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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意见(2010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意见
(2010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办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在全区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创新基层党建活动方式,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决定2010年至2011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共同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区有各类残疾人337.5万人,占全区人口的7.23%,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各地党委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保障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区属于后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全区还有40多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他们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帮助和扶持他们尽快摆脱贫困,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以村党支部关怀帮扶贫困残疾人为活动载体,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关注基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就近、逐户帮扶的原则,坚持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结合在全区开展的“党组织建设年”活动,采取扎实有效的帮扶措施,全面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增强“造血”功能,不断提高收入水平,缩小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
三、目标要求
2010年至2011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共同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组织每个村党支部扶持1户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较强,并具有可行性项目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项目扶持资金1000元以上,帮助扶持对象掌握1-2门致富实用技术,有相对固定的发展项目,稳定解决贫困问题。两年共扶持25000户,其中2010年扶持10000户,2011年扶持15000户。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残疾人的需求和本级扶持资金的筹措情况,增加贫困残疾人扶持户数、提高扶持资金标准。
四、资金筹措
每户补助项目扶持资金1000元,2010年扶持10000户,需1000万元;2011年扶持15000户,需1500万元,共计2500万元。扶持资金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或就业保障金中协调落实,经费按自治区70%、市10%、县(市、区)20%的比例筹措。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4-5月)。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残联要组织乡镇(街道)残联、村党组织及残疾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将劳动能力较强、有致富愿望的贫困残疾人户作为扶持对象,按照标准,严格把关,逐户、逐人进行筛选。要以村为单位将拟扶持对象进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增加透明度。
(二)选项立项(5-6月)。各乡镇(街道)残联、村党组织和残疾人组织要指导扶持对象选好项目,使扶贫资金能真正发挥作用。所选的项目要因人因地而异,选择既符合残疾人自身条件和家庭条件,又有一定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使残疾人达到就业增收的目的。
(三)审批建档(6-7月)。每个扶助对象,必须填写《“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扶助对象登记表》,向村党组织申请,经同意后报送乡镇(街道)党委和残联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残联报送县(市、区)组织部和残联审核批准。各县(市、区)同时将审批结果报送市组织部、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备案。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要建立个人档案、工作档案和汇总名册,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四)领发资金(6-7月)。各乡镇(街道)残联指派专人直接到各县(市、区)残联领取扶持资金,及时将资金发放到批准的扶持对象手中,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落实发展项目,督促扶助项目的实施。
(五)结对帮扶(4-11月)。各村党组织要根据扶持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当地致富带头人、技术能手、科技特派员或行业协会中确定1-2名党员经济能人作为结对帮扶人,以“帮、包、带、扶”的方式对残疾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结对帮扶,通过项目、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帮助残疾人找到创业项目和发展途径。要重点安排残疾人党员参加农村党员大培训、农村党员技能大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创业就业能力。
(六)总结验收(12月)。各地要认真总结“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办法,并把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将活动总结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联。每年1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扶持对象所在村党组织为“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委负有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负有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的责任。本项目资金主要由自治区残联专项扶贫资金和各市、县(区)财政安排专项残疾人扶贫经费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安排,由各级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在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做到“三个为主”,即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通过生产劳动创造收入,保障残疾人家庭生活安定;坚持扶持劳动能力较强的残疾人户为主,充分发挥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过上自食其力的生活,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坚持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为主,将人均年纯收入在1196元以下的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三)建立制度,跟踪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乡镇(街道)残联和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回访扶持户,了解帮扶对子中的党员帮扶情况,结合实际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定期反馈制度。各县(市、区)每半年要将“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进展情况以报表和书面的方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残联备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财政、残联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在“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总结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在社会中形成关爱帮扶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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