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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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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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湘发[2008]4号2008年4月2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湘发[2008]4号 2008年4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健康素质,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重要性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民族未来、国家兴旺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不懈地抓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青少年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二、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抓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一)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积极推进体育课程改革,努力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不断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课外体育活动质量、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工作质量。
(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课程的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至二年级学生体育课程周课时4节,三至六年级与初中阶段学生体育课程周课时3节;高中阶段学生必须修满体育课程的11个学分,每1个学分不得低于18个学时(相当于周课时2节);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下同)的非体育专业学生在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从三年级开始直至研究生阶段开设体育选修课。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
(三)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作为日常教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整体教育工作、教学活动安排,列入课程表,使活动内容及场地器材有明确安排、组织指导人员落实到位,以保证活动正常开展;要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要开发、推广符合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深受学生喜爱的个人、集体竞赛项目和具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四)加强体育社团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组织、吸引和激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以此推动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残疾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五)加强对学生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符合青少年特点、适合学校普遍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对统一的、长效的青少年体育竞赛规则及分级分类的竞赛制度。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
(六)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办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评估,必须将学校开展群体活动和形成体育特色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关于优秀学生运动员的招生、学习与学籍管理、训练与比赛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大、中、小学优秀体育人才相衔接的“一条龙”选拔、训练机制,为国家奥运战略和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七)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每周0.5节的健康教育课时。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保证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八)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中小学教师和家长都要关注学生的用眼状况,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基本标准,改善学生用眼卫生条件。
三、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要加大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应设立学校体育和卫生专项经费并逐步提高。体育部门应在每年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学校体育工作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优先安排,并足额予以保障。
(三)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管理体系。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学校应建立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工作体系,切实开展好学校体育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与指导。学校卫生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要把城乡中小学生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覆盖人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健康体检、学生常见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保障范围。中小学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健康教育教学,并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设施建设。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器材支持项目,帮助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农村学校配备体育活动器材;市、县两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使之符合卫生要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此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
(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学校要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做好规划,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配齐体育设施与器材。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体育资源,努力满足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
(七)要高度重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体育课时大幅度增加,课外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广泛开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统筹安排好体育教师的编制,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相对稳定的体育教师队伍。体育教师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的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体育教师职后继续教育制度,将体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整体培训工作计划作出专项安排;对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不得抽调体育教师从事与其本职工作职责无关的工作。
(八)科学计算体育教师工作量,适当提高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发放标准。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普通高等学校10-12课时/周、高中10-12课时/周、初中12-14课时/周、小学14-16课时/周。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都应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适当提高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发放标准,具体标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
(九)加强对青少年卫生、营养、保健、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十)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生体质健康和学校体育、卫生评价及督查制度
(一)各级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对照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制定评价细则,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各级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并不断改善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的基本条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和评价制度,测试报告书要作为中小学生成长纪录或中小学生素质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测试结果要列入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新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形成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改革和完善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将学生日常体育成绩、体质健康状况、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作为重要评价内容,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分量;全面实行体育成绩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制度;积极推进在高中毕业会考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将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坚持体育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准予毕业制度。
(四)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卫生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在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不同层次的合格性评估、示范性评选和先进性评优等工作中,必须纳入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对不能保证体育课时和学生体育活动时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不能评为示范性学校和先进单位,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设立举报电话,向全社会公布,凡发生国家体育课程要求得不到落实,体育课或学生每天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被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责成学校和责任人及时纠正;如同一现象在同一学校发生2次以上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向责任学校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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