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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20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9]20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等金融创新,发挥保险在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全省林业加快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云南山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9.9%,活立木蓄积量达15.48亿立方米,位列全国第3位,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实行土地承包制度以来农村又一次重要变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等金融创新,积极开展林业保险工作,逐步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是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存量资产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有效扩大农村信贷投入、支持“三农”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创新机制,推进林业资源流转、评估、担保、保险等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加强林业金融服务创造条件。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林产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二、积极推动林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一)积极创新林业贷款和金融服务。结合;信用村(镇)、信用户建设工程的推进,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发展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探索政策性林业信贷模式,进一步加大林业贷款发放力度,更好地满足林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增加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其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优势,促进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加大对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及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鼓励通过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保险公司抵押贷款等方式,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类担保和保险机构的有效合作,提高信贷投入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积极提供“惠农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等多元化现代金融服务,努力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
(二)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和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水平,尽量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也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生产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业抵押贷款期限,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三)优化林业贷款审贷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四)逐步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加快建设多元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人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参保主体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要根据其参保后的实际风险水平,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五)加强林业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出台有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林业抵押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期限和利率定价等,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运作模式,并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抵押的林业资源资产价值,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对非国有林业资源资产权利价值相对较小,且抵押双方当事人对其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抵押物,可不作评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
三、进一步完善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管理
(六)强化林业资产抵押的行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林业制度改革,推进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符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向的林业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木采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为林业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七)认真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严格执行贷款存续期间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规定。
(八)规范林业资源资产流转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林业生产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发展林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有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为林业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林业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发挥对林业资源进行市场调节和降低林业信贷风险的作用。
(九)加强对林业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林业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林业资源资产评估程序,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同时要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对林权转让登记等有关费用给予优惠,减轻借款人负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责任意识突出的专业队伍,更好地为全省林业资源资产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服务。
(十)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产权明晰的林业经营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其编制科学的林业经营方案,并以依法批准的林业经营方案为依据进行采伐利用。对金融机构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权,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抵押物处置工作;对必须通过采伐解决且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障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四、充分发挥保险促进林业发展的作用
(十一)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根据国家林业保险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选择部分林业重点县先行试点,再逐步全面推开,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加快研究制定我省政策性林业保险及政府财政保费补贴有关办法,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将我省纳入全国林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
(十二)创新和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和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逐步建立起覆盖林业生产主要环节、主要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并加强与各级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开展服务创新。探索银行信贷和林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将投保林业保险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前置条件,优先对参加保险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林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按照“多方筹集、滚动发展、逐年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建立省级专项风险准备金,提高林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五、构建促进林业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三)全面落实支持林业金融的有关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要求,做好林业贷款呆账核销和损失准备金提取工作。对林业贷款的考核,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中对涉农贷款的要求开展。通过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应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切实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有效信贷投人。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人民银行通过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工作,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林业贷款。
(十四)着力改善重点地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努力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林区建设的贷款市场体系。
(十五)不断完善财税扶持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灵活运用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建立林业贷款的考评和奖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林业贷款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对涉林中小企业和林农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制定出台贷款贴息、担保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创设、贷款风险补偿以及在权限内减免规费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林业贷款业务风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林业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六)健全林业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省级建立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林业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林业金融联合服务工作小组,加强对全省林业发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搭建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完善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将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电子化信息纳人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农的征信体系,为林业贷款业务开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各地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评论

给钱就不闹

我们的天然林怎么办,不是为国家管护林子吗?

10天前

空城无嗳

转发了

10天前

别堕落!你没资格

好消息

10天前

爺就是這種範

一个好消息

半年前

﹌多喜欢你

一个好消息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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