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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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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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浙政发〔2008〕2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省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省财政按现行低保资金补助办法相应增加对县(市、区)的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指导线,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地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全省60%的市、县(市、区)达到“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省残联要会同省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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