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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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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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郑政〔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郑政〔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意见》(豫政〔2009〕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一)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明确要求,是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全市建立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2008年底,住所在郑州市的信用担保机构130家,注册资本金47亿元,累计担保金额300亿元。但是,作为省会城市,与沿海发达城市和周边大中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与中小企业蓬勃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仍然存在着信用担保机构少、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部分担保机构主业不突出,真正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主的担保机构仅有23家,注册资金18亿元;经营运作不够规范;担保行业归口管理不明晰、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
(四)基本目标:力争上半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凡在郑州市设立或变更担保机构的,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应由市中小企业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设立跨省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还应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市中小企业局;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六)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七)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八)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九)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l%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十一)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十二)市政府从2009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同时,对贡献突出、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
(十三)成立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机构编制按程序办理,作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十四)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十五)鼓励成立民营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十六)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初审,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十七)各级政府工商、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评估时,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费用予以减征或免征。
(十八)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加快以财政为依托的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十九)各县(市)、区要于2009年4月底前注册成立财政出资控股、吸收社会资本参加的融资性公司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其中财政注入资本金(含上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00万元。
(二十)财政控股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要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基础上再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下浮幅度由同级政府确定。
(二十一)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对放大倍数超过三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补偿比率。
六、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二十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和权利,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采集、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要搭建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和财政、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互利合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融资排忧解难。要把金融机构放大发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指标体系。
七、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二十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事、民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成立郑州市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例会制度,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二十五)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十七)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二十八)鼓励、引导和支持成立郑州市信用担保促进会,制定全市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监督信用担保机构依法运行,提高其综合素质、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树立我市信用担保行业的良好形象,发挥好信用担保机构的应有作用。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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