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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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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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投资主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畅通了融资渠道,激发了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是经济新常态下发挥投资作用的重要抓手和根本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构建规范、协调、开放、健康、高效的投融资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企业投资管理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1.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他项目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启动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在长春新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责任单位:省长吉图办、长春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建立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
3.建立核准目录清单。根据国家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研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吉林省)》,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建立投资项目权力清单。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企业投资项目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审批事项、行权主体、审批权限、法定依据、操作流程、审批时限等。(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5.建立投资项目责任清单。依据权力清单,对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厘清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划清部门职责,避免交叉审批、重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健全追责问责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6.推进并联审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并联审批和线上监管”。在长春新区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适时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长吉图办、长春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7.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项目核准时,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项目备案时,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即来即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8.简化报建手续。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有效归并同一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9.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限。科学设置审批环节和流程,简化审查内容,审批时间在原有基础上力争再缩短20%。(责任单位: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10.强化目标管理。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各类企业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1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研究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高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构建符合实际的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土地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安全生产等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推行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12.健全惩戒机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五)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
13.明确政府资金投向。政府投资资金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14.优化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15.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16.建立省、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入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按照要求上报国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严格控制概算。项目实施中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履行报批程序,有效杜绝未批先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18.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19.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投资项目审计和财务监督,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逐步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牵头单位:省审计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三、创新融资机制
(七)扩大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20.扩大政府性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建设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扩大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PPP合作融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出资基金总量,以政府出资“拨改投”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等方式,实现母子基金联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1.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完善PPP项目库,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和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建立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推动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等)
22.优化整合政府融资平台。对省属投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注入土地等优质资产,利用好在高速公路、铁路建设过程中征拆形成适合商业开发的沿线土地、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不断重组优化平台资产结构。推动融资平台采取“融、投、建、管”一体化模式整合重组,加快市场化转型。有效发挥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应急转贷作用。(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八)利用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融资
2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市场和区域股权市场互为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完善税收及行政费用减免、债务贴息等政策,积极组织、辅导和支持域内符合条件企业;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实现“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百家。发掘后备上市资源,完善百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建设后备企业动态数据库,培育入库企业,形成“优选一批、股改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细分梯次格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林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4.扩大企业债券融资。加强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推动政银企合作。提高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完善企业发债奖补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5.推进国企资产证券化。围绕国企改革攻坚目标,通过资产注入、并购重组、明晰产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等举措,优化提升企业资产质量。组建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动重大企业联合重组。鼓励能源、交通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创新,支持其直接融资。(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6.加大对科技创业项目融资支持。鼓励省内双创平台与中关村等国内高水平双创平台、基金管理平台合作。开展股权融资试点,引导和鼓励科技创业项目通过融资平台募集早期股本。鼓励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创业项目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7.积极推进开展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对接沟通国家确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第一批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共同推进我省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效推进我省债转股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8.适度扩大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借助规范的国债发行平台,实现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培育投资市场,通过宣传等广泛吸引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鼓励我省投资机构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提高我省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科学确定发债规模,适度争取发行更多政府债券,重点支持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人民政府)
(九)强化金融机构融资支撑
29.建立完善政银保企社对接机制。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加大投放,对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和工程投入更多资金。通过座谈、商会活动、项目推介会、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完善机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积极纾解资金紧张等问题。鼓励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争取设立民营银行,推动民间资本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30.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加强基金项目谋划储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争取更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搭建对接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以投贷结合、银团贷款等方式对基金项目给予配套贷款支持。探索政策性担保、市场化运作方式,切实解决基金项目担保难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31.加大对外合作投融资力度,落实政策性银行优先支持东北装备制造业“走出去”政策,扩大政策性贷款规模。支持对外合作企业开展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对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债券,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支持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通过境外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建设融资。提高省内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吉林银监局、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一)加快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32.推动银政企保合作,构建完善全省担保运营体系,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形成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各级财政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行业带动能力的品牌担保机构,并逐步扩充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吉林银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项目融资风险管控
33.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融资业务指导,提升金融机构项目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加强分工协作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守风险底线,确保稳定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优化投资环境
34.深入实施“信用吉林”工程。健全诚信机制,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企业采取严格限制和禁入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35.营造宽松开放投融资环境。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他领域一律对社会资本放开。在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要素供给方面,对社会资本不得设置任何门槛。建设项目融资需求大数据平台,完善政保银企对接机制。利用工商系统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商标专用权质押三大平台,开展“三押”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助保金池”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工信厅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36.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探索建立投资项目首问负责制,采取“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受理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放活资源配置,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做到审批事项统一进驻、网上服务统一提供、政务信息统一公开,数据资源统一共享,逐步实现“服务零距离,办事一网通”。(责任单位:省政务公开协调办)
37.进一步清费减负。全面审核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研究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查处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38.加强分工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39.加快立法工作。修订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条例规章,加快推进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40.推进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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