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表达意愿的机制,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探索符合不同所有制企业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
(十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充实厂务公开内容,拓宽厂务公开渠道,落实厂务公开责任。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探索和推行企业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公开厂务,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推行厂务公开。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体系建设
(十三)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快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雇佣外国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畅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健全监察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标准。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四)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用3年时间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能力。支持工会、商(协)会、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调处劳动争议的独特优势。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就地就近调处劳动争议。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商会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设。推进县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六)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完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解决欠薪问题属地管理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察执法和督促检查的作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落实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欠薪问题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十七)加强对关停破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国资、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共同防范因企业提前终止或注销引发劳资纠纷。
(十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事件预警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措施。引导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利益争议,教育职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五、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劳动竞赛、技术创新等活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融入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的文化氛围。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二十)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经营、回报社会的发展理念,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更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基础。
(二十二)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覆盖面。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十三)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地方立法,及时制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体系。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及年度工作计划,着力强化全社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群团、企业和社会的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
(二十五)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和落实各项措施,对相关工作任务要明确责任人、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会组织要将协调劳动关系作为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发挥有效作用。
(二十六)加强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七)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高度重视企业党组织建设工作,重点加强企业党组织班子建设。坚持经常性组建与集中组建相结合,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力度,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对暂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通过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网络党建等方式,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大服务型企业党组织建设力度,深化“双强六好”企业党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二十八)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企业代表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水平和平等协商能力。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二十九)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着力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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